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征占用草原等手續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征占用草原等手續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4〕33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動內蒙古高質量發展奮力書寫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的意見》(國發〔2023〕16號)和《自然資源部關于支持內蒙古發揮資源優勢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自然資函〔2024〕224號)精神,緊扣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進一步盤活礦業權,依法依規推進全區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征占用草原等手續辦理,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礦產資源開發中加強草原生態保護的意見》(內政辦發〔2021〕7號)和自治區林草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能源局《關于實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區用途管控的通知》(內林草草監發〔2021〕257號)等文件規定,“新開露天礦山”是指2021年2月6日內政辦發〔2021〕7號文件印發之后新出讓的采取露天方式開采的礦業權項目;內政辦發〔2021〕7號文件出臺之前已經依法取得探礦權、探礦權轉采礦權、采礦權,或者已經完成市場出讓、礦業權出讓收益繳納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不認定為新開礦山;“草原生態紅線內”是指生態保護紅線內的草原和生態保護紅線外的基本草原,除此之外的草原屬于一般草原,實行草原分區用途管控制度。
二、對于內政辦發〔2021〕7號印發之前已設礦業權的自治區優勢礦產和對自治區產業集群有重大支撐作用的礦業權項目(對生態環境破壞大、對地方貢獻率低的露天開采項目除外),且不占用基本草原的,可以按程序推進草原征占用等手續辦理。
三、為推進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對煤炭邊角資源(煤炭礦區總體規劃設置的煤礦井田范圍與已設置的煤炭礦業權范圍之間形狀不規則、面積較小、不適合單獨劃分礦業權,但仍有資源儲量的空白區)涉及占用草原的,繼續推進煤炭邊角資源出讓及后續與周邊已設采礦權整合手續辦理。
四、對涉及占用基本草原的國家戰略性礦產項目,不再區分東西部地區,按照國發〔2023〕16號文件中關于“基本草原內允許新設經依法依規批準的國家重大礦產資源勘探開發項目”、自然資函〔2024〕224號文件中關于“允許在基本草原內新設經依法依規批準的戰略性礦產勘探開發項目”的規定,依法依規推進草原征占用等手續辦理。
五、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7號)、《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中關于砂石土采礦權“凈礦”出讓的有關要求,對于保障重大項目及民生需求的砂石土礦,不占用基本草原的,可以先行推進草原征占用等手續辦理。
六、對因涉及征占用草原引起投資爭端的,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按照程序規定推進相關手續辦理。
2024年7月3日
來源: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