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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5-01-23   |   訪問次數:1479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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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

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旗縣區科技管理部門,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山高新區、和林格爾新區,各有關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統籌推進科技創新平臺建設,進一步強化創新平臺對重點產業的科技支撐,市科技局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呼和浩特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1月16日


呼和浩特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貫徹落實科技部、財政部《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管理辦法(暫行)》(國科發〔2021〕17號),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意見》(內黨發〔2024〕30號)和《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員會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科技強市推動首府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呼黨發〔2024〕18號)要求,緊扣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聚焦辦好兩件大事,加快推進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推動我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與產業化,參照《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實施方案(暫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定位于實現從科學到技術的轉化,促進重大基礎研究成果產業化。技術創新中心圍繞首府重點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需求,建立貫穿產業鏈上下游的協同創新平臺,解決影響產業持續發展、轉型升級等問題,開展覆蓋全產業鏈的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研發、源頭技術創新、實驗室成果中試熟化、應用技術開發升值,為創建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儲備力量,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培育和發展提供創新服務,為支撐產業向中高端邁進、實現高質量發展發揮戰略引領作用。

  第三條  技術創新中心遵循“聚焦關鍵、分類指導、整合資源、開放共享、協同創新”的建設原則,成熟一個,建設一個。

  第四條  技術創新中心應為獨立法人實體,根據相關產業領域創新發展實際,可采取不同的組建模式。

  (一)在龍頭企業優勢地位突出、行業集中度高的領域,由企業牽頭建設,帶動產業鏈上下游有關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參與建設。

  (二)在多家企業均衡競爭、行業集中度較低的領域,可以由多家行業骨干企業聯合相關高校、科研院所,通過組建平臺型公司等方式,共同投資建設。

  (三)在主要由技術研發牽引推動、市場還未培育成熟的領域,可以由具有技術優勢的高校、科研院所牽頭,有關企業作為重要的主體參與建設。

  第二章  管理職責

    市科技局是全市技術創新中心規劃布局和宏觀管理的綜合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管理政策。

  (二)根據全市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科技發展規劃,對技術創新中心實行科學規劃、統籌布局,制定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度。

  (三)負責技術創新中心的論證認定、運行監測、考核評估、監督檢查及調整優化。

  (四)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市各有關部門和各旗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林格爾新區、金山高新區等科技管理部門是技術創新中心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申請單位編制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方案,向市科技局推薦申報。

  (二)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運行,協調解決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中的問題。統籌資源支持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三)指導技術創新中心編制年度報告,協助開展績效評估。

   技術創新中心是建設運行的直接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技術創新中心章程(制度),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加強內部管理,強化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

  (二)構建科學合理的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培育和引進高層次創新人才,充分調動各類人員的積極性。

  (三)探索運營管理、研發投入及人才集聚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創新。

  (四)多元化籌措建設運行經費,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經費,支撐保障技術創新中心運行。

  (五)按要求編制年度報告,配合做好平臺日常監測、統計調度和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三章 組建條件和程序

   組建技術創新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與呼和浩特市重大戰略、重大任務、重大工程部署緊密結合,聚焦事關全市長遠發展的關鍵技術領域,符合首府產業與技術創新發展的趨勢,堅持“少而精”原則,有序組織開展創新中心建設。

  (二)建設主體單位應在呼和浩特市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該領域科技創新優勢突出、代表性強,具有較強的資源整合能力和技術轉化能力。

  (三)擁有一批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廣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成果。中心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自覺踐行新時代科學家精神,在行業內有較強的競爭力、影響力、號召力。具有穩定科研團隊,其中中、高級職稱和固定人員均不低于總人數的30%。

  (四)具備一定規模的技術裝備、科技資源、服務場所等基礎條件。

  (五)多個單位聯合建設的應當有聯合建設協議書,明確各方在技術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中的權利、義務。建設主體單位應當承諾對技術創新中心予以穩定的建設投入。

  (六)各建設單位須有良好的科研信用,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技術創新中心創建程序:

  (一)規劃布局。市科技局圍繞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經濟發展戰略及創新發展規劃需求,提出市技術創新中心規劃布局方案。

