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財建〔2024〕1293號
各盟市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加強中央及自治區本級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24〕15號)、《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 ? ?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1月1日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及自治區本級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24〕15號)、《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有關規定,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結合自治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區本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條件城鎮居民(包括納入當地保障范圍的農業轉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條件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職責分工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編制補助資金年度預算,確定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下達補助資金預算,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指導盟市加強補助資金管理并開展績效評價等。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編制,提供各地年度計劃數據,提出補助資金分配建議,督促指導盟市及所屬旗縣(市、區)開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組織做好績效目標制定和落實、績效監控和評價等。
第五條? 盟市及旗縣(市、區)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工作,并加強協調配合。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補助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管以及組織開展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編制,組織做好項目實施方案編制、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項目竣工驗收等,具體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期滿后,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以及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勢需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期間,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形勢需要,對于不再開展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相應停止或調整有關補助資金支持政策。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資金分配
第七條? 補助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新建、購買、改建、改造等),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關且不攤入售價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向符合條件的在市場租賃住房的城鎮公租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補貼等。不得用于教育、醫療衛生、商業、養老、托幼、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及經營性設施支出。其中,自治區本級財政住房保障資金同步支持各地統籌用于政府投資建設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臺、政府投資建設租賃住房后期運營管理等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征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購買)、安置住房小區直接相關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完善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開發,以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經營性設施等支出。
(三)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小區內水電路氣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造,小區內房屋公共區域修繕、建筑節能改造等支出。支持用于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實施的城市完整居住社區建設試點、有條件的小區加裝電梯及既有住宅老舊電梯更新改造等支出。
(四)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縣城)建成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C、D級危險住房,國有企事業單位破產改制、“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等遺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補償、安置住房建設(購買),上述住房的改建(擴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其中,對居民出資參與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的項目,可采取適當補貼的方式鼓勵其參與改造。
第八條? 補助資金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根據各盟市(含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下同)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任務量、績效評價結果等采取因素法進行分配,分別設立計劃任務資金和獎勵資金兩類分項補助資金,其中,計劃任務資金包括住房保障資金、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資金、城中村改造資金、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資金。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國家下達內蒙古自治區兩類分項補助資金進行分配;自治區本級財政補助資金中90%作為計劃任務資金,10%作為獎勵資金。其中,計劃任務資金按照各盟市的各項年度計劃任務量進行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等因素進行調節,財政困難程度根據自治區相關規定的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獎勵資金依據各盟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的績效評價結果、年度計劃任務量等因素,加權確定績效調節系數進行分配。
自治區年度住房保障、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資金規模,按照中央下達內蒙古自治區補助資金投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年度任務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九條? 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因素法,根據各盟市年度租賃補貼發放戶數、公租房籌集套數、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套數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等因素測算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盟市的住房保障資金=(該盟市租賃補貼戶數×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盟市租賃補貼戶數×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租賃補貼資金+(該盟市公租房籌集套數×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盟市公租房籌集套數×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公租房籌集資金+(該盟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套數×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盟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套數×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資金+(該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盟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資金。
租賃補貼發放戶數、公租房籌集套數、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套數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的各盟市住房保障年度計劃數提供。年度租賃補貼資金按照中央補助資金額與自治區補助資金額1:1的比例確定;年度公租房籌集資金按照中央補助資金額與自治區補助資金額2.5:1的比例確定;年度保障性租賃住房籌集資金和年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資金按照中央、自治區住房保障資金安排用于租賃補貼和公租房籌集后剩余資金分別確定,具體金額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及年度計劃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條? 城中村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根據各盟市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和整治提升因素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盟市的城中村改造資金=(該盟市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盟市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資金+(該盟市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戶數×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盟市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戶數×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資金。
