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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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區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74號)要求,自治區科技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5年6月23日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規范評審程序,保證獎勵質量,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74號,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受理、評審、授予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堅持“四個面向”和科技自立自強,圍繞完成五大任務,緊扣自治區重點產業集群及其產業鏈,持續推進科技“突圍”工程,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重在獎勵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科學家和一線科技人員,充分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四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提名、受理、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并對同一項目授獎的個人、組織按照貢獻大小排序。
第六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授予的個人須為年齡滿18周歲的自然人(中國公民的個人不包括公務員);授予的組織須為中國境內注冊的法人(不包括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構)、中央駐區單位、外國組織。
第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是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授予個人、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獎項設置及標準
第一節?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第八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所稱“在自治區工作”的中國公民,是指候選者工作單位注冊地(或登記地,下同)在自治區轄區內,被提名時已連續工作滿三年的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是指候選者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理論,引領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對我區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十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所稱的“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的”,是指候選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技術發明,并以市場為導向,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產業化,引領該領域技術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對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做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
第十一條??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選1次,每次授獎數量不超過3人。
第十二條??候選人的成果和貢獻達不到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獎條件時,可在評審年度空缺。
第二節? 自然科學獎
第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對推動學科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或者對于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第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兩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應用。
第十六條 ?自然科學獎的候選者應當是相關科學技術論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的系統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第十七條??自然科學獎候選項目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單位注冊地應當在自治區轄區內。
第十八條??自然科學獎候選項目的代表性論文(專著)應當公開發表2年以上,且代表性論文(專著)的第一署名單位注冊地在本自治區的應占60%以上。
第十九條??自然科學獎候選項目的第一完成人須是2篇以上主要代表性論文(專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第二十條??評定自然科學獎獲獎項目的等級標準如下:
(一)在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評為一等獎。其中對于前瞻性、理論性特別突出、具有特別重大科學價值、在國內外自然科學界有重大影響的科學發現,可評為特等獎。
(二)在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重要進展,發現的自然現象、揭示的科學規律、提出的學術觀點或者其研究方法為國內外學術界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可評為二等獎。
第二十一條??自然科學獎每兩年評選1次,每次授獎項目數不超過20項。特等獎、一等獎每次授獎數量為不超過自然科學獎授獎項目總數的30%;特等獎每次授獎不超過1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一、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
第二十二條??候選項目的成果和貢獻達不到自然科學獎授獎條件時,可在評審年度空缺。
第三節? 技術發明獎
第二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其他公眾信息渠道發表或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過。
第二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者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實用程度、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于同類技術。
第二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條第三項所稱“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應用前景”,是指該發明技術成熟,已實施應用兩年以上,應用效果顯著、前景良好。
第二十六條??技術發明獎候選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方案設計、技術路線;
(二)直接參與技術發明,或者對技術難點給出建設性解決方案;
(三)創造性的實現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第二十七條??技術發明獎候選項目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單位注冊地應當在自治區轄區內。
第二十八條??技術發明獎候選項目主要完成人應當是該項技術發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且完成人所在單位注冊地在自治區轄區內作為專利權人的應當占60%以上。
第二十九條??評定技術發明獎獲獎項目的等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關鍵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可評為一等獎。其中對于原創性、實用性特別突出、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顯著優于同類技術或者產品,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的技術發明,可評為特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要技術發明,主要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可評為二等獎。
第三十條??技術發明獎的授獎范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第三十一條??技術發明獎每兩年評選1次,每次授獎項目數不超過20項。特等獎、一等獎每次授獎數量為不超過技術發明獎授獎項目總數的30%;特等獎每次授獎不超過1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一、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
第三十二條??候選項目的成果和貢獻達不到技術發明獎授獎條件時,可在評審年度空缺。
第四節? 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十三條??科學技術進步獎包括應用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社會公益、科學技術普及、軟科學等四類項目。
應用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市場價值和經濟效益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系統、資源開發、動植物新品種及其產業化的項目,或將先進成熟的科技成果大規模地應用推廣,并在適應性研究、技術配套等方面有所創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的項目。
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的項目。
科學技術普及項目是指通過創新選題內容或者表現形式、創作手法,在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產生了重要社會效益的項目。
軟科學項目是指綜合利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的多門類多學科知識,運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系統分析和論證手段,開展復雜性系統性問題研究,取得的成果被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省部級以上機構采納,推動了經濟、科技、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方案設計、技術路線;
(二)直接參與技術攻關,或者對技術難點給出建設性解決方案;
(三)創造性的實現和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廣應用或產業化;
(四)對優秀科普作品的創作出版、宣傳推廣做出主要貢獻;
(五)在理論和方法上有重大創新,對推動國家和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作用。
第三十五條??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注冊地應當在自治區轄區內。
