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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關于規范提升農牧民合作社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0-06-16   |   訪問次數:3353    |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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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關于規范提升農牧民合作社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內黨農牧辦發〔2020〕14號

自治區相關部門,各盟市黨委農牧辦、農牧局:

  現將《關于規范提升農牧民合作社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2020年5月18日

關于規范提升農牧民合作社的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等11個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提升我區農牧民合作社規范化發展水平,增強農牧民合作社帶動農牧戶發展現代農牧業能力,為農牧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重要論述和關于內蒙古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落實新發展理念,以促進農牧民合作社規范提升為目標,加強示范引領,優化扶持政策,強化指導服務,力爭到2022年農牧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基本實現全覆蓋,旗縣級以上示范性合作社達到4000家,輔導員隊伍基本建成,農牧民合作社規范運行水平大幅提高,服務能力和帶動效應顯著增強。

  二、規范運行管理

  (一)健全完善章程。指導農牧民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訂符合本社發展的章程,章程應當載明業務范圍、成員資格、組織機構、財務管理、盈余分配、成員權利義務等事項。章程要體現本社特色,并根據發展情況及時修改完善。章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要嚴格執行,任何成員不得違反章程。(自治區農牧廳等負責)

  (二)實行民主決策。嚴格按照合作社章程,健全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明確各組織機構的職能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提高運行效率。涉及到重大財產處置、重要生產經營活動、選舉和表決等事項,要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有會議記錄。合作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決權,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確。(自治區農牧廳等負責)

  (三)明晰產權關系。合作社與家庭農牧場、農牧業企業、嘎查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領辦主體,要做到財務、管理、經營、項目“四分開”,完善持有資產權屬的管護機制。合作社公積金、財政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捐贈財產必須量化到每個成員。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資產,由合作社持有。(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等負責)

  (四)強化財務管理。認真執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配備會計人員或將合作社財務委托有資質的單位代理,積極推行財務會計電算化,設置單獨會計賬簿,建立會計檔案,規范會計核算。尤其要對成員與非成員交易分別核算,推行財務公開,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送年度會計報表。農牧民合作社解散、破產清算時要按照相關辦法處置。(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水利廳、林草局、供銷合作社等負責)

  (五)優化分配機制。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煞峙溆嘀饕凑粘蓡T與所在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按成員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盈余應不低于合作社可分配盈余的60%。鼓勵合作社創新激勵性分配方式,使生產經營者報酬與績效掛鉤,可以按章程規定或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對成員提供管理、技術、信息、商標使用許可或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給予一定報酬或分紅激勵。(自治區農牧廳等負責)

  三、培育發展壯大

  (六)鼓勵合作聯合。鼓勵產業相近、地域相鄰、資源互補的農牧民合作社,根據發展需要,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礎上成立合作社聯合社。支持區域性同類或相關聯的合作社實施重組,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其做大做強。引導支持合作社與家庭農牧場、農牧業龍頭企業有效對接,推廣“公司+基地+合作社”、“公司+合作社+家庭農牧場+農牧戶”等經營模式。鼓勵和支持農牧民合作社組建行業協會或聯盟,通過協會或聯盟組織強化行業自律,加強溝通交流,提升發展水平。(自治區農牧廳等負責)

  (七)強化利益聯結。積極引導農牧民合作社與龍頭企業、農牧戶特別是貧困戶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關系,積極創建產業化聯合體,促進各類經營主體資源要素共享、優勢互補。鼓勵農牧民以土地草牧場經營權、林權、漁塘水域使用權、設施設備、技術等要素入股農牧民合作社,發展專業合作、土地股份、土地托管、休閑旅游等多元化、多類型合作社。積極引導貧困戶加入農牧民合作社,支持合作社提供更多就業崗位,吸納貧困戶就地務工。引導將財政扶持資金量化到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和貧困戶后,以自愿出資投入到當地產業發展前景好、示范帶動能力強的合作社入股經營,實行按股分紅。(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林草局、扶貧辦等負責)