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包含拆整結合中實施拆除新建部分,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因素=該盟市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戶數×50%+該盟市城中村改造籌集安置住房套數×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戶數包含拆整結合中實施改造提升戶數。
拆除新建戶數、籌集安置住房套數、整治提升戶數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的各盟市城中村改造年度計劃數提供。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資金和整治提升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及年度拆除新建戶數、籌集安置住房套數和整治提升戶數計劃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一條?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采取因素法,根據各盟市年度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等因素以及相應權重測算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參照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自治區補助資金采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通過績效評價結果進行調節。分為年度任務基礎補助、建筑節能改造補助、完整社區建設試點補助、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補助、既有住宅老舊電梯更新改造補助,具體分項補助額度根據年度改造任務等情況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盟市的年度任務基礎補助=〔(該盟市老舊小區改造面積×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盟市老舊小區改造面積×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40%+(該盟市老舊小區改造戶數×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盟市老舊小區改造戶數×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40%+(該盟市老舊小區改造樓棟數×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盟市老舊小區改造樓棟數×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10%+(該盟市老舊小區改造小區數×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盟市老舊小區改造小區數×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10%〕×基礎補助額度。
分配給某盟市的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該盟市建筑節能改造面積×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各盟市建筑節能改造面積×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結果)×40%+(該盟市建筑節能改造戶數×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各盟市建筑節能改造戶數×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結果)×40%+(該盟市建筑節能改造樓棟數×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各盟市建筑節能改造樓棟數×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結果)×10%+(該盟市建筑節能改造小區數×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各盟市建筑節能改造小區數×相應盟市年度績效評價結果)×10%〕×建筑節能改造補助額度。
老舊小區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的各盟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年度計劃數提供。建筑節能改造面積、改造戶數、改造樓棟數、改造小區個數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各地申報計劃數審核確定。
第十三條? 城市完整居住社區建設試點補助根據試點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專家評審等確定,分配給某盟市試點社區的補助資金額度=(該試點社區申請自治區補助資金額度÷全區試點社區申請自治區補助資金總額度)×城市完整居住社區試點補助額度。
第十四條? 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補助資金按照20萬元/部的標準進行補助。既有住宅老舊電梯更新改造補助按照年度各盟市申報更新改造計劃確定,對住宅老舊電梯實施拆除并整體更換新電梯及實施改造的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資金采取因素法,根據各盟市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因素分配,并結合財政困難程度進行調節。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盟市的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資金=(該盟市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該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各盟市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相應盟市財政困難程度系數)×年度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資金。
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的各盟市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年度計劃數提供。年度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及年度計劃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六條? 獎勵資金采取因素法,依據各盟市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本年度計劃任務等因素,加權確定績效調節系數后進行分配。獎勵資金全部用于支持相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冃гu價結果得分80分以上的盟市參與獎勵資金分配,低于80分的盟市不參與分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分配給某盟市中央獎勵資金=(該盟市上年度住房保障績效評價結果×該盟市配租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住房保障相應權重)÷∑(各盟市上年度住房保障績效評價結果×相應盟市配租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住房保障相應權重)×住房保障獎勵資金+(該盟市上年度城中村改造績效評價結果×該盟市城中村改造轉換任務數×城中村改造相應權重)÷∑(各盟市上年度城中村改造績效評價結果×相應盟市城中村改造轉化任務數×城中村改造相應權重)×城中村改造獎勵資金+(該盟市上年度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績效評價結果×該盟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轉換任務數×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相應權重)÷∑(各盟市上年度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績效評價結果×相應盟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轉換任務數×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相應權重)×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獎勵資金+(該盟市上年度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績效評價結果×該盟市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相應權重)÷∑(各盟市上年度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績效評價結果×相應盟市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相應權重)×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獎勵資金。
分配給某盟市自治區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獎勵資金=(該盟市上年度住房保障績效評價結果×該盟市配租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住房保障相應權重)÷∑(各盟市上年度住房保障績效評價結果×相應盟市配租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住房保障相應權重)×住房保障獎勵資金+(該盟市上年度城中村改造績效評價結果×該盟市城中村改造轉換任務數×城中村改造相應權重)÷∑(各盟市上年度城中村改造績效評價結果×相應盟市城中村改造轉化任務數×城中村改造相應權重)×城中村改造獎勵資金+(該盟市上年度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績效評價結果×該盟市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相應權重)÷∑(各盟市上年度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績效評價結果×相應盟市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相應權重)×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獎勵資金。