第三十六條??應用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社會公益項目的主要知識產權和標準規范應當在自治區整體應用兩年以上,其中應用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候選項目完成單位注冊地在本自治區作為原始權利人的應當占60%以上。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所稱“科普作品”,是指在國內公開出版,已發行兩年以上的原創科普圖書。圖書的第一主編或第一作者的單位注冊地應當在自治區轄區內。
第三十八條? 評定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的等級標準如下:
(一)應用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項目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產品)的領先水平,市場競爭力特別強,成果轉化程度特別高,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意義的,可評為一等獎。其中,創新性、效益性特別突出,并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特別重大意義的,可評為特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產品)的國內先進水平,市場競爭力強,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重要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二)社會公益項目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同類技術(產品)的領先水平,并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或生態環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產品)的國內先進水平,并在行業大范圍應用,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或生態環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要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科學技術普及項目
科普作品的創作手法、表現形式有重要創新,作品質量優秀,在國內出版發行并在國內外具有廣泛影響力,對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有重要作用的,可評為二等獎。
科普論文、科普報紙和期刊、以外國語言文字撰寫的科普作品、國民學歷教育的教材、實用技術的培訓教材、科幻類作品、音像制品、科普翻譯類作品等暫不列入科技進步獎科普作品項目的獎勵范圍。
(四)軟科學項目
項目研究在理論和方法上有重要創新,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實用價值,對推動國家和自治區管理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取得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二等獎。
第三十九條??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兩年評選1次,每次授獎項目數不超過120項,其中應用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項目一般應占70%以上,科學技術普及和軟科學項目均不超過2項。特等獎、一等獎每次授獎數量為不超過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項目總數的30%;特等獎每次授獎不超過1項,授獎人數不超過3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10個;一等獎、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5人,授獎單位不超過8個。
第四十條??候選項目的成果和貢獻達不到科學技術進步獎授獎條件時,可在評審年度空缺。
第五節? 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第四十一條??《獎勵辦法》第十二條所稱“在自治區工作”的中國公民,是指候選者工作單位注冊地在自治區轄區內, 被提名時已連續工作滿三年,且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科技工作者。
第四十二條??《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在科學研究中積極探索,取得重要科學發現或者為推動相關學科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是指候選者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方面發現重要科學現象、揭示重要科學規律、闡明重要科學理論,得到國內外同行的高度評價,推動了相關學科的發展,為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
第四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在技術研發與產業化中取得重大發明創造或者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并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的”,是指候選者在關鍵工藝、設備、技術和產品等方面取得重大發明和創新,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為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做出了杰出貢獻。
第四十四條??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選1次,每次授獎數量不超過10人。
第四十五條??候選人的成果和貢獻達不到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授獎條件時,可在評審年度空缺。
第六節?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四十六條??《獎勵辦法》第十三條所稱“外國人或外國組織”,是指在雙邊或者多邊國際科技合作中為我區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科學家、工程技術人員、科技管理人員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管理等組織。
第四十七條??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按候選者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做出的科學技術合作貢獻進行綜合評定。
(一)候選者與自治區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合作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取得科學技術成果,經應用對自治區的產業結構優化和技術升級有重要推動作用,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二)候選者向自治區的中國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科學技術人才、促進自治區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做出貢獻,推進了自治區科學技術事業或相關產業的發展。
第四十八條??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兩年評選1次,每次授獎數量不超過10個。
第四十九條??候選人(組織)的成果和貢獻達不到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獎條件時,可在評審年度空缺。
第三章? 提名與受理
第五十條??《獎勵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列的提名者應在本人熟悉學科領域范圍內進行提名,每人每次限提名1人(項)。提名者不能作為提名年度被提名項目的完成人,不能參與提名年度所有評審活動。
第五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項中的組織機構和部門是指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各盟(市)委、行政公署(人民政府),中央駐區有關單位;高校是指自治區直屬本科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是指自治區直屬科研院所、企業;學會、協會是指設立社會科技獎勵的設獎者或承辦機構,且已連續開展兩個周期以上的獎勵活動,符合科研誠信要求的學會、協會等機構。
第五十二條??《獎勵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項所列的提名機構和部門應在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范圍內進行提名。提名時應征求三名以上同行專家的意見,審核后擇優提名,同行專家意見應及時整理存檔備查。具體工作由所屬科技管理機構承辦。
第五十三條??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被提名獎項的候選人和候選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已獲得或者當年度被提名為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獎的成果,不得提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五十四條??按照《獎勵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提名時,被提名人或被提名項目第一完成人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應尊重提名意見,協助做好審查工作。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
(一)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
(三)在知識產權等方面存在爭議尚未解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未獲得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批準的;
(五)未在自治區科技成果管理部門辦理成果登記的;
(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人員,未直接參與科研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管理人員;
(七)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或其他有關規定禁止參與的。
第五十六條? 《獎勵辦法》第十五條按照第一項提名的應當在被提名者所在單位公示;按照第二項和第三項提名的應當在提名者和被提名者所在單位分別公示,提名單位與完成單位為同一單位時,可合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證明材料(包括網站截圖、微信公眾號截圖以及所在單位公示欄、宣傳欄照片等)提名單位應及時整理存檔備查。
第五十七條??提名者應當在提名材料中明確提名理由、獎項及其等級建議,并負責對相關提名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按規定承擔相應責任,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十八條??提名者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等相關保密規定。
第五十九條??科學技術獎提名實行網上填報,統一受理并進行形式審查。對形式審查合格的候選者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候選人、候選項目名稱,提名獎項,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和提名者等事項。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相應的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評審。
