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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

 發布日期: 2019-12-12   |   訪問次數:7987    |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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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貫徹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

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

內政辦發〔2019〕2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要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貫徹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19年11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貫徹落實全國深化

“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

重 點 任 務 分 工 方 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39號)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現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推動簡政放權向縱深發展,進一步放出活力

  (一)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縮減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事項,清單之外不得另設門檻和隱性限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按照全國新版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以服務業為重點試點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限制,對未納入負面清單的行業、領域和業務實行非禁即入、非禁即準。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實施全國統一的清單代碼體系,規范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商務廳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按照國家新修訂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要求,開展存量文件專項清理工作,修改、廢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提出貫徹落實競爭政策的具體實施意見。(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按照國家要求開展招投標領域專項整治,全面清理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對民營、外資企業投標設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壘的規定,糾正并查處一批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等違法違規行為。(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政府采購活動的指導和監管,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統一市場與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自治區財政廳、市場監管局負責)

  (二)進一步梳理壓減自治區本級行政權力,承接好中央層面取消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對保留的許可事項要逐項明確許可范圍、條件和環節等,能簡化的要盡量簡化。(自治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具體措施:

  1.進一步梳理壓減自治區本級行政權力事項。對機構改革后區直部門權責清單進行更新。按照法律法規立改廢、推動執法重心下移等要求,進一步壓減自治區本級行政權力事項,該取消下放的堅決取消下放、保留的要有充分理由,2019年年底前公布壓減后的自治區本級權責清單。(自治區政務服務局牽頭,自治區黨委編辦、司法廳配合,自治區各部門負責)

  2.積極承接中央層面取消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結合行政權力壓減工作,進一步清理精簡行政許可事項。(自治區政務服務局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3.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事項,逐項簡化并明確許可范圍、許可條件、許可有效期限等,細化審批標準、辦理程序和時限等要求。(自治區政務服務局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4.持續深化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推動試點地區進一步加大行政許可權劃轉力度,不斷健全審批監管分離以及上下級部門間工作銜接機制,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開展改革試點,使更多審批服務事項集中到行政審批部門辦理,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自治區黨委編辦牽頭,各試點地區負責)

  (三)繼續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2019年底前把許可證種類再壓減一半以上。(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

  具體措施:

  1.按照國家要求進一步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將發證產品種類從24類壓減至10類以內,壓縮發證層級,減少產品單元。對保留和退出目錄的產品都要制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

  2.推動檢驗檢測認證機構與政府部門徹底脫鉤,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檢驗檢測認證市場。清理檢驗檢測行政許可,實施統一的資質認定管理,加快實現檢驗檢測認證結果在不同部門、層級和地區間互認通用,避免重復評價。(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大力清理簡并種類過多、劃分過細的資質資格許可事項。(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應急管理廳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大幅壓減企業資質資格認定事項,將工程建設、測繪等領域企業資質類別、等級壓減三分之一以上,凡是能由市場機制調節的一律取消,對保留的事項要精簡資質類別、歸并等級設置。探索對部分資質資格實行告知承諾管理。

  (五)整治各類變相審批,摸清備案、登記、年檢、認定等部門管理措施的底數,并持續清理壓減。對確需保留的實行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開。(自治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具體措施:按照國家部署,清理規范自治區層面規定的目錄、備案、計劃、規劃、登記、注冊、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管理措施,依法依規取消變相審批,分類編制事項清單并明確辦理規則和流程。研究提出一批簡化、優化的管理措施,改為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優化辦事流程。

  (六)繼續推進“證照分離”改革,重點是“照后減證”。(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司法廳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按照國務院部署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推進第一批涉企行政審批事項“證照分離”改革,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改革,有效破解“準入不準營”問題。深化“多證合一”改革,對符合整合要求的涉企證照事項,按照動態調整的原則納入“多證合一”改革范圍。