  (八)開展統一服務。引導農牧民合作社結合實際,實行統一采購和供應農牧業生產資料,統一技術指導和培訓,統一農機作業服務,統一加工、運輸、貯藏,統一品牌、銷售價格出售農畜產品,以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支持合作社提取公積金積累社有資產,提高生產服務設施裝備能力,積極開展原料采購、品牌包裝、物流配送、電子商務、項目規劃、技術推廣、人員培訓等服務。發揮供銷合作社綜合服務平臺作用,領辦創辦農牧民合作社,利用自身經營和服務網絡,開展農資供應、產銷對接、代理記賬、技能培訓等系列化服務。鼓勵支持農牧民合作社開展農牧業生產托管服務,實現小農牧戶和現代農牧業發展有機銜接。(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商務廳、供銷合作社等負責)

  (九)助力鄉村發展。引導農牧民合作社立足當地資源稟賦,發展壯大當地主導產業和優勢特色產業,積極打造“蒙字號”品牌。大力發展生態農牧業,推進農牧業標準化、清潔化生產,積極推廣節地、節水、控肥、控藥、控膜、控添加劑等技術措施,發展農牧結合、生態循環種養殖。大力發展農畜產品精深加工,推動種養業向加工業全面拓展,延伸農畜產品產業鏈條。支持合作社利用當地資源,發展休閑旅游、創意農牧業、農耕體驗等新業態,把合作社打造成為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重要載體。鼓勵農牧民合作社建設運營農牧業廢棄物、農村牧區垃圾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開展種養殖廢棄物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參與農村牧區基礎設施和鄉村文化建設。(自治區農牧廳、文旅廳、發改委、住建廳等負責)

  (十)開展合作社質量提升整旗縣推進試點。每個盟市每年選擇部分旗縣開展合作社質量提升整旗縣推進試點,重點從發展壯大單體農牧民合作社、培育發展農牧民合作社聯合社、提升旗縣指導扶持服務水平等方面,完善運行機制和經營模式。強化指導監督,創新服務方式,打造農牧民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的旗縣樣板。逐步擴大試點范圍,優先將貧困旗縣納入試點,堅持以優示范,由點到面,力爭通過3年努力,全區范圍內農牧民合作社質量提升整縣推進基本實現全覆蓋。(自治區農牧廳負責)

  四、分類改造提升

  (十一)清理整頓一批。對于沒有農牧民成員實際參與的“空殼社”、沒有實質性生產經營活動的“休眠社”,依法辦理注銷登記;對成員以同一家庭為主的“家族社”,引導其注銷“合作社”,注冊登記成為“家庭農牧場”。要積極采取簡便程序,認真做好合作社變更、注銷工作。(自治區農牧廳、稅務局、水利廳、林草局、供銷合作社、扶貧辦等負責)

  (十二)規范改造一批。對于雖有生產經營活動但成員少、運行不規范的合作社,要以規范化改造為重點,按照章程制度完善、組織機構健全、財務管理規范、收益分配合理、登記管理及時的要求,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機制,逐步達到旗縣級以上示范性合作社要求,在聯結服務農牧民中發揮更大作用。(自治區農牧廳、水利廳、林草局、供銷合作社、扶貧辦等負責)

  (十三)提升壯大一批。對于運行規范、經營良好、帶動力強的合作社,特別是旗縣級以上示范性合作社,鼓勵申報國家級、自治區級、盟市級示范性合作社,通過評優創先、項目支持、服務對接等幫扶措施,引導其擴大成員規模、提升運營質量、增強服務能力。(自治區農牧廳、水利廳、林草局、供銷合作社、扶貧辦等負責)

  五、嚴格監督管理

  (十四)依法登記管理。農牧民合作社要依法進行注冊登記,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按時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登記機關應當對農牧民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信息隨機抽查,對年度報告不按時報送或弄虛作假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年報公示信息,加強對農牧民合作社的監督管理和配套服務,列入經營異常的農牧民合作社不得申報示范社評選。(自治區農牧廳、發改委等負責)

