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2020年版)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自治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2020年版)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0〕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2020年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0年4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2020年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精神,高效有序做好我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4號)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處置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由于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2)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3)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2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分為特大型(Ⅰ級)、大型(Ⅱ級)、中型(Ⅲ級)、小型(Ⅳ級)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
2.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2.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2.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2.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3 組織體系及其職責
3.1 領導機構及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是我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統一領導全區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3.2 指揮機構及職責
當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在自治區公共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的基礎上,成立自治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應急指揮部),作為我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機構。指揮長由自治區公共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指派,副指揮長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廳長、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廳長擔任,成員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牧廳、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廣電局,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森林消防總隊、地震局、氣象局、通信管理局、銀保監局,內蒙古軍區、武警內蒙古總隊、自治區紅十字會、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民航機場集團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負責同志擔任。
自治區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指揮和協調大型以上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分析、判斷成災原因,審定應急處置與救災工作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開展應急處置、搶險救災工作;指導盟市、旗縣(市、區)做好地質災害的預防、應急處置與救災工作;按程序發布啟動應急預案的決定;處理其他有關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與救災等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3.3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應急廳,負責組織協調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適時啟動應急會商機制,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提出具體的應急措施建議;貫徹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盟市、旗縣(市、區)和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處置工作,并督促落實;會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組織應急處置與救災的新聞發布;承擔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4 預防和預警機制
4.1 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4.1.1 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快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立健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覆蓋全區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自治區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氣象、地震等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與自治區應急指揮平臺以及全區防汛監測網絡、氣象監測網絡、地震監測網絡等互聯互通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汛情、氣象和地震信息。
4.1.2 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機構要廣泛收集、整理、分析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及相關信息(包括氣象雨情信息、江河湖庫水情信息、地震活動信息、人類工程活動信息、地質災害隱患變形監測數據等),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并實現各部門信息共享。
4.2 預防預警行動
4.2.1 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旗縣級及以上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本級有關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擬定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威脅對象和范圍、重點防范期,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制定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4.2.2 地質災害險情排查
旗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質災害隱患險情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組織自然資源、應急管理、水利、交通運輸、氣象等部門和基層組織及防災單位,對本區域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不定期開展檢查,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檢查。自然資源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的作用,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4.2.3 “防災明白卡”發放
為提高群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具體人員,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防災明白卡”發到農牧民手中。
4.2.4 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氣象主管部門要加強合作,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及時將預報預警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并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后,當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蘇木鄉鎮、嘎查村以及重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危險區內的群眾;各單位和當地人民群眾要對照“防災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各項準備工作。
4.3 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4.3.1 報險報災
各監測單位或監測人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時,應按地質災害分級標準逐級上報。
任何公民和單位都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地質災害險情、災情。
4.3.2 接報處置
旗縣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部門接到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報警信息后,要迅速進行處置,初步核實險情災情,及時進行分析評估,當地質災害危及水庫、堤防、橋梁、隧道、鐵路、公路等重要設施安全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溝通災情信息。當接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質災害報告后,須逐級速報應急管理、自然資源部門,事態緊急時可直接速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應急廳、自然資源廳,并可抄報自治區相關部門。對于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質災害的小型地質災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報。
旗縣級應急管理、自然資源部門接到當地出現小型地質災害信息后,應在2小時內速報本級人民政府和盟市級應急管理、自然資源部門,事態緊急時可直接速報自治區應急廳,并可抄報自治區相關部門。
4.3.3 速報的內容
地質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及可能造成的災害后果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有變化時,要及時續報。
5 應急響應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響應程序,根據突發地質災害的不同險情災情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5.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Ⅰ級)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迅速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自治區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分析發展趨勢,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次生災害。
出現超出自治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報告,請求由國務院統一指揮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5.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Ⅱ級)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迅速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自治區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災害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次生災害。
