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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5-01-08   |   訪問次數:1510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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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4〕60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1.6 ?分級應對

  1.7 ?響應分級

  1.8 ?預案體系

  2??組織指揮部及職責

  2.1??自治區應急指揮部

  2.2 ?盟市、旗縣級應急指揮部

  2.3 ?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指揮機構

  2.4 ?應急專家組

  3??預防預警

  3.1 ?預防

  3.2??預警分級

  3.3 ?預警發布

  3.4 ?預警行動

  4??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分級響應

  4.4 ?應急處置重點

  4.5 ?信息發布

  4.6 ?應急結束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5.2 ?恢復生產建設

  5.3 ?保險

  5.4??總結與評估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2??應急支援與保障

  6.3??技術支持與保障

  6.4??宣傳、培訓和演練

  6.5??監督檢查

  7??附則

  7.1 ?應急預案責任與獎懲

  7.2 ?應急預案管理與更新

  7.3 ?預案制定與解釋部門

  7.4 ?預案施行時間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管理的重要論述,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全面規范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程序,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及時響應、反應靈敏的應急管理工作機制,切實提高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防范應對能力,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礦山救援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因開采的礦物資源不同而有所區別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種類包括但不限于金屬礦山、非金屬礦山、建材礦山、化工原料礦山、尾礦庫等:

  (1)重大及以上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3)跨盟市行政區域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4)社會影響較大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5)涉險事故,包括可能涉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以及觸電、火災、高處墜落、冒頂片幫、透水、爆破等。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救援機制,努力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加強應急救援人員安全保障,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堅持屬地為主、分級負責。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以屬地人民政府為主,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職責范圍內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發生事故的非煤礦山是事故應急救援處置的第一響應者,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堅持依靠科學、規范高效。依靠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為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提供技術支撐和決策參考。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及時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采用先進的應急救援裝備和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救援各項工作科學、高效、有序開展。

  ——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應急救援與事故預防工作相結合。加強監督檢查、預警預測,督促問題整改,筑牢最后防線。做好應對事故災難的思想、物資、隊伍和技術準備,加強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做到常備不懈。

  1.5 ?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劃分為四級: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四級(一般)。(分級標準詳見附件1)

  1.6 ?分級應對

  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堅持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應對。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或自治區領導同志作出批示、社會影響較大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或者涉及跨省(區、市)行政區域的,超出自治區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自治區在做好先期處置的同時,立即報請國務院或國家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

  較大、一般事故分別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當事故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進行支援或組織應對。當事故涉及跨行政區域時,由涉及地區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組織應對或者由涉及地區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涉及跨省(區、市)行政區域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協調支援。

  1.7 ?響應分級

  應急響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按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應當啟動一級、二級響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當啟動三級、四級響應,由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決定;對于事故本身比較敏感、引發輿論熱議,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期間的,可視情況報批提級啟動。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1.8 ?預案體系

  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地方應急預案,旗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組成。

  2??組織指揮部及職責

  2.1??自治區應急指揮部

  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自治區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詳見附件2)自治區指揮部下設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局長兼任。

  自治區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在組織先期處置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現場指揮部的基礎上,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成立或調整?,F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制定實施應急救援方案,成立應急處置各工作組,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決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自治區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詳見附件3)

  2.2 ?盟市、旗縣級應急指揮部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指揮協調本地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明確細化各相關部門單位事故防范應對工作的職能職責,確保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科學安全、高效有序。發生較大和一般事故,分別由事發地盟市、旗縣級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應急處置;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由事發地盟市、旗縣級指揮部組織指揮先期處置。自治區指揮部有關領導和成員單位視情況赴現場督促指導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調度應急隊伍、專家和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2.3 ?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指揮機構

  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成立應急指揮機構,作為事故的第一響應機構,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加強對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管理工作,編制應急預案,制定預防和預警措施,配備應急人員和物資,強化應急預案演練,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事故發生后,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事故先期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情況啟動本礦山企業應急預案,采取先期處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調查工作。