分配給某盟市自治區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獎勵資金=(該盟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轉換任務數×該盟市年度績效評價結果)÷∑(各盟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轉換任務數×相應盟市績效評價結果)×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獎勵資金。
上年度績效評價結果按照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績效評價通報中自治區評分進行設置。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套數、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套數、城中村改造任務數、城鎮老舊小區改造任務數、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套數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的各盟市各項年度工作計劃數提供,其中,某盟市城中村改造轉換任務數=該盟市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戶數×50%+該盟市城中村改造籌集安置住房套數×50%+城中村改造整治提升戶數;某盟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轉換任務數=該盟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面積×40%+改造戶數×40%+改造樓棟數×10%+改造小區個數×10%。各項工作獎勵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及年度計劃等因素綜合確定。
計算績效調節系數時,中央獎勵資金各項工作相應權重為:住房保障50%、城中村改造20%、城鎮老舊小區改造20%、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10%,城鎮老舊小區改造計劃停止后,權重調整至住房保障和城中村改造,分別為60%和30%。
自治區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獎勵資金各項工作相應權重為:住房保障60%、城中村改造30%、棚戶區(城市危舊房)改造10%。分配中央和自治區獎勵資金時,對于城中村改造無計劃或補助資金投向不予支持的盟市,城中村改造相應權重調整至住房保障。
第十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勢、新情況等,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調節系數等,按規定修改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符合條件的盟市,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爭取國務院督查激勵。對于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需要重點支持以及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效明顯的地區,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補助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傾斜。
第三章? 資金預算下達
第十九條? 自治區財政廳接到中央補助資金預算后,30日內,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將補助資金預算下達至旗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并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
第二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自治區人大審查批準自治區本級預算后,按規定時限將自治區本級補助資金預算分配下達盟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盟市財政部門接到中央、自治區補助資金預算后,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將資金預算分解到相關所屬旗縣(市、區)或明確到具體項目,并將分配結果報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在分配補助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重點工作,加大中央、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財政安排相關資金的統籌力度,嚴格規范管理,要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等各渠道資金的統籌協調,原則上支持的具體項目不重復,確保項目資金具體投向不交叉。
第二十二條? 各地要強化本區域內項目監管,切實落實項目儲備和推進機制,按照項目成熟度以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學排序,嚴格項目審批,加強日常監測,按項目執行進度撥付資金,避免出現“錢等項目”等情況。對于推進困難、無法繼續實施以及建設嚴重滯后導致補助資金閑置一年及以上的項目,及時按規定調整,并將補助資金統籌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補助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補助資金根據支持內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資補助、項目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補助資金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封閉運行,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嚴禁將補助資金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本息等支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使用補助資金,嚴禁挪作他用,不得從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監管機制,并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監督。各級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工作中,存在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嚴格審核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以預算年度為周期開展績效評價,在年度績效評價的基礎上,適時開展中期績效評價。 績效評價的內容包括:決策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的健全性及執行情況、實現的產出情況、取得的效益情況、其他相關內容。
各盟市績效評價指標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參考省級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結合實際情況設置。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開展全區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督促各盟市及所屬旗縣(市、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按規定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全區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和自評表,并與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執行情況績效自評工作做好統籌銜接。盟市及旗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具體實施本地區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向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送本地區績效評價報告和自評表。
盟市及旗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分別對所提供的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各地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年度績效評價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盟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匯總所轄旗縣(市、區)上年度績效評價情況形成本地區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逐項說明評分理由),附帶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于每年1月31日前將評價報告及附表加蓋盟市財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印章后報送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于無故不按規定程序報送或不按時提交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盟市,該盟市績效評價得分按零分認定。
(二)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本地區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逐項說明評分理由),加蓋兩部門印章后附上能夠佐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相關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報送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
(三)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各盟市上年度績效評價報告、自評表及佐證材料進行全面審核,結合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出具的審核意見,綜合評定各盟市上年度績效評價情況并向各盟市通報評價結果。
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及有關問題整改情況作為分配補助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盟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并報自治區財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秲让晒抛灾螀^財政廳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建規〔2023〕7號)同時廢止。
附件:績效評價指標表(終稿)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