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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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滿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連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修訂了《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4年10月31日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簡稱基金)項目管理,加快培養高層次科技人才,不斷強化基礎研究,進一步提升我區源頭創新能力,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基礎科學研究的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推進方案(2022-2030)》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金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圍繞落實自治區五大任務和全方位建設“模范自治區”兩件大事,鼓勵我區科學技術人員在自然科學領域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戰略性前沿技術研究。重點資助科技“突圍”重點領域具有現實指向性的重大應用基礎研究;優先資助我區優勢和特色學科領域的基礎研究;擇優資助引進、培養的高層次科技人員開展前瞻性的基礎研究;均衡資助各學科可持續性發展。
第三條自治區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其他具備相關條件的機構,可以注冊為基金項目依托單位(以下簡稱依托單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在內蒙古依托單位、內蒙古實驗室等重大創新平臺直接作為基金依托單位,履行備案手續,不需再審核注冊。
第四條基金支持自由探索,突出目標導向,科研人員應面向產業需求凝練科學問題?;鹳Y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規劃引導、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資助的機制開展。
第五條基金項目經費主要來源于自治區財政撥款,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捐資或合作設立聯合基金?;痦椖拷涃M的管理使用,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職責:
(一)研究制定基金發展規劃、政策及管理制度;
(二)負責項目資助計劃和項目設置、指南發布、評審、立項、監督、結題驗收、績效評價等全過程管理;
(三)提出經費預算安排建議;
(四)受理依托單位注冊和備案申請,對依托單位的基金項目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五)加強評審專家庫和項目庫建設;
(六)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包括盟市科技管理部門、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中央駐自治區有關單位、自治區直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經自治區科技廳核準的其他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審核和推薦基金項目;
(二)督促指導項目實施,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有關問題;
(三)協助開展項目結題驗收工作,受自治區科技廳委托組織開展項目結題驗收;
(四)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自治區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其他機構,注冊為依托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從事基礎研究活動的能力和條件;
(三)具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和科研管理制度;
(四)具有專門的財務機構和財務制度;
(五)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
申請注冊單位按照要求將申請材料及歸口管理部門推薦意見報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科技廳隨時受理申請,定期審核注冊。
第九條依托單位在基金管理過程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基金項目;
(二)審核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合法性,并根據有關規定開展科技倫理審查;
(三)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必要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人實施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監督資金使用,配合做好績效評價,及時反饋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及新問題;
(五)按期向自治區科技廳報送年度項目進展報告;
(六)受自治區科技廳委托,組織對本單位部分類別項目進行結題驗收,并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七)建立健全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科研作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等相關規章制度;
(八)保護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支持研究成果開放獲取,促進成果共享和轉化;
(九)調查處理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和科技倫理規范的行為;
(十)自治區科技廳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資助類型
第十條基金資助類型分為項目類、人才類和聯合基金項目。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工作需要調整項目類型。
第十一條項目類基金包括重點項目、面上項目、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分析測試專項(簡稱分析測試專項)和應急研究專項四個類型。
(一)重點項目。支持方向是科技“突圍”重點領域和優勢特色領域的重大應用基礎研究,對自治區高質量發展具有支撐和引領作用;面向科學前沿、對自治區學科發展具有重大帶動性的基礎研究、多學科交叉共性技術研究和引領性顛覆性技術研究,提升我區基礎研究源頭創新能力。項目申請人應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在本領域具有較高的影響力和較強的凝聚研究隊伍能力。
(二)面上項目。支持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自主選題,開展創新性的科學研究,促進各學科均衡、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旨在提升自治區基礎研究整體水平。
(三)分析測試專項。支持運用本單位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連續兩年實際開展開放共享工作的在崗專職分析試驗人員自主選題,在科學儀器設備升級改造、檢驗檢測方法研究和標準制定等方面開展研究。
(四)應急研究專項。支持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涉及的關鍵科學問題研究或需要及時資助的創新性強、有發展潛力的、涉及前沿科學問題的非共識類研究。專項視情況啟動,單獨發布申報通知。