  (七)進一步壓減企業開辦時間,2019年底前壓減到5個工作日以內,有條件的地區要壓減到3個工作日以內。(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加快電子營業執照推廣應用,簡并現場登記環節。推廣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加快實現開辦企業時申領營業執照、刻制印章、申領發票、社保登記等全流程網上申請和辦理,一次提交企業開辦全部材料。(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牽頭,自治區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內蒙古稅務局等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配合國家稅務總局于2019年底前建成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為納稅人提供免費的電子發票開具服務,加快電子發票的推廣應用。配合國家稅務總局盡快研究推進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2019年底前將納稅人辦稅事項、納稅時間再壓減10%,70%以上辦稅事項實現一次辦結。(內蒙古稅務局、自治區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促進優勝劣汰。(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推動各地區建成企業注銷網上服務專區,實現企業注銷“一網”服務。推行稅務注銷分類處理,大幅簡化社保、商務、海關等注銷手續,壓縮企業注銷時間。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試點,對被終止簡易注銷登記的企業,允許其符合條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請簡易注銷。(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牽頭,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商務廳,呼和浩特海關、內蒙古稅務局等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推動各地區研究建立辦理破產工作統一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破產程序中的業務協調、信息共享等工作。研究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壓減審批時間和環節,在確保實現將審批時間壓減到120個工作日以內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區要進一步壓減審批時間。(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繼續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大力精簡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環節和事項,分類優化審批流程,實施聯合審圖、施工許可階段并聯審批和聯合驗收等。(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推進環評制度改革,對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產生生態環境影響的項目,統一不再納入環評管理。2019年底前將項目環評審批時間壓縮至法定時限的一半。(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推進用地規劃“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合并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整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2019年底前減少用地規劃相關證照,壓縮辦理時限。(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推進投資項目審批改革。加大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應用力度,推動實現各類投資審批在線并聯辦理,完成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的對接。持續推進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試點。推進投資項目綜合性咨詢和工程全過程咨詢改革,優化整合審批前的評價評估環節。(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配合,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治理各種不合理收費,防止地方非稅收入非正常增長、抵消減稅降費的政策效果,決不能再增加收費項目,確保減稅降費的目標落實到位。(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民政廳、市場監管局,內蒙古稅務局等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開展減稅降費政策實施效果檢查工作,重點關注非稅收入增速異常和亂收費等情況,堅決糾正違規開征、多征、預征非稅收入的行為,堅決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稅務局負責)

  2.治理政府部門下屬單位、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等涉企收費行為,堅決清理整治亂收費和第三方截留減稅降費紅利行為。動態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全面公示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廳、民政廳、財政廳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3.降低企業物流成本,督促各地區做好口岸收費目錄清單公示,整治亂收費、不合理收費行為。清理鐵路、水路的貨運和客運雜費,降低收費標準,2019年底前公布收費和處罰事項清單。(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口岸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市場監管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等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規范實體企業融資時強制要求辦理的擔保、保險、評估、公證等收費事項,減少融資過程中的附加費用。(內蒙古銀保監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公正監管,切實管出公平

  (十一)按照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等要求,抓緊清理規范和修訂完善邊界寬泛、執行彈性大的監管規則和標準。(自治區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貫徹落實國家出臺的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落實放管結合、并重的要求,建立健全適合我區高質量發展要求,全覆蓋、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監管制度。(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

  2.按照國家修訂完善的主要監管規則標準和辦法,推進市場監管、交通運輸、農牧、文化市場、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清理規范行政處罰事項,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推進基層執法力量整合工作,逐步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交通運輸廳、農牧廳、文化和旅游廳、生態環境廳、司法廳、黨委編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3.對現有涉企現場檢查事項進行全面梳理論證,通過取消、整合、轉為非現場檢查等方式,壓減重復或不必要檢查事項,著力解決涉企現場檢查事項多、頻次高、隨意檢查等問題。持續清理規范行政處罰事項,對重復處罰、標準不一、上位法已作調整的事項及時進行精簡和規范。(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時準確公示執法信息、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自治區司法廳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和工作機制,推動日常監管“雙隨機、一公開”全覆蓋。(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推進“雙隨機、一公開”跨部門聯合監管,建立全區統一的監管平臺,實現監管信息平臺互聯互通。2019年底前市場監管部門加快完成雙隨機抽查全流程整合,實現雙隨機抽查覆蓋企業比例達到5%以上。2020年底前在市場監管領域實現相關部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全覆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雙隨機、一公開”聯合監管常態化。

  (十三)對重點領域進行重點監管,特別是對疫苗、藥品、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等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會關注度高的領域,實行全主體、全品種、全鏈條嚴格監管。(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市場監管局、藥監局等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實施違法嚴懲制度、懲罰性賠償和巨額罰款制度、內部舉報人獎勵制度等,提高重點監管效能,讓嚴重違法者付出高昂成本。(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按照國家要求開展危險化學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和專項整治。(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開展中藥飲片質量專項整治。加強對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中標品種的日常監管、產品抽檢和不良反應監測,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自治區藥監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治理活動,實現對全區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監督檢查全覆蓋,公開曝光欺詐騙保典型案例。(自治區醫保局負責)

