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有關內容的通 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
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有關內容的通知
內政字〔2019〕90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減稅降費工作部署,結合自治區本輪機構改革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政發〔2017〕157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內容進行修改,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將《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本條第二款所稱農牧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企事業單位經營性種植、養殖等取用水除外)”修改為“本條第二款所稱農牧業生產取用水,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等取用水”。
二、企事業單位經營性種植、養殖等在規定限額內的農牧業生產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資源稅。
上述限額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生產取用水限額標準及水量核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內水資〔2018〕143號)規定執行。
三、企事業單位經營性種植、養殖等超過規定限額的農牧業生產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征收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修訂)》(見附件)規定執行。
四、將《辦法》中“自治區地稅局”的表述修改為“內蒙古稅務局”;“地方稅務機關”的表述修改為“稅務機關”;“地稅部門”的表述修改為“稅務部門”;“地稅局”的表述全部刪除;“內蒙古國稅局”的表述修改為“內蒙古稅務局”。
五、對《辦法》的附件《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進行重新修訂(見附件)。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