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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 2019-01-14   |   訪問次數:16798    |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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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

  內政辦發〔2018〕9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精神,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進一步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工作和辦學行為,提升辦學質量和水平,促進校外培訓機構健康有序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及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發展素質教育,以促進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為落腳點,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機制為著力點,努力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的長效機制,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問題,形成家庭、學校、政府、社會協同育人、共同負責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則

  依法規范。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強化日常監管,切實規范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和相關活動。

  分類管理。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勞動能力為目標的培訓,重點規范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類知識培訓,堅決禁止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等行為。

  綜合施策。統籌學校、社會和家庭教育,既規范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又同步改進中小學教育教學,提高學校教育質量和課后服務能力。強化學校育人主體地位,改進中小學教育教學方式,積極推動家長轉變教育觀念,做到標本兼治、務求實效。

  協同治理。強化自治區領導和盟市統籌,積極落實以旗縣(市、區)為主的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統籌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形成綜合治理合力,確保積極穩妥推進。

  二、明確設置標準

  (三)制定設置標準。自治區教育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按照職權,分別研究制定文化教育類和職業技能類培訓機構的設置指導標準;各盟市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依照設置指導標準并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標準,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

  1.場所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食品安全等管理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安全防范預案,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范化解安全事故風險。

  2.師資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為公辦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有償輔導、補課提供場地,不得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授課。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從事其他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關部門頒發的教練員證、藝體輔導員證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管理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必須有規范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三、依法審批登記

  (五)確保證照齊全。校外培訓機構設立的審批登記實行先證后照,必須先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方可登記辦理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下同),才能開展培訓。已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如不符合設置標準,應當按標準要求責令限期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培訓活動,并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立即依法處理。

  (六)嚴格審批登記。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管理。旗縣(市、區)教育部門負責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未經教育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內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旗縣(市、區)教育部門審批。

  嚴格堅持一點一證,在辦學許可證核準的辦學地點辦學,不得擅自設立教學點,不得將招生和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和個人實施。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四、規范培訓行為

  (七)推行亮證辦學。校外培訓機構要在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辦學類別、層次、招生對象、培訓項目、培訓內容、教師信息等。要嚴格實行收費公示制度,通過公示欄、招生簡章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退費和收費減免規定、舉報投訴電話等相關內容,接受學生和社會的監督。

  (八)規范培訓內容。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旗縣(市、區)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旗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嚴禁“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嚴禁舉辦、受托舉辦或變相舉辦與入學掛鉤的選拔性考試、測試、競賽或排位賽等。不得對學齡前兒童進行小學化(課程)教育。

  (九)規范廣告宣傳。校外培訓機構應實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簡章、制作招生廣告,向審批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培訓機構發布招生簡章和廣告的內容,應當合法、真實、準確,與申報備案的內容一致,嚴禁發布虛假廣告或以考“狀元”等名號吸引生源。宣傳廣告不得誤導學生、家長或引發歧義;不得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合格證書、培訓效果做出保證性承諾;不得組織舉辦有相關考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的培訓;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出推薦、證明;不得擅自擴大招生范圍,嚴禁為學生代辦學籍、代辦轉學、掛靠學籍、承諾上名校等。

  (十)規范收費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教育部門要加強與金融部門的合作,探索通過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管。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不得擅自提高或以其他名目強制收費,不得使用模糊標價等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方式誘導受教育者,不得在標明的收費項目外另行加收費用,自覺接受價格和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一)保障被培訓者權益。校外培訓機構要強化安全管理,保障學生安全,培訓期間需有專人負責安全值守、交通秩序維護管理等工作。舉辦者不得抽逃資金或挪用辦學經費。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要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不得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學生接受培訓。

  五、強化監督管理

  (十二)完善日常監管。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日常監管,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防止重審批輕監管,健全監管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切實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教育部門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經營的機構,并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管工作,牽頭組織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培訓機構的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未經批準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監管工作。機構編制、民政部門負責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登記管理規定的監管工作。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校外培訓機構安全、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工作。網信、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部門負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教育部門做好線上教育監管工作。