  2.4 ?應急專家組

  各級組織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專家組,為災情研判、應急救援、恢復重建、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供技術支持。專家組可直接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協助事故現場指揮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斷事故發展趨勢、危害程度,提出應急救援措施和建議,為現場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必要時可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3??預防預警

  3.1 ?預防

  非煤礦山企業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加大重大風險礦山監控監測力度,對重大風險進行嚴格管控,落實管控措施;對重大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治消除,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整治檔案,并按規定將有關材料報送當地旗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重大風險進行監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建立全區非煤礦山基本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數據庫。各盟市、旗縣(市、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掌握轄區內非煤礦山基本狀況,建立轄區內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數據庫。非煤礦山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災害類型及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數據臺賬,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影響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的重要時間節點、氣候變化、市場形勢、重要生產工藝等主客觀條件,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導致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風險隱患,研究制定應對方案,及時部署非煤礦山風險隱患防范工作。

  3.2??預警分級

  根據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響范圍和發展趨勢,預計可能發生的事故等級,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

  紅色預警(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預警(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預警(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3??預警發布

  3.3.1??發布權限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自然資源、氣象、水利、地震、礦山安全監察等部門的會商,當分析評估確認非煤礦山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并及時逐級報告。達到黃色和藍色預警級別,分別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同級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企業進入預警期;達到紅色、橙色預警級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指揮部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企業進入預警期。當安全事故威脅已經消除,按照發布權限及時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3.3.2??發布內容

  預警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解除事故預警信息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單位名稱、事故預警等級和解除時間。

  3.3.3??發布途徑

  預警信息應當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眾發布,并通報可能影響的相關地區。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工作,做好相關設備、設施維護,確保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及時、準確接收和傳播。

  3.4 ?預警行動

  3.4.1??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預警行動

  (1)根據預警信息,下達預警指令,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2)采取預防性處置措施,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組織人員撤離;

  (3)加強應急值守、監測監控,密切跟蹤事態發展,組織風險研判,檢查應急措施執行情況;

  (4)發生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后,立即向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并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3.4.2??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各級指揮部辦公室按照分組響應原則,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根據事故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制定相應防范應對措施。

  (2)值班值守。要求相關部門單位建立常態化值班值守制度,確保通信暢通。

  (3)防范處置。在涉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封閉危險區域和道路,限制人員流動。

  (4)應急準備。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待命狀態,動員應急人員做好參加應急響應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等。

  (5)輿論引導。隨時掌握并報告發布事態進展情況,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立即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以及旗縣級以上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按照事故分級管理的要求在接報后1小時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必要時可以越級報送。

  信息初報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故類別、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和損害程度的初步估計、現場救援情況、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當情況發生變化時,需及時續報信息。信息續報的內容包括:人員傷亡、事故影響最新情況、事故重大變化情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效果、檢測評估最新情況、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處置

  發生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通知協議救護組織趕赴事故現場,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被困人員,管控危險場所,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態擴大;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行使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撤人命令,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減少人員傷亡;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不得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對事故情況進行核實,派出相關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并按規定啟動相應級別響應,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單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的應急救援指令或有關企業救援請求后,應當及時參加事故救援。

  4.3 ?分級響應

  4.3.1??四級響應處置

  當啟動四級響應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進入四級應急響應狀態,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和督促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將信息通報相關成員單位,跟蹤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信息。

  事發地旗縣(市、區)指揮部及時收集事故信息,評估事態發展,組織專家研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采取果斷有效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在事故發生地設置警戒線、維護好社會治安,防止事態擴大和引發次生事故;現場出現人員傷亡的,協調組織醫療救治;及時、準確統一對外發布事故信息。盟市指揮部要對事故應急處置加強指導協調。

  4.3.2??三級響應處置

  當啟動三級響應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進入三級應急響應狀態,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組織事故應對工作,并視情況向事發地派駐工作組和技術組指導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跟蹤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信息。

  事發地盟市、旗縣(市、區)指揮部應當采取果斷有效的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調劑,指揮調派盟市級專家組及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做好交通、電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時、準確統一對外發布事故信息。

  4.3.3??二級響應處置

  當啟動二級響應時,自治區指揮部進入二級應急響應狀態,全體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副總指揮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自治區級專家組和自治區級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統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隨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按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報告事故信息。