  (十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大力推進信用監管,推行承諾制,讓市場主體和公民講誠信,自主承諾。對違背承諾、搞虛假承諾甚至坑蒙拐騙的,一經發現嚴厲懲罰。(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規范認定并設立市場主體信用“黑名單”,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按照《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完善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等制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圍繞信用承諾、信用修復、失信聯合懲戒、信用大數據開發利用等工作,2020年啟動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試點示范。(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3.實施統一的信用報告標準,推動各地區信用報告結果實現異地互認。(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4.依托國家“互聯網+監管”等系統,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投訴舉報信息、互聯網及第三方相關信息,充分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加快實現信用監管數據可比對、過程可追溯、問題可監測。(自治區政務服務局牽頭,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配合,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建立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海關監管機制,根據企業信用等級實施差別化通關監管措施,貫徹落實國家出臺的對跨境電子商務等企業的認證標準。(呼和浩特海關、滿洲里海關負責)

  6.加強對商標搶注和惡意注冊、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負責)

  (十五)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及時總結推廣地方好的經驗做法,提高監管及時性、精準性、有效性。(自治區政務服務局牽頭,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發展改革委配合,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加快推進自治區“互聯網+監管”系統建設,并與國家“互聯網+監管”系統對接聯通,歸集共享各類監管數據,推動形成統一規范、信息共享、協同聯動的“互聯網+監管”體系。

  (十六)堅持對新興產業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在監管中找到新生事物發展規律,該處置的處置,該客觀對待的客觀對待,不簡單封殺,但也決不能放任不管,推動新業態健康發展。(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學技術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市場監管局,內蒙古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為創新創業提供更好服務。加大對“雙創”示范基地等創新創業平臺支持力度。優化對創新創業企業的服務,在商事登記、專利申請等方面給予更多便利,積極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堅持包容審慎監管,支持其健康發展。加強就業和技能服務,梳理并公布職業技能培訓事項管理和服務清單,落實好對新就業形態的各項支持措施。(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學技術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市場監管局,內蒙古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優化新業態發展環境,放寬新興行業企業名稱登記限制,完善互聯網平臺企業用工、靈活就業人員相關政策,加強政府部門與互聯網平臺數據共享。鼓勵各地區探索適應新業態特點、有利于公平競爭的公正監管辦法,更好地支持新業態發展。(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教育廳、市場監管局,內蒙古稅務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大力優化政府服務,努力服出便利

