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兩全保險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兩全保險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9]228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加快推進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豐富保險產品供給,規范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就規范兩全保險產品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開發設計兩全保險產品,應當做到產品的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間一致。產品設計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保單質押貸款、部分領取、生存領取、減少保額等條款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
(二)通過退保費用、持續獎勵等產品定價參數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
(三)通過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提高或降低產品現金價值。
二、保險公司銷售兩全保險產品,應當以5年期及以上業務為主。因流動性管理或者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需要,保險公司可以開發設計保險期間為5年期以下的兩全保險產品,但不得短于3年。
三、保險公司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
四、保險公司應切實加強資本管控和業務規劃管理,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業務規模。自2020年起,保險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的年度規模保費應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兩者較大者的1倍以內。
投入資本是指保險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貨幣資金,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或股本)溢價;凈資產是指根據會計準則計算出的公司凈資產。規模保費采用業務口徑計算,即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的,均確認為規模保費。
五、保險公司應當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持續優化負債結構。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年度規模保費占當年總規模保費的比重不得超過20%。
六、保險公司開發設計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并通過。董事會審議應當形成書面決議,列明銷售該產品的原因,以及未來3年該產品計劃銷售額度和預計費差損金額。
七、保險公司備案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當按照《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及其他關于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的要求,通過保險產品電子化報備和管理信息系統提交備案材料。除按照已有規定提交備案材料外,還應當提交:
(一)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書面決議。決議需詳細說明備案原因,列明未來3年產品銷售額度計劃。
(二)公司未來3年現金流預測數據。有關數據應與公司報送的其他監管報告中的同期現金流預測模型與參數保持一致。
(三)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對公司資產負債結構、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的影響情況說明。
(四)中國銀保監會基于審慎原則要求的其他資料。
八、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保費及償還保單質押貸款。
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兩全保險產品的銷售管理,如實、準確介紹產品責任、功能和保險期間,不得以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兩全保險產品,不得將保險產品利益與其他金融產品收益進行片面不實比較,不得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或變相承諾保證收益,不得在任何時間節點、通過任何方式發布拼噱頭、博眼球和炒停產品等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
十、保險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規模保費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中國銀保監會報告。保險公司未及時停售、未及時報告或者報送虛假信息,以及兩全保險銷售宣傳行為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中國銀保監會將依法對保險公司進行行政處罰或采取監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長、總經理、分管銷售的副總經理以及總精算師等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各保險公司應當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個月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經營情況。報送方式為中國銀保監會“創新業務統計信息系統”中短存續期業務模塊,報送地址為http://10.254.1.67。
十二、本通知所指5年期以下均不含5年。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22號)同時廢止,《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76號)、《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113號)中涉及“中短存續期產品”的相關內容同時廢止。原中國保監會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