  (十三)落實年檢年報制度。旗縣(市、區)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審批條件、辦學行為要求和登記管理有關規定,認真組織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訓機構向境外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及對公司經營活動有重大不利影響的臨時報告等信息,應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網站(如無公司網站,應在證券信息披露平臺)向境內同步公開、接受監督。對經年檢和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檢查發現校外培訓機構隱瞞實情、弄虛作假、違法違規辦學,或不接受年檢、不報送年度報告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十四)公布黑白名單。全面推行白名單制度,對通過審批登記的校外培訓機構,要在政府網站上公布校外培訓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并根據日常監管和年檢、年度報告公示情況及時更新。各地區要根據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負面清單。對已經審批登記、存在負面清單所列行為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及時將其從白名單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單;對未經批準登記、違法違規舉辦的校外培訓機構,予以嚴肅查處并列入黑名單。將黑名單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將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名單信息、抽查檢查結果等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于相對應企業名下并依法公示。對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失信行為,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六、全面提高中小學育人能力

  (十五)嚴格招生管理。嚴格執行教育部中小學招生入學有關規定,嚴肅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紀律,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嚴肅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并依法追究有關學校、校外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十六)規范教學行為。中小學校要嚴格按照國家發布的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計劃,開足、開齊、開好每門課程。教育部門要指導中小學校按照《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對標研判、依標整改,嚴格規范教育教學行為,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創造條件;要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要堅決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切實加強中小學師德師風建設,鼓勵廣大教師為人師表、潛心教書育人。公辦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開辦任何形式的校外培訓、課后托管或參與有償補課,更不得利用課后托管等途徑為學生講授新課、集體復習及輔導作業。對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后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要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十七)做好課后服務。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強化中小學校在課后服務中的主渠道作用,探索建立彈性離校制度。中小學校要充分挖掘學校師資和校舍條件潛力,積極利用校外資源,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作用,努力開辟多種適宜的途徑,幫助學生培養興趣、發展特長、開拓視野、增強實踐,不斷提高課后服務水平。堅決防止課后服務變相成為集體教學或補課。各地區可根據課后服務性質,采取財政補貼、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等方式籌措經費。中小學生是否參加課后服務,由學生和家長自愿選擇,嚴禁各地區以課后服務名義亂收費。各有關部門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應當適當考慮學校和單位開展課后服務因素;學校和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對參與課后服務的教師給予適當傾斜。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健全工作機制。各地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將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制定詳細工作方案,細化分工、壓實責任、大力推進。及時總結經驗,研究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改進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相關行業協會在行業發展、規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聯動,發展社區功能,加強少年宮、實踐基地等場館建設,多渠道滿足中小學生的個性化需求,形成學校、家庭、社會育人合力。

  (十九)做好專項治理。各地區要切實開展好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在摸排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整改。要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完善分類管理,逐級簽訂整改任務責任書,壓實責任,強化督導考核。

  (二十)強化問責考核。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對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工作的督導評估。建立問責機制,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人民群眾反映特別強烈的地區及相關責任人要進行嚴肅問責。規范治理校外培訓機構及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不力的旗縣(市、區),不得申報義務教育基本均衡和優質均衡發展評估認定;已經通過認定的,要下發專項督導通知書,限期整改。

  (二十一)重視宣傳引導。各地區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強政策宣傳解讀,使規范校外培訓機構、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的政策宣傳到位,形成良好社會氛圍。要通過家長會、家長學校、家訪、專題報告等形式,引導家長樹立正確的教育觀、成才觀,不盲目攀比,科學認識并切實減輕學生過重課外負擔。對表現突出的校外培訓機構給予宣傳,積極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增強社會責任擔當,強化自我約束,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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