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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工程建設文物保護前置審查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4-10-18   |   訪問次數:1083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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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加強工程建設文物保護前置審查工作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4〕40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論述,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在工程建設中嚴格落實地上文物“先調查,后建設”、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讓”制度,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前置審批要求。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導負責工程建設行政審批部門建立包括文物行政部門在內的相關部門聯辦機制。各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認真梳理各類行政審批事項,負責項目立項、用地選址的行政審批部門,應在項目預審階段主動征求同級文物部門的意見;負責大型基本建設項目開工許可行政審批部門,應將文物行政部門文物保護許可列入前置審查要件。

  二、規范前置審批程序。全區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開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信息。實施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事先報請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選址范圍內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由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在法定時限內出具審核意見。對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以及各類開發區、高新區、產業集聚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等規劃成片開發的土地開展區域評估時,應邀請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參與。經考古調查和勘探未發現文物的,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應在法定時限內出具審核意見;發現文物的,應當由自治區文物行政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確需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加強建設工程監管。各相關部門應根據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和本通知精神,做好對各類建設項目的監管。工程選址應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文物保護前置審批程序。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由文物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處理。對工程建設中出現干擾、阻撓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和破壞文物、哄搶文物等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四、提升前置審批效率。全區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依據最新全國文物普查數據開展文物前置審批工作。嚴格審查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單位資質,加強考古工作質量監管。要優化行政審批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確保在法定時限內完成工程建設項目文物保護許可??脊耪{查、勘探、發掘實施單位要增強服務意識,創新工作方法,依法依規科學高效開展工作。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在項目審批過程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線索移送機制、協作保護機制,切實履行好工程建設文物保護責任。

  五、其他有關事項。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以及公眾和輿論監督機制,嚴格落實工程建設中的文物前置審批要求。要廣泛宣傳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利用“文化和自然遺產日”、“5.18國際博物館日”等契機,用好“村村響”廣播平臺、宣傳欄、宣傳冊等載體,廣泛開展文物保護法制宣傳,增強公眾文物保護法制觀念,提升全社會文物保護參與意識。全區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牽頭抓總、統籌協調,定期開展文物安全檢查巡查,督導各文物保護單位持續健全“四有(有保護范圍、有標志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檔案”,切實做到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

  2024年10月15日

  來源: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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