第四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六十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由不少于21人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和自治區有關部門代表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秘書長1人,每屆任期五年。主任委員一般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廳長擔任,秘書長一般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分管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委員會人選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提出,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一條??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為完善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二)設立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各獎項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和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
(三)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和監督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四)協調解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六十二條??獎勵委員會設立獎勵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中心,負責日常工作,主任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分管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負責同志兼任。
第六十三條??評審委員會由不少于11人的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等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一般由獎勵委員會秘書長兼任。委員會人選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產生,按照“一次一聘”的原則由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報獎勵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六十四條??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科學技術獎相應獎種的評審工作,對初評建議進行評審;
(二)向獎勵委員會提出相應獎種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三)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承辦獎勵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五條??監督委員會由不少于7人的科技管理、知識產權、法律、政策研究等領域的專家、學者等組成。主任一般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監督評估與科研誠信處負責同志擔任。人選由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報獎勵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六十六條??監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進行監督;
(二)向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工作情況;
(三)經獎勵委員會授權對重大問題組織專項調查。
第五章? 評審與授予
第六十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在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啟動的15日前,通過本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告提名材料報送時間、方式等事項,并設立咨詢電話,提供咨詢服務。
第六十八條??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應當加強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專家庫的建設,與外省協商共享專家庫。定期分批對庫內專家資質、專業、誠信記錄等信息進行核實。
第六十九條??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評審包括評審組初評、評審委員會評審和獎勵委員會審定三個環節。
第七十條??評審組初評。評審組初評一般以通訊評審方式進行,必要時可組織分組會評,通訊評審每組參評專家數不少于5人,一般為區外專家;分組會評專家根據工作需要選定。通訊評審和分組會評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候選項目可參考提名等級建議。
第七十一條??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委員會評審以現場會議方式進行,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參加。到會委員在審查提名材料及初評意見的基礎上,運用線上線下等多種方式聽取初評意見中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候選人與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候選項目主要完成人,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人(組織)代表的匯報和答辯。
到會委員對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初評意見進行記名限額投票,獲得80%以上推薦票的成為所在獎項的候選人(組織)。
到會委員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初評意見中一等獎的進行記名限額投票,獲得70%以上推薦票的成為各個獎項一等獎候選項目;對未達到70%推薦票的和二等獎的進行投票,獲得60%以上推薦票的成為二等獎候選項目。經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研究,對各個獎項中特別突出的一等獎候選項目提出特等獎遴選動議,通過到會委員集體評議并進行記名限額投票,獲得80%以上推薦票的成為特等獎候選項目。
獎勵工作辦公室將評審委員會形成的各個獎項候選人(組織)和各等級候選項目名單提交獎勵委員會審定。
第七十二條??獎勵工作辦公室應當組織相關專家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候選人、特等獎候選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形成意見和建議,提交獎勵委員會。
第七十三條??獎勵委員會審定。獎勵委員會以現場會議方式審定,聽取各獎項評審委員會關于評審情況和授獎建議名單的報告和監督委員會關于提名、評審監督情況的報告,開展綜合評議。全體委員以記名方式對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候選人,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候選項目,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人(組織)逐個進行投票表決。
獎勵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參加。經審定,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須獲得90%以上推薦票,未達到90%的不授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特等獎須獲得90%以上推薦票,未達到90%的為一等獎;一等獎須獲得80%以上推薦票,未達到80%的為二等獎;二等獎須獲得70%以上推薦票,未達到70%的不授獎。
獎勵工作辦公室將審定后的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人(組織)和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候選項目完成人(組織)匯總形成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第七十四條??獎勵委員會決議應當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獲獎者、獲獎項目名稱、獎項名稱、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和提名者等事項。決議公示后無異議或異議查證不屬實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審核后報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發布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決定。
第七十五條??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向特別貢獻獎獲得者頒發獎章、證書和獎金,向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獲得者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監督與異議處理
第七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持有異議的,應在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公示期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提出異議的組織或個人,必須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文件。個人提出異議的,須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注明聯系方式;組織提出異議的,須加蓋本單位的公章。
第七十七條? 異議由監督委員會負責組織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十八條??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評審活動中違紀、違規的專家和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由監督委員會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八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獎金全部發放給獲獎者個人或獲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提成、挪用。
第八十一條??本細則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2年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內科發〔2022〕47號)同時廢止。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成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