  4.3.4??一級響應處置

  當啟動一級響應時,自治區指揮部進入一級應急響應狀態,全體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總指揮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自治區級專家組和自治區級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跨地區協調專業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進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資,組織社會救援,分配搜救任務;對危險區域內國家重要設施和目標采取必要的防護加固等臨時保護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災害;必要時,報請國務院請求支援。國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成立后,自治區、盟市、旗縣級現場指揮部在國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隨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按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報告事故信息,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時將事故信息報送國務院。

  發生在一些特殊領域或跨領域、跨地區、影響嚴重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事發地盟市、旗縣(市、區)指揮部應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單位和盟市,實行區域聯動。

  4.4 ?應急處置重點

  針對非煤礦山事故特點,在搶險救援時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負責部門及時疏散、撤離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員;制定保護事發地周邊群眾安全的防護措施;疏散、轉移受災或有危險的群眾;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實施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針對礦山事故的類型和事態發展、人員傷亡等情況,組織有關專家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制定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方案,制定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第一時間預警,緊急疏散尾礦庫下游人員;密切防范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鏈。

  (2)統一協調指揮應急救援隊伍和救援人員進入現場實施緊急救援,嚴防發生次生事故災害,嚴格控制事態擴大。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強救援人員安全防護,確保救援人員安全。非煤礦山地下事故必須由專業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進行救援,嚴格控制進入事故區域的救援人員數量。所有應急救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方可進入事故救援區域實施救援。

  (3)開通特別應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隊伍和設備物資盡快到達事故現場。當發生礦井重大透水、采空區大面積冒落、采空區坍塌、地表塌陷、井下火災、墜罐跑車、重大山體滑坡、露天礦山邊坡垮塌、尾礦庫潰壩泄漏等重大事故災難,現場應急救援隊伍人力物力不能滿足需要時,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依法動員社會力量,發動群眾支持參與應急救援,緊急征用社會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全力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4)現場指揮部成立由非煤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煤礦山救援專家組組成的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技術組,根據事故現場救援進展情況,全面搜集整理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相關圖紙和技術資料,綜合分析論證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時分析解決救援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分析評估事故救援發展趨勢,科學預測事故救援結果,為制定完善、及時調整現場搶救方案和后續事故調查提供依據參考。

  4.5 ?信息發布

  經政府授權發布、播發事故應急救援相關信息;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迅速核實舉報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做好媒體溝通、銜接工作,有關各方要積極引導各類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及時報道事故情況,不得編造、發布虛假信息;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信息發布等工作。

  4.6 ?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救援結束,被困人員全部獲救,遇難人員全部找到或失蹤人員無生還希望,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受災群眾得到妥善安置,現場生態環境符合相關要求,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隱患全部消除后,經現場指揮部報送指揮部批準,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指揮部宣布應急救援結束。

  5??后期處置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災后處置工作。

  5.1??善后處置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傷亡救援人員和遇難人員的補償、遇難者親屬的安置、征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恢復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障社會安全穩定。

  5.2 ?恢復生產建設

  事故應急響應結束后,對能夠恢復生產建設的非煤礦山,由非煤礦山企業組織編制恢復生產建設方案,積極開展恢復生產建設工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指導。

  5.3 ?保險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承保保險公司應當及時派出業務人員開展傷亡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和受災人員保險賠付工作,并按照合同約定先行墊付事故搶險救援費用,待應急結束后再按照合同規定核算。

  旗縣級以上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要求非煤礦山企業必須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發揮承保單位預防風險的作用。

  5.4??總結與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后,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企業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排查化解安全風險隱患,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后,參加事故救援的礦山救援隊伍應當對救援情況進行總結,并及時報告事故所在地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在救援隊伍總結基礎上,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和全面總結,并將總結報告報送上一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應急處置的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應急救援工作的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對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決策、指揮和后勤保障等全過程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并在應急響應結束后30日內將總結評估報告報上一級指揮部或上一級人民政府。特別重大事故的總結評估報告按規定上報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委。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指揮部成員單位的值班電話應當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充分利用有線、無線電話,衛星、互聯網等通信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面的通信聯絡暢通。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與指揮部成員單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以及專家組的通信聯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隱患和應急救援資源數據庫。