  (十五)抓好示范社評選認定。健全國家、自治區、盟市、旗縣四級聯創機制,優化設置示范社創建條件,實行動態管理。建立健全示范性合作社名錄管理制度,利用內蒙古農牧信息網等平臺及時公布名錄,擴大結果運用,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合作社違法違規、失信違約等情況,一經查實,按規定取消示范性合作社稱號。將農牧民合作社納入農村牧區信用體系建設范疇,建立農牧民合作社信用檔案,對信用良好的農牧民合作社,在示范社評選和政策扶持上給予傾斜。(自治區農牧廳、水利廳、林草局、供銷合作社、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負責)

  (十六)定期開展示范社監測。建立農牧民示范性合作社動態管理制度,實行優進劣退動態管理。旗縣級以上示范性合作社,按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經營情況報告及財務報表,對旗縣級以上示范性合作社每兩年進行一次監測。經監測合格的,繼續列入示范性合作社名錄;監測不合格的,書面通報并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到位的,繼續列入示范性合作社名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向社會公開并退出名錄。保障各級監測有效銜接,共享監測結果,避免重復監測。(自治區農牧廳、水利廳、林草局、供銷合作社等負責)

  六、強化政策保障

  (十七)注重人才培養。建立優秀合作社理事長、帶頭人、農畜產品經紀人等人才庫。結合新型職業農牧民培養,開展對合作社經營管理人員,特別是合作社理事長和職業經理人的培訓,增強其帶貧減貧能力。建立健全旗縣、鄉鎮合作社輔導員隊伍,加強輔導員業務培訓和績效管理,確保旗縣級以上示范性合作社有專業輔導員直接聯系,給予登記注冊、民主管理、市場營銷等指導。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選聘農牧民合作社輔導員。鼓勵有條件的農牧民合作社聘請職業經理人,引導支持大中專畢業生到農牧民合作社工作。(自治區人社廳、教育廳、農牧廳、扶貧辦等負責)

  (十八)加強政策扶持。把貧困地區的農牧民合作社、旗縣級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合作社聯合社等作為支持重點,進一步加大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的農牧民合作社、旗縣級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合作社聯合社等優先承擔財政支農項目,積極開展政府向合作社購買農牧業生產性服務。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和由合作社承擔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由合作社依法占用和使用,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移交合作社管護,建立健全項目資產運營和管護機制。稅務部門要落實鼓勵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在農牧民合作社生產、加工、流通、服務等環節給予政策支持。農牧民合作社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單列一定比例,專門用于農牧民合作社建設配套輔助設施。農牧民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的用水用電,以及本社成員農產品初加工用水用電執行農牧業生產相關價格。(自治區財政廳、稅務局、地方金融監管局、自然資源廳、發改委等負責)

  (十九)創新金融保險服務。按照“限于成員內部、服務產業發展、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風險可掌控”的原則,支持有條件的農牧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切實解決農牧民合作社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積極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健全針對農牧民合作社的信貸、保險支持機制,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機構對信用等級較高的合作社在同等條件下實行貸款優先等正向激勵措施,對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及其成員進行綜合授信,創新適合合作社生產經營特點的保險產品和服務。(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地方金融監管局、銀保監局、財政廳等負責)

  (二十)強化協調配合。各級要建立健全農牧部門牽頭的農牧民合作社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指導、協調、推動合作社建設和發展。各級農牧、發改、財政、水利、林草、稅務、銀保監、供銷、扶貧等部門和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溝通協作,定期研究解決問題,合力推進農牧民合作社規范發展,形成管理指導服務的合力。加大對合作社規范提升的宣傳力度,挖掘推廣一批具有示范意義的典型,營造共同支持合作社發展的良好氛圍。(自治區農牧廳、發改委、財政廳、水利廳、林草局、稅務局、地方金融監管局、供銷合作社、扶貧辦等負責)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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