第十二條人才類基金包括杰出青年基金項目、優秀青年基金項目和青年基金項目。
(一)杰出青年基金項目。支持在基礎研究方面已經取得突出成績的青年科技人員,通過自主選題開展前沿探索性、原創性的創新研究,促進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長,培養和造就一批進入國內科技前沿的優秀學術帶頭人。
(二)優秀青年基金項目。支持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比較突出的創新性成果、具有進一步發展潛力的青年科技人員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新研究,促進我區青年科技人才的快速成長和脫穎而出,培養造就一批優秀青年學術骨干。
(三)青年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技人員自主選題,開展基礎研究工作,培養青年科技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激勵青年科技人員的創新思維,培育基礎研究后備隊伍。
第十三條 聯合基金項目由自治區科技廳與聯合資助方(出資單位或自然人)共同提供資金資助開展自由探索和應用為導向的基礎研究,推動提升我區相關領域、行業、區域自主創新能力。逐步擴大聯合基金規模,探索和創新聯合基金的資助類型和方式。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四條 基金項目申請由依托單位統一組織實施,不受理無依托單位的個人申請。申請人是在我區工作并正式受聘于依托單位的在職在崗科技人員,每年在依托單位工作時間應當不少于6個月,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項目的研究;年齡在60周歲以下(年齡計算時間以申報項目當年1月1日為截止日,下同)。
第十五條申請基金項目的申請人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重點項目。申請人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主持過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
(二)面上項目和分析測試專項。申請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學位且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分析測試專項申請人所在單位每臺開放共享儀器設備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三)杰出青年項目。申請人男性年齡在42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45周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及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主持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原則上主持過自治區優秀青年基金項目;未主持過自治區杰出青年基金項目。
(四)優秀青年項目。申請人男性年齡在38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主持過青年基金項目;未主持過自治區優秀青年基金項目和自治區杰出青年基金項目。
(五)青年項目。申請人男性年齡在3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38周歲以下;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且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博士學位不需推薦);未主持過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
第十六條申報基金的項目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學術思想新穎,立論根據充足,研究技術路線可行,具有較高的科學價值和潛在的應用價值,符合自治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民生需求;
(二)研究內容和目標明確具體,同國內其它單位已經設立項目不重復;
(三)申請人和參加人具備相應的研究實力及工作基礎;
(四)申請項目經費預算合理合規;
(五)符合所申報項目類型的相關要求。
年度基金項目申報通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申請人是基金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參加人與申請人不是同一法人單位的,參加人所在法人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不得超過2個。項目參加人和合作研究單位應通過簽名或加蓋公章等方式予以確認。
第十八條申請基金項目的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為申請人同年申請基金項目限為1項,申請和參加項目合計不能超過2項;
(二)作為參加人同年最多不超過2項;
(三)年度基金項目申報通知中對申請數量的限制。
第十九條 基金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
第二十條基金項目應通過內蒙古自治區自然基金項目管理系統申報。申請人應當按照年度基金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托單位提出正式申請。申請人所申請基金項目的相關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資助情況。
第二十一條基金項目的評審按照形式審查、同行專家評審和自治區科技廳審定等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人正在主持自治區自然基金項目(或有2項在研自治區本級科技計劃項目)的;
(三)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項目申報通知要求的;
(四)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五)申請人有嚴重科研失信行為,受到不得承擔科技項目處罰并在處罰期內的;
(六)依托單位受到不得承擔科技項目處罰并在處罰期內的。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材料進行評審。項目評審程序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對因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臨時提出的基金項目申請和對具有重大原創性、顛覆性、交叉學科創新等特點的基金項目申請,可以根據需要探索實行非常規評審機制。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科技廳將已受理的項目按學科分組,在評審專家庫中隨機選擇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審。評審專家對于項目申請材料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的,應及時告知自治區科技廳以便重新選擇評審專家。
第二十五條專家評審時應注重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等評價標準,對項目申請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同時還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申請人和參加人的研究經歷;
(二)研究隊伍構成、研究基礎和相關研究條件;
(三)研究內容與科技“突圍”以及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民生需求的關聯性;
(四)項目實施對自治區人才培養的預期效果。
基金項目的通訊評審意見不得少于3份。