  6.2??應急支援與保障

  (1)應急救援裝備保障。非煤礦山企業根據本企業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特點和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要求,做好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裝備等日常儲備。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設備,并保障應急救援專用車輛。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非煤礦山生產事故救援特點,充分依托現有救援資源,合理布局并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自治區根據全區非煤礦山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需要,依托重點企業儲備一定數量、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先進救援裝備、設備。

  (2)應急救援隊伍保障。非煤礦山企業除必須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組織外,還應當與臨近的專業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與臨近的非煤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組織。有條件的盟市可根據轄區內非煤礦山分布及自然災害情況,建立本級非煤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本地區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指揮部的部署,自治區非煤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積極參加全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應急救援資金保障。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或者由與事故責任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協議保險公司先行墊付事故搶險救援費用,應急結束后再按照合同規定核算。事故單位暫時無力承擔時,根據事故應急響應等級對應的政府責任主體,由同級財政按照自治區指揮部指令先行墊付。自治區應急處置礦山事故災害所需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解決。

  (4)交通運輸保障。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協調公路、鐵路、民航等部門提供交通支持,協調沿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證及時調動應急救援隊伍、調運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協調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調集足夠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現場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通道,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保障。

  (5)醫療衛生保障。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醫療機構,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醫療衛生保障工作,保障專用藥品和醫療器材,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實施醫療救治;組織有關專家對被困人員的存活情況進行研判。必要時,報請自治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力量支援。

  (6)治安保障。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開展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重要設備的安全保護,維持現場救援秩序,及時疏散人群,組織發動群眾開展群防聯防。

  (7)環境保障。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開展大氣、水、土壤生態環境監測,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做好現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8)氣象保障。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氣象部門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氣象資料和技術支持。必要時,組織氣象部門開展現場監測,提供現場觀測數據和氣象信息。

  (9)物資保障?,F場指揮部調集非煤礦山企業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應急避難、封閉隔離、緊急醫療救治等場所。尾礦庫“頭頂庫”企業應當建立應急廣播等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令能第一時間傳達至影響范圍內的所有人員。必要時,由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動員征用社會物資。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非煤礦山應急救援所需的物資、裝備、設施等資源進行調查摸底、建立臺賬,以備緊急情況調用。

  6.3??技術支持與保障

  旗縣級以上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人才和設備設施資源,建立本級應急救援專家組,建立完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救援力量、救援裝備、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措施基礎數據庫。針對非煤礦山尾礦庫事故的特性,發揮無人機巡查監測的優勢,為救援提供技術支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技術、裝備等專項研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技術儲備,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6.4??宣傳、培訓和演練

  (1)宣傳。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非煤礦山企業應當積極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向公眾和員工說明非煤礦山的主要重大風險和可能發生的事故及造成的危害,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非煤礦山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制作警示教育片,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體曝光力度,切實做到“一廠出事故,萬廠受教育;一地有隱患,全區受警示”。

  (2)培訓。非煤礦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員工和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進行應急救援培訓教育,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和路線的培訓,保證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熟練掌握自救器等救援裝備采取和應急處置措施。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督促地方定期對應急管理人員和相關救援人員進行應急救援培訓教育。

  (3)演練。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開展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總結評估演練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修訂事故救援預案。

  6.5??監督檢查

  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對全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附則

  7.1 ?應急預案責任與獎懲

  對在救援過程中有立功表現的個人和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因應急準備工作不到位導致應急處置不當、救援響應不及時、盲目指揮、冒險蠻干或救援裝備不起作用等造成事故擴大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7.2 ?應急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時,由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及時組織修訂。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抄送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

  7.3 ?預案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施行過程中遇有問題,由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7.4 ?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秲让晒抛灾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冶金等工貿行業、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3〕15號)中的《內蒙古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附件:

1.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2.內蒙古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3.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

4.內蒙古自治區專職非煤礦山救護隊情況

  來源: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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