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服務“好差評”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工作要求,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務服務“好差評”是指評價主體在辦理各類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對政務服務機構、平臺和工作人員的服務質量做出的評價。
本制度所稱評價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制度所稱政務服務機構包括全區各級政府及其具備相應主體資格且行使相應政務服務事項的工作部門、部門管理機構、依法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和組織、列入黨群工作機構序列但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部門、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好差評”的評價范圍包括各地區各部門提供政務服務的實體政務大廳、網上政務服務平臺、政務服務移動端、便民服務點、短信、服務熱線。
第四條 “好差評”工作遵循客觀真實、公開透明、統一標準的原則,同一類政務服務事項在不同渠道、不同地區辦理時,遵照統一服務標準和評價標準。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五條 各地區政務服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政務服務實體大廳和平臺開展政務服務評價工作,承擔政務服務評價的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復核申述以及相關配套制度的建立等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政務服務局負責建設全區統一的“好差評”系統,組織推進自治區本級政務服務實體大廳、政務服務系統與全區“好差評”系統的對接,歸集全區“好差評”數據。
各地區政務服務局負責組織推進本地區政務服務系統、實體大廳、服務點和自助服務終端的改造,按統一規范實現與自治區“好差評”系統的對接,從自治區“好差評”系統獲取本地區“好差評”數據。
第三章 評價內容
第七條 “好差評”評價內容包括各級政務服務機構的服務事項管理、辦事流程、服務效率、服務便民度、政務服務平臺的便捷性、完善性和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服務水平等。
第八條 辦事群眾根據其主觀感受可評定“非常滿意”“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非常不滿意”五個等級。
辦事人員在辦件后7個自然日內未作出評價的,默認為“基本滿意”等級。
第四章 渠道方式
第九條 各級政務服務局應暢通服務評價渠道,構建PC端、自助終端、短信、APP、微信小程序及實體政務大廳評價器等評價方式,同時要做好評價提醒服務,確保辦事群眾能夠進行實時有效評價。
第十條 對政務服務實體大廳總體建設管理按一日評價一次方式開展;對業務咨詢、辦事過程按一次政務服務評價一次的方式開展。
第十一條 為方便對評價意見進行核實確認或回訪,辦事群眾開展政務服務“好差評”實行實名制,各級政務服務機構應對評價人員信息保密,未經當事人允許,不得將評價人信息提供給第三方。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差評(“不滿意”和“非常不滿意”等級)回訪核實整改機制,組建專門隊伍在48小時之內開展差評回訪核實,找準問題根源,并在15個自然日內進行整改,并及時反饋整改意見。同時建立惡意評價人員信息庫,對惡意評價人員所評價信息將不予采錄。
第十三條 各級政務服務機構應將“好差評”評價情況作為年度目標考核內容,作為辦事工作人員個人績效和年度考核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政務服務“好差評”評價結果通過自治區政務服務網相關平臺進行對外公示,接受辦事群眾以及新聞媒體、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政務服務局應將評價指數較低的區域、行業、部門、大廳及工作人員列為重點評測對象,并要求服務部門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對長期服務評價靠后的工作人員,經教育無明顯改善的,服務部門要限期調換,對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按照作風紀律相關規定嚴肅問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政務服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