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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金融支持民營企業 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5-04-22   |   訪問次數:481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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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金融支持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

內黨金辦發〔2025〕18號

呼和浩特市委金融辦,各盟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各盟市分行、各金融監管分局,各金融機構: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金融支持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內蒙古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

  2025年3月28日

  

內蒙古自治區金融支持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落實自治區開展“助企行動”的決策部署,著力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刻認識民營經濟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始終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樹立民企國企“一視同仁”理念,扎實開展金融助企行動,強化資金供給,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進一步提升民營企業獲得首貸、長期貸款、低息貸款的及時性、可獲得性和便利性,保持民營中小微企業貸款規模持續增長。

  二、提升金融機構服務民營企業質效

  (一)制定服務民營企業工作方案。金融機構要出臺服務民營企業的專項行動方案,明確對各類市場主體在放貸條件和利率水平上“一碗水端平”,消除對民營經濟的隱性壁壘和歧視性要求。要明確民營企業年度服務目標,在授信政策、資源配置、資金定價、不良容忍度、盡職免責等方面進行傾斜,逐步提升民營企業貸款占比。(責任單位:內蒙古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自治區黨委金融辦,各金融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全面落實無還本續貸。金融機構要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做好續貸工作提高小微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金規〔2024〕13號),將支持主體拓展至所有小微企業,并對2027年9月30日前的中型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比照小微企業提供續貸支持,幫助解決中小微企業轉貸難題。根據民營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特點、風險狀況和償付能力等因素,豐富還款結息方式,持續開發續貸產品。(責任單位:內蒙古金融監管局,各金融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金融機構要提升民營企業信用貸款支持力度,合理設置貸款期限,充分運用中長期周轉貸款、固定資產購建貸款等品種,增加中長期貸款供給。要豐富民營企業融資方式,靈活運用核心企業增信、銀政擔保等方式,提高民營企業貸款可獲得性。圍繞地區重點產業鏈龍頭企業,開展供應鏈產業鏈融資服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內蒙古金融監管局、自治區黨委金融辦,各金融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完善盡職免責和激勵考核機制。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貸款盡職免責機制,完善內部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將不良容忍與績效考核、盡職免責有機結合,為信貸人員松綁減負。在內部考核體系中建立針對民營企業信貸業務的差異化考核機制,切實提高民營企業信貸業務的考核權重和激勵獎補政策。(責任單位:內蒙古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自治區黨委金融辦,各金融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健全部門協同服務民營企業機制

  (五)建立“管行業管融資”工作機制。落實《內蒙古自治區助企行動實施方案》(內政發〔2025〕5號),樹立“管行業管融資”理念,行業主管部門、工商聯篩選本行業、本領域優質民營企業和項目融資需求“白名單”,向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動態推送,力爭實現金融機構100%走訪對接。(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金融辦、發改委、科技廳、工信廳、農牧廳、商務廳、能源局、林草局、工商聯,各金融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用好資本市場服務民營企業機制。推進企業上市“天駿計劃”、“千百工程”,用好區域股權市場企業上市培育試點,聯合滬、深、北證券交易所舉辦“資本市場服務月”活動,2025年實現民營企業上市培訓和入庫培育各盟市全覆蓋。開展常態化走訪上市公司活動,幫助解決上市公司發展中面臨的問題,支持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推動合格民營企業發行公募REITs募集資金。用好股票回購增持再貸款,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回購、增持股票進行市值管理,提升民營企業投資價值。(責任單位:自治區黨委金融辦、內蒙古證監局、自治區發改委、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完善融資風險分擔機制。用好自治區民營中小微企業信用融資風險分擔資金,對通過自治區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發放的純信用貸款,按照約定比例給予風險補償。建立健全各盟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自治區再擔保機構及銀行機構“三位一體”的新型銀擔合作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補充和風險補償機制。(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財政廳、黨委金融辦、內蒙古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提升融資信用服務平合運營能力。積極引入銀行、保險、股權投資、融資擔保等各類機構,增強自治區融資信用服務平臺綜合金融服務能力。整合各方信用數據,幫助金融機構全面掌握民營企業信用狀況,實現對企業精準畫像。加強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宣傳推廣運用,促進供應鏈上民營中小企業融資。(責任單位:自治區發改委、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各金融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夯實盟市服務民營企業基礎

  (九)開展多形式政金企對接。各地區全面升級常態化、多層級政金企對接機制,通過召開多形式政金企對接會議、多層次融資項目對接會議,推動金融機構和民營企業加強對接。組織轄內金融機構加大調研走訪力度,充分了解民營企業金融服務需求,主動提供多元化、價格適宜、條款易懂的金融產品。(責任單位:各盟市財政金融部門,自治區黨委金融辦、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內蒙古金融監管局,各金融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完善代理記賬服務機制。各地區擇優挑選代理記賬機構,為經認定的民營小微企業免費提供代理記賬服務,幫助企業規范財務管理,降低財務運營成本。探索開發“代理記賬+貸款”“代理記賬+融資擔保+貸款”等面向民營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中小型市場主體的一攬子融資增信產品。(責任單位:各盟市財政金融部門,自治區黨委金融辦、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各金融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發揮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作用。各地區整合優化金融糾紛化解資源,依托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專業性金融糾紛調解組織,依法履行投訴受理、轉辦、調解等職能,及時妥善化解金融矛盾糾紛,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切實維護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壓實金融機構作為金融糾紛處理第一責任人的主體責任,提升經營水平,優化金融產品服務,從源頭減少金融糾紛。(責任單位:各盟市財政金融部門,自治區黨委金融辦,各金融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組織實施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各金融機構明確工作重點,強化組織實施和調度評估,工作情況、困難問題按季度報送自治區黨委金融辦。自治區黨委金融辦加強統籌協調,對各部門、各盟市、各機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季調度、半年和年終總結,督促將各項任務落實落細。行業主管部門與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加強溝通交流,定期推薦本行業重點項目和優質企業,共同做好本行業民營企業的融資保障工作。金融管理部門做好金融服務民營經濟、小微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加強政策效果評估運用,強化民營企業金融服務質效。各地區、各金融機構建立工作專班,健全流程規制,全力調動資源;積極開展宣傳宣講活動,宣傳對民營企業的優惠金融政策,營造金融支持民營企業的良好氛圍。

  來源: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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