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重點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加強重點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內政辦發〔2019〕29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為契機,以實施湖長制為依托,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為抓手,全力推進“一湖兩?!鄙鷳B治理、流域不達標水體整治、地下水超采、水源地保護、黑臭水體治理、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等重點工作,全區水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但是,由于自然和歷史原因,部分湖泊水質變差、水量減少、生態退化等問題日益突出,水體使用功能逐步減退或喪失,已經影響到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為加強重點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一湖兩?!鄙鷳B環境治理的經驗教訓,進一步樹牢“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發展理念,更加堅定“把內蒙古建成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的戰略定位,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嚴格保護、強化管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一湖一策、綜合治理”的原則,以改善湖泊水環境質量為主要目標,以建設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為主要任務,以落實河(湖)長制為主要抓手,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因素的不利影響,從根本上解決湖泊水環境突出問題,實現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協同共進。
(二)主要目標。除“一湖兩?!?按自治區已批復的方案和規劃實施)以外,重點為達里諾爾湖、東居延海、哈素海,其他亟需加強保護治理的湖泊由各盟市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到2020年,重點湖泊人為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到2025年,重點湖泊人為污染得到有效管控,生態環境得到改善。
二、重點任務
(三)加強水域空間管控。將湖泊作為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重點,嚴格落實“三線一單”硬約束,2020年完成重點湖泊管理范圍劃界工作。嚴格管控環湖開發利用,保持岸線自然形態,杜絕土地礦產資源無序開發、城鎮化粗放式建設和產業不合理布局,2020年編制完成居延海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其他重點湖泊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于2021年6月底前編制完成。進一步清理規范沿湖泊旅游設施和房地產項目,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堅決依法予以關停拆除。依法有序推進重點湖泊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的生態搬遷工作,妥善安置搬遷群眾。
(四)加強水資源保護。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區域取用水總量控制,統籌湖泊與河流、地表水與地下水管理,加強河湖連通工程建設,確保重點湖泊基本生態用水需求。堅持節水優先,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重點湖泊流域再生水配套工程建設,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緩解區域水資源供需矛盾。調整優化重點湖泊流域農牧業規模、結構和布局,大力發展高效節水灌溉,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力度。
(五)加強水污染防治。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加強污染物達標排放監管,嚴格按照限制排污總量控制入湖泊污染物總量,嚴厲打擊垃圾違法傾倒、污水處理廠不達標排放等違法行為。限期內未實現達標排放的污染企業依法一律實行搬遷改造或關閉退出,對未通過環評審批及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一律叫停。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實施“四控”(控肥、控藥、控水、控膜)行動,集中開展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堅持自然恢復為主,穩妥推進重點湖泊內源污染治理。制定完善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防止大面積水質惡化風險發生。
(六)加強水環境整治。全面摸清重點湖泊污染現狀,建立“一湖一檔”污染源臺賬。針對人為污染問題,2019年12月底前制定整治方案并組織實施。加強重點湖泊流域控源截污,重點推進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整治,提高城鎮、嘎查村生活垃圾、污水收集處理率,有條件的地區要實施環湖截污工程。加強重點湖泊生態環境綜合整治,鞏固河湖“清四亂”成果,還河湖干凈整潔的空間。
(七)加強水生態修復。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以水源涵養、水土保持、水質凈化、生物多樣性保護為重點,全面抓好重點湖泊流域生態系統修復。推進濕地保護和恢復,確保濕地面積只增不減。嚴格落實草原、森林保護制度,加大綠化工作力度,提高流域植被蓋度。全面整治流域內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的生態環境問題。加強重點湖泊水生生物資源保護,嚴格涉漁工程項目審批,維護水生生物多樣性。探索建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有效調動全社會力量參與重點湖泊生態保護和修復。
(八)全面加強執法監管。加快構建重點湖泊全方位執法監管網絡,實現源頭監控、過程嚴管、違法嚴懲。定期排查生態環境安全隱患,并限期落實整改措施,嚴防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加強湖泊水質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到2020年底實現重點湖泊水質監測全覆蓋,不斷提升水質預報、預警能力。通過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加大綜合執法力度,嚴肅查處破壞湖泊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按照屬地管理權限,各重點湖泊所在地要建立日常監督巡查制度,推進信息平臺建設,實現依法監管、動態監管。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強組織領導。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湖泊保護治理工作負總責,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抓好組織領導和具體實施推進。建立健全以河(湖)長制為核心的責任落實體系,每個重點湖泊都要制定責任清單、問題清單,實行臺賬銷號管理,倒逼各級河(湖)長全面履行職責。自治區河(湖)長制辦公室負責全區重點湖泊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分辦、督辦及河(湖)長制考核有關工作。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指導、督促、支持各盟市抓好工作落實。各盟市要加大財政投入,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加強項目管理和績效評價,確保全區重點湖泊水生態環境持續改善。
(十)堅持邊查邊改。各盟市要抓緊組織開展調研,全面摸清本地區湖泊基本情況,對自治區明確的重點湖泊以及其他亟需加強保護治理的湖泊,在科學研判和論證基礎上,按照“一湖一策”的原則研究制定具體規劃或方案,保護治理的目標和措施要實事求是、尊重規律,近期工作重點是最大限度減少人為因素對湖泊水質水量的不利影響。對于存在的問題,能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確整改期限,2020年底前要取得階段性成效。
(十一)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河(湖)長的統一領導下,以“一湖一策”為指導,建立各部門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河(湖)長制考核工作,對工作落實不力、因人為因素造成生態環境惡化的,由各級河(湖)長制辦公室提出整改意見;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追責問責。
2019年1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