  (二)提出意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向所在旗縣區(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或市級有關部門等歸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技術創新中心意向。

  (三)申請建設。歸口管理部門對照組建條件,擇優提出培育對象,組織建設單位研究制定建設與運行實施方案,并出具推薦意見。建設與運行實施方案應明確發展目標、重點任務、管理運行機制、保證措施、工作進展、考核指標、利益分配機制等內容,方案一般以三年為建設運行周期。

  (四)可行性論證。市科技局根據歸口管理部門推薦意見,組織專家對建設與運行實施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開展實地考察,建設單位根據專家意見及建設條件完善方案。專家組由同行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構成。

  (五)會議研究。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實地考察結果,按照擇優、擇重、擇需的原則,會議研究確定。

  (六)批復建設。對經會議研究后確定建設的技術創新中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由市科技局行文批復建設。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原則上應為獨立法人實體,組建理事會(董事會)、技術指導委員會;實行理事會(董事會)決策制、中心主任(總經理)負責制、技術指導委員會咨詢制的管理機制。

  第十 理事會(董事會)由牽頭單位、共建單位人員組成,由理事會理事長(董事會董事長)組織定期召開會議,研究

  審定技術創新中心的建設發展規劃、重大工程及項目、資金使用、主任(總經理)聘用等重大事項。

  第十  技術指導委員會由中心主任(總經理)、技術專家、管理專家、經濟專家等人員組成,其中牽頭單位和共建單位的人員不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技術指導委員會主任應由非牽頭單位、共建單位的有影響力的專家擔任。技術指導委員會對技術創新中心研發方向和研發內容、科研計劃和項目、知識產權管理和技術服務、重大學術活動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詢指導意見。

  第十  中心主任(總經理)應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工作組織管理能力,負責技術創新中心的全面工作。主任(總經理)聘用報歸口管理部門和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  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固定與流動相結合的人員聘用制度,應通過市場化機制加強人才的選拔與聘任。

  第十  技術創新中心應全面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股權分紅激勵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場化的績效評價與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第十  技術創新中心應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優勢學科和科研資源,協同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成果轉移轉化和技術創新服務,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

  第十構建政府引導、市場化運行的良性機制。對獲得批復建設的技術創新中心給予一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引導技術創新中心通過競爭性課題、市場化服務收入等方式擴展資金來源渠道。

  第十八條  技術創新中心的相關工作情況納入科研誠信管理。

  第十九條  創建國家、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一般應已認定為市技術創新中心。

  第二十條  技術創新中心運行期間需變更名稱、注冊地或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批準。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  技術創新中心自批復后,每3年為一個建設周期。

  第二十二條  技術創新中心績效評估按照《呼和浩特市科技創新平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執行。技術創新中心績效評價分為自評價和部門評價,其中部門評價分為階段績效評價和綜合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對批復期滿3年的技術創新中心開展綜合評價,對分期撥款節點的技術創新中心開展階段績效評價,其它年度為自評價。當年已開展部門評價的技術創新中心不再開展自評價工作。

  第二十四條  自評價由技術創新中心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自評價工作報告。自評價工作報告包含理事會(董事會)、技術指導委員會、中心主任(總經理)決定的年度發展計劃,重大項目、經費預決算、重大學術活動、研發方向、研發內容以及下一年工作計劃,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科技局。

  第二十五條  部門評價主要對照批復確定的建設方案設置指標體系,包括目標任務完成、組織管理、保障措施、科研產出、經費使用管理和社會服務等情況。

  第二十 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照《呼和浩特市科技創新平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執行。對于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擇優推薦申報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結果為“不合格”的技術創新中心,給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銷其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二十七條  技術創新中心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資格。

  (一)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立項申報或考核評估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拒不接受檢查驗收、考核評估等監督管理的;

  (五)年度考核評估不合格拒絕整改的;

  (六)建設主體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七)建設主體單位自行要求撤銷;

  (八)其他依法應予撤銷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二十八 創新中心命名為“呼和浩特市×××技術創新中心”。

  二十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來源: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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