必要時,報請應急管理部協助自治區做好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5.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Ⅲ級)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迅速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工作,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盟市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災害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次生災害。
必要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5.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響應(Ⅳ級)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地質災害發生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迅速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工作,在地質災害發生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旗縣(市、區)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民政、氣象、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災害現場,加強監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次生災害。
必要時,災害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旗縣(市、區)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5.5 應急響應結束
經專家組鑒定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撤銷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并由發布啟動應急預案的指揮機構宣布應急響應結束。事發地相關部門應采取監測預警、搬遷避讓或勘查治理等措施,預防險情災情再次發生。
6 部門職責
6.1 緊急搶險救災
自治區應急廳、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調查、核查險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穩定性、潛在威脅、影響范圍、危害程度以及誘發因素;實時掌握險情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發展趨勢;隨時根據險情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范的對策、措施并報告自治區應急指揮部,及時發布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情況;協調應急救援物資的緊急調用與分配。
內蒙古軍區、武警內蒙古總隊和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森林消防總隊、各專業救援力量、社會團體及志愿者救援力量協助災區政府,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疏散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應急廳、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等部門負責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發生的災害隱患,保護供水、供氣、供電等生命線設施免遭損毀;組織搶修受損毀的供水、供氣、供電、水利等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負責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旅游服務設施的保護和排險,做好旅游景點游客的疏散工作。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指導受災學校做好師生員工的轉移工作,做好災后學校教育、教學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災后校舍的恢復重建。
6.2 應急調查、監測和治理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發生實況、地質災害的監測等相關資料信息,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分析發展趨勢,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實施必要的應急治理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
自治區水利廳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監測預警。
內蒙古地震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對與地質災害有關的地震趨勢進行監測預測。
內蒙古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產品,對事發地的氣象進行監測預警。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做好災區環境污染的應急監測工作,發布環境污染的有關信息,提出環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議并監督實施,防止環境污染進一步擴大或轉移。
6.3 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地方衛生健康部門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做好災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預防和有效控制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并根據需要對災區衛生健康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和衛生安全監測設備的緊急調用。
自治區紅十字會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自治區農牧廳負責組織指導災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切實采取緊急免疫、疫情監測、檢疫監督、消毒滅原等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的爆發流行。
6.4 治安、交通和通訊
自治區公安廳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打擊蓄意擴大化傳播地質災害險情的違法活動;迅速疏導交通,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線的安全,確保道路暢通;及時組織搶修損毀的交通設施,保證救災物資運輸。
內蒙古民航機場集團公司負責組織、協調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的空運調度工作。
內蒙古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應急指揮信息通信暢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
自治區應急廳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做好受災群眾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險和受災群眾的生產、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自治區民政廳負責保障災民過渡期后的基本生活。
自治區商務廳負責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內蒙古銀保監局負責推動建立突發地質災害保險機制,督促商業保險公司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自治區應急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負責協調安排災后重建基礎設施項目。
6.6 信息報送和處理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組織、指導、協調新聞單位做好有關宣傳報道,加強輿論引導工作。
自治區廣電局指導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按照自治區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嚴格把關,及時發布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充分重視并發揮主流媒體作用,做好輿論引導和宣傳工作。
6.7 應急資金保障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準備
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庫和應急隊伍,配備專用車輛和相關設施,確保應急響應及時、有序、高效運轉。
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演練,檢驗預案、磨練機制,提高應對地質災害的實戰能力。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建立完善應急避難場所,儲備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與救災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資金使用與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防治與救災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7.2 通信與信息傳遞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移動電機及互聯網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區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并實現各部門信息共享。
7.3 應急技術保障
自治區應急廳成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救援、處置等工作提供技術指導與咨詢服務。
自治區應急廳及有關單位要積極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和培訓工作。
7.4 宣傳與培訓
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對廣大干部和群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發布
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的發布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7.6 監督檢查
自治區應急廳、自然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督導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實踐的經驗和教訓。
8 預案管理
自治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適時組織開展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修訂后的應急預案重新辦理審查、論證、備案等各項程序。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區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并報上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每年組織1次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宣傳和綜合演練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修訂地質災害預案:
(一)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三)地質災害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五)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六)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9 責任與獎懲
9.1 表彰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或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
9.2 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10 附則
10.1 名詞術語和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2 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內政辦字〔2006〕214號)同時廢止。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