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于促進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
內政發〔2019〕21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把全區各類工業園區建設成為新型工業化發展的引領區、高水平營商環境的示范區、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集聚區、開放型經濟和體制創新的先行區,引領自治區走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現就促進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快工業園區調整整合步伐
(一)優化工業園區布局。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修訂工作的通知》(發改外資〔2016〕815號),原則上每個旗縣(市、區)保留1個工業園區,經濟實力強的旗縣(市、區)可保留2個工業園區,每個工業園區不超過3個區塊,對超過的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整合。限制開發區域原則上不得建設工業園區,禁止開發區域嚴禁建設工業園區。
(二)科學確定工業園區產業定位。堅持以產業規劃引領園區發展,每個工業園區重點打造1至2個主導產業。圍繞主導產業上下游引進和建設項目,培育特色產業集群,提升產業鏈水平。每個工業園區按區塊設定的主導產業產值占比要逐步達到60%以上。除有特殊要求外,新建工業項目原則上向工業園區集中布局。各地區要及時開展規劃修編調整,確保工業園區在規劃指導下有序健康發展。
(三)鼓勵合作共建工業園區。積極探索合作辦園模式,各地區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對不符合本地區工業園區產業定位的項目,鼓勵推薦至其他工業園區。項目落地后形成的生產總值、財政收入等主要經濟指標,可按照雙方商定的分成比例分別計入推薦地和接受地。支持有條件的地區與發達省(區、市)共建產業園區。
(四)健全完善工業園區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建立以效益指標為重點的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考核評價體系(見附件1)。對單位面積投資強度和產出效益達不到要求的工業園區,原則上按照產業鏈配套要求就近整合到所在旗縣(市、區)或盟市其他園區。對因園區整合需要搬遷的企業,在廠房建設上給予支持。
二、推動工業園區產業轉型升級
(五)加快“僵尸企業”“僵尸項目”處置。對停產停業兩年以上,不具備償債能力,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設立五年以上、連年虧損,主要依賴政府補貼和銀行續貸等方式維持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率連續三年100%及以上的企業,采取市場化法治化手段加快出清,或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推動實現轉型發展。對已批準而未按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限期收回已配置的要素指標。
(六)強化園區環保約束。嚴格執行環境準入門檻,依法落實工業園區規劃環評。對不符合園區產業定位、規劃環評等的項目一律不予批準。將能耗1萬噸標準煤/年以上的企業全部納入能耗在線監測平臺,對超過國家能耗限額標準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達標的按照落后產能予以淘汰。推進“散亂污”工業企業綜合整治,2020年完成整治任務。
(七)提高園區產業準入標準。提高鋼鐵、電解鋁、電石、鐵合金、焦化、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業新上項目準入條件,原則上須達到國家先進標準。加強產業轉移引導,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嚴禁向工業園區轉移。工業園區主導產業中不包含化工行業的,一律不得引進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
(八)調整完善現行電價政策。依據下游加工轉化比例、轉化規模確定對上游產業的電價優惠幅度,加大下游加工轉化產品電價政策扶持力度,鼓勵上游企業延伸發展下游產業。對達不到國家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標準的,通過適當提高電價措施,倒逼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支持工業園區加快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特色產業園區或“園中園”企業可采取打捆方式參與市場交易。
(九)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從自治區重點產業發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資金,以市場化方式支持工業園區重點項目建設,加快推動工業園區產業轉型升級。
三、提升工業園區創新發展能力
(十)加強創新平臺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園區和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深化戰略合作,圍繞主導產業建設技術中心、設計中心和產業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增強研究開發能力,力爭使重點行業的骨干企業都有技術創新中心,優勢特色產業都有面向整個行業的制造業創新中心。
(十一)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建立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對企業自己研發和引進的具備產業化條件的項目,自治區將通過投資補助或股權投資等多種方式給予支持。
四、增強工業園區承載能力
(十二)完善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工業園區道路、給排水、供電、供氣、信息化平臺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園區發展支撐能力。繼續支持工業園區污水處理、供熱、渣場基礎設施建設,2020年完成中央環保督察整改任務。
(十三)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各地區要充分發揮政府專項債券作用,廣泛吸納社會資金,加大對工業園區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支持力度。專項債券須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工業園區基礎設施項目,融資規模要與項目收益相平衡。
五、加快轉變工業園區管理職能
(十四)明確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職能定位。因地制宜精簡或剝離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承擔的社會管理等職能,強化招商引資、投資服務、經濟運行等功能,增強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服務企業的積極性、主動性。鼓勵有條件的工業園區探索建立市場化機制,引入專業企業承擔園區管理機構的建設規劃、招商管理職能。
(十五)嚴格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編制管理。工業園區管理機構作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要體現精簡高效管理特點。依據工業園區經濟規模,合理劃分園區類別,確定園區管理機構規格和編制等事宜,并實行動態調整。
六、健全完善服務保障機制
(十六)提高工業園區管理服務效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將能夠下放的審批權限下放或授權給工業園區。對園區范圍內涉及公共屬性的環評、安評、水資源論證、地震影響評估等審批事項,由工業園區統一組織區域評估后免費提供給該區域建設項目使用。工業園區要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和項目代辦制,最大限度縮減項目前期手續辦理時限。
(十七)建立重點園區和重大項目分級包聯機制。對產值達到500億元以上、100至500億元、100億元以下的工業園區,投資額50億元以上、10至50億元、10億元以下的工業重大項目,分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包聯,協調解決工業園區和項目建設中的有關問題。
(十八)持續推進“一對一”幫扶和“點對點”服務企業制度。暢通企業訴求反映渠道,按月調度、按季度匯總,分級分類推動解決項目開工手續不完善、政策落實和承諾兌現不到位、融資難融資貴、用工需求等方面的問題。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