  (十七)切實增強服務意識,不斷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大力提升政務服務效率,針對群眾辦事來回跑、環節多材料多、政府服務效率低等問題,對政務服務流程、方式進行系統化改革。(自治區政務服務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2019年底前制定出臺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倒逼各級政府部門不斷改進工作。(自治區政務服務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快實現公安、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稅務、司法、民政等部門信息與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集成。對登記中涉及多個部門交叉辦理的事項,通過信息化手段整合集成業務流程,2019年底前在全區基本實現“一窗受理、并行辦理”;2020年底前在盟市級城市全面實施“互聯網+不動產登記”,辦理一般登記、抵押登記時間力爭全部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快審批服務事項集中辦理。建成自治區本級實體政務服務大廳并順利運行。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要求,除因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原則上不再保留各級政府部門單獨設立的實體政務服務大廳,各類審批服務事項應當全部進駐實體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授權到位,基本實現辦事“只進一扇門”。加快各級實體政務服務大廳功能升級,推進蘇木鄉鎮便民服務機構和嘎查村便民服務代辦點建設。(自治區政務服務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4.優化政務服務方式。推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的“綜合窗口”服務模式,積極推廣“辦好一件事”“一次辦、馬上辦”等做法,鼓勵各地區探索實行容缺后補、告知承諾、延時錯時、預約服務、首席服務官、綠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推行代辦制。建好“12345”政府熱線平臺,建立統一的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自治區政務服務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依托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加快打造全國政務服務“一張網”,實現更大范圍“一網通辦”、異地可辦、“掌上可辦”,確需到現場辦的再到政務服務大廳辦理。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要注意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自治區政務服務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提升政務服務大廳“一站式”功能,2019年底前政務服務事項進駐綜合性實體政務服務大廳基本實現“應進必進”,70%以上政務服務事項實現“一窗”分類受理。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平臺全面對接融合。(自治區政務服務局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大數據發展管理局配合,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推行網上審批和服務。依托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按照應上盡上的原則,2019年底前自治區本級依申請類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可辦率不低于90%,盟市、旗縣(市、區)依申請類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可辦率不低于70%,加快實現“一網通辦”、異地可辦,使更多事項“不見面審批”。深度開發各類便民應用,推動更多審批服務事項通過互聯網移動端辦理,逐步實現線上線下融合發展。(自治區政務服務局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推進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國務院令第716號),重點推進統一政務服務門戶、統一政務服務事項庫、統一身份認證系統、統一電子證照系統、統一電子印章系統建設,實現全區政務服務一體化,完成與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對接。做好區直部門、盟市等信息系統整合接入工作,推動信息數據開放共享。強化政務數據共享安全管理。(自治區政務服務局牽頭,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大數據發展管理局配合,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一些帶有壟斷性質的供電、供水、供氣、供暖等公用事業單位及醫院、銀行等服務機構要從方便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出發,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大幅壓減自來水、電力、燃氣、供暖辦理時間,提高相關政策透明度,大力推行APP辦事、移動支付等。(自治區能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司法廳,內蒙古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進一步壓減辦電時間,加快推廣低壓小微企業用電報裝“三零”(零上門、零審批、零投資)服務,2019年底前在呼和浩特市實現低壓小微企業用電報裝“三零”服務,將辦電時間壓縮至30個工作日以內。各地區要大幅壓縮電力接入工程審批時間。(自治區能源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優化水氣報裝服務,落實新修訂的《城鎮供水服務》、《燃氣服務導則》等國家標準,將水氣設施報裝提前到施工許可證核發后即可辦理,2019年底前將供水新增、擴容改裝的報裝時間分別壓縮至20個、15個工作日以內,將燃氣報裝時間壓縮至16個工作日以內,大幅壓減報裝、安裝費用。(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指導督促商業銀行優化服務,積極解決銀行卡解綁和異地注銷難、“睡眠卡”收費不透明等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優化電信服務,持續推進降低電信收費、異地銷戶、攜號轉網等工作。持續優化老年證、居住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等證件或手續辦理流程,減少公用企事業單位索要的證明材料。(內蒙古銀保監局、通信管理局,自治區公安廳、民政廳、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司法廳等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大力發展服務業,采用政府和市場多元化投入的方式,引導鼓勵更多社會資本進入服務業,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大力發展養老、托幼、家政和“互聯網+教育”“互聯網+醫療”等服務,有效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提高供給質量,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需求。(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民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充分發揮社會領域公共服務資源作用,創新服務模式,更好地惠及人民群眾。(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民政廳、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衛生健康委、體育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深入落實養老、托幼、家政等服務業有關政策。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社區配套用房建設范圍。依托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在街道層面建設具備全托、日托、上門服務、對下指導等綜合功能的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在社區層面建立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或日間照料中心,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推進建設城鄉便民消費服務中心,進一步擴大建設范圍和數量,鼓勵建設社區生活服務中心,在城鄉社區推動包括家政服務在內的居民生活服務業發展,更好地滿足群眾需要。支持社會力量發展普惠性托育服務,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務有效供給,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標準化、規范化發展。(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民政廳、衛生健康委、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強化責任擔當,確?!胺殴芊备母锊粩嗳〉眯鲁尚?/strong>

  (二十一)認真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切實優化全區營商環境。開展營商環境百項訴求處理行動,破解一批營商環境痛點難點問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具體措施:

  1.繼續開展營商環境評價。建立健全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建立第三方評價機制,讓企業群眾評價改革成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對標國際先進水平,聚焦營商環境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研究制定優化營商環境重點任務臺賬并抓好落實。(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圍繞開辦企業、辦理建筑許可、獲得電力、登記財產、納稅、跨境貿易等優化營商環境重點領域,搜集一批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2019年底前推動各地區、各部門研究出臺具體解決措施。(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鼓勵支持各地區大膽創新,及時指導幫助地方解決改革中遇到的難題。進一步加大向地方放權特別是綜合授權的力度,充分調動和發揮地方推進改革發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對滯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優化營商環境、制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有關規定,要加快清理修改。對與改革決策相抵觸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要應改盡改、應廢盡廢。涉及到修改法律的,要與改革方案同步提出修法建議。(自治區司法廳牽頭,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各地區負責)

  (二十四)持續加大“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各項政策舉措落實力度。繼續用好營商環境評價等有效辦法,對成效明顯的加大表揚和政策激勵力度,對不作為亂作為延誤改革的要嚴肅問責。(自治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發展改革委牽頭,各地區、各部門負責)

  各地區、各部門要將貫徹落實情況于2019年12月20日前書面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中取得的重大進展、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及時報告。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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