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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5-07-15   |   訪問次數:27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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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辦法的通知

呼政發〔2025〕20號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林格爾新區管委會,市各相關部門:

  現將《呼和浩特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呼和浩特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管理,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呼和浩特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確定、氣象災害防御和監督檢查等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是指易遭受干旱、大風(沙塵暴)、寒潮、暴雨(雪)、冰雹、霜(冰)凍、高溫、低溫、大霧、雷電等氣象災害影響,并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發生較嚴重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建立健全重點單位工作協調機制和聯合檢查結果通報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制度。

  發改、應急、公安、教育、工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水務、農牧、文旅廣電、衛健、市場監管、商務、林草、體育、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業、本領域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重點單位管理相關職責。

  第五條 重點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落實氣象災害防御主體責任,接受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重點單位的確定

  第六條 重點單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單位所處的氣象災害風險等級;

  (二)單位的位置及其所處區域的地形、地質、地貌、氣象、環境等條件;

  (三)單位的生產規模、特性及其對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四)發生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

  第七條 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重點單位: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有毒有害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收集、運輸、銷售單位;

  (二)通信、電力、供水、燃氣、糧食、廣電、公共交通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單位;

  (三)學校(含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福利院)、商場、車站、地鐵站、機場、大型娛(游)樂場所(館)、體育場館、會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運行、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

  (四)大型生產、大型制造業、采礦業單位或勞動密集型企業;

  (五)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

  (六)旅游景區、文博場館、主題公園、風景區的經營管理單位,自治區級及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七)高層公共建筑、地下建筑、重要物資倉庫和堆場;

  (八)大型種養殖場、林場、漁業捕撈、船舶運輸等經營管理單位;

  (九)其他因氣象災害容易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確定為重點單位:

  (一)曾經發生氣象災害或者次生、衍生災害,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單位;

  (二)在氣象災害高風險等級區域內的單位;

  (三)同時對三種以上災害性天氣高敏感的單位。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評估結果可作為確定重點單位的依據。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應當遵守《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保障規范》(GB/T36742-2018)的規定。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本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擬定重點單位名錄建議。

  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本級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擬定的重點單位名錄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重點單位名錄根據氣象災害防御實際需要,每兩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本級行業主管部門建立重點單位信息庫和信息共享機制。重點單位信息庫內容包括重點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及其聯系方式、所屬行業、需要防御的災害種類、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等信息,并根據重點單位變動情況及時更新。

  第三章 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

  第十二條 重點單位應當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按照規定明確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氣象災害防御管理機構或者管理員,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知識培訓,開展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氣象設施計量檢定與維修維護,主動及時獲取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開展巡查、災情調查、自救互救、情況報告等工作。

  第十三條 重點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落實氣象災害防御管理責任;

  (二)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定期巡查、災情報告、設施維護、宣傳培訓等工作,建立健全氣象安全管理檔案;

  (三)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指揮開展氣象災害防御、應急處置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第十四條?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管理部門和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氣象災害防御管理能力,履行下列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一)承擔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設施維護、信息報告、宣傳培訓等工作,建立并管理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檔案。

  (二)根據所在地易發氣象災害類型及其對本單位的危害,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隱患排查,確定防御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志,保障氣象信息接收與傳播等設施正常運行,定期開展巡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整改。

  (三)在本單位內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及防御等信息,協助氣象災害防御第一責任人組織開展氣象防災減災工作。

  (四)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氣象災情。

  (五)完成本單位交辦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十五條 重點單位應當制定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將氣象災害防御內容納入本單位綜合應急預案。

  重點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和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或納入綜合演練和培訓中,并做好記錄和存檔工作。

  第十六條?重點單位根據自身氣象災害防御需要,設置必要的氣象要素監測設備,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及匯交氣象探測資料。

  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易受影響的氣象災害種類,建設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設備,接收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通過有效途徑在本單位內部傳播。

  第十七條 重點單位接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標準規范或者防御指南,及時采取防御措施。

  發生氣象災害或由其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時,重點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等報告情況,并服從政府有關部門的指揮、調度。

  鼓勵重點單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援和災后恢復工作。

  第十八條 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開展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二)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三)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雷電防護等防御裝置、器材、設施的計量檢定、檢測及日常維護情況。

  (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定期巡查應當做好記錄工作,記錄內容包括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巡查內容和部位、巡查結果及處置情況等,巡查記錄由巡查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重點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管理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情況和易受影響的氣象災害種類,災害風險點與危險源的具體部位。

  (二)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巡查辦法、應急演練計劃、值班制度等。

  (三)明確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門及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的相關文件資料。

  (四)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相關文件資料;

  (五)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和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記錄、定期巡查記錄及隱患排查、整改情況記錄,防御設施、裝置、器材等的日常維護記錄,氣象設施的計量檢定及維修維護記錄等。

  (六)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情況。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根據職責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進重點單位宣傳服務,對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編制(修訂)、應急演練、人員培訓、隱患排查等予以指導,提高重點單位避險避災、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建立重點單位氣象災害應急救援機制,動態摸排掌握救助需求,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組織重點行業、領域重點單位采取防御措施,避免或減輕氣象災害影響。

  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提高氣象預報預警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服務水平。

  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重點單位易受影響的氣象災害種類,向重點單位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及時發送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三條?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重點單位在健全氣象災害預警聯動機制等方面給予重點指導,將重點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納入預警信息發布范圍,制定高級別氣象災害預警停產停工指引,完善氣象災害預報預警預防制度。

  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重點單位受氣象災害危害的風險程度,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二十四條?旗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重點單位落實氣象災害防御責任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對重點單位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設情況。

  (二)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和運行情況。

  (三)制定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及開展應急演練、宣傳培訓情況。

  (四)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定期巡查、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

  (五)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情況。

  (六)災害性天氣應急處置及災情上報情況。

  (七)氣象災害防御檔案建立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實施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開展重點單位生產活動與氣象因子關系研究,并有針對性地為重點單位提供氣象服務。

  重點單位可根據經營和生產活動需要,定制個性化氣象服務。

  第二十六條?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建立重點單位評價機制,依照標準規范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進行評定和公布。

  鼓勵重點單位參加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評價。

  鼓勵金融、保險機構將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評價結果作為信貸業務、承保理賠及核定保險費率的參考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呼和浩特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 市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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