第二十六條通訊評審完成后,自治區科技廳應當根據通訊評審情況對申請項目進行排序和分類。重點項目、杰出青年基金項目和優秀青年基金項目在通訊評審結果的基礎上擇優進入會議評審,會議評審通過的項目提交自治區科技廳審核;面上項目、青年基金項目和分析測試項目,在通訊評審結果基礎上直接擇優提交自治區科技廳審核。聯合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單獨申報,根據評審情況,從申報的項目中擇優推薦,相關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科技廳及時公布基金評審結果,并通知依托單位。未獲資助的項目及時反饋同行專家評審意見。
第五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依托單位接到立項通知后,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填寫《基金項目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計劃任務書”),依托單位審核后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自治區科技廳。項目負責人除根據立項通知的要求對申報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逾期未提交計劃任務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九條自治區科技廳對計劃任務書進行審核。核準后的計劃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和結題驗收的依據。
第三十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計劃任務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三十一條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依托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和主要研究內容。項目負責人由于客觀原因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依托單位應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治區科技廳批準;自治區科技廳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確需作出重大調整的,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結題驗收標準的前提下,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書面申請,由依托單位核準并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變更至區內另一依托單位工作的,經所在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商一致,可在原依托單位繼續實施,也可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申請;協商不一致的,自治區科技廳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項目負責人調入區內非依托單位或區外單位工作的,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終止項目的申請,報自治區科技廳批準。杰出青年基金項目、優秀青年基金項目和青年基金項目不得變更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終止項目的相關經費應當由依托單位按規定程序交回自治區財政廳。
第三十四條項目負責人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增減項目參加人的,依托單位核準后,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基金項目經費實行“包干制+負面清單”管理?;痦椖拷涃M允許按合同約定撥付給項目合作研究單位。結余項目經費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基金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依托單位應當對本單位項目的執行情況、重要進展和階段性成果進行統計分析,形成年度進展報告,每年12月底前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第六章 結題驗收
第三十七條基金項目結題驗收實行科技報告制度。申請結題驗收的基金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項目資助期滿后3個月內填寫科技報告、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提前完成各項目標任務的項目可申請提前結題,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項目實施期滿后撰寫結題材料,依托單位對結題驗收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后,統一提交自治區科技廳。
第三十八條基金項目結題驗收按類別分別采取學科組集中評審與專家組單項會議驗收的方式進行。自治區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視情況對已完成的資助額度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自治區科技廳組織或委托依托單位對基金進行結題驗收。及時將結題驗收結果告知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結題不通過的項目給予不超過一年的整改期限再次結題驗收,仍不通過的給予終止決定。
第四十條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由依托單位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項目延期實施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期。每個項目只可申請延期1次且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延長期滿后仍不能結題的,自治區科技廳可直接做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基金項目負責人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的被終止項目,不影響項目負責人繼續申請基金項目。
第四十一條基金項目結題驗收及績效評價的結果將作為項目負責人再次承擔基金項目的參考指標之一。
第四十二條發表基金項目取得的成果(包括論文、專著等),均應標注“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資助(Support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of china)”以及項目批準號。已結題基金項目的研究成果將以適當形式進行公開發布。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基金項目建立全過程監督機制,對申報、立項、項目實施與結題驗收等工作中相關責任主體的行為規范、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自治區科技廳對項目推薦、申報、立項、實施、驗收和咨詢評審評估等環節的相關責任主體加強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科研誠信情況作為參與項目的必要條件。對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責任主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基金相關類別資助項目可根據需要適時啟動實施,并單獨制定管理實施細則。其他未盡事宜,按照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及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內科發基字〔2021〕3號)同時廢止。此前已立項基金項目仍按原管理辦法執行,此后征集和立項的基金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