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金管理辦法》的決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關于廢止《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金管理辦法》的決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 21 號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金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3年7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賀海東
2023年9月19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業共用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保修金管理辦法》的決定
《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金管理辦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 于2008年7月12日頒布,并于2009年9月11日施行,旨在保障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在保修期內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目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相繼出臺和修改完善,《辦法》中關于責任主體、保修責任和保修期限等相關內容已被基本涵蓋。為進一步優化房地產行業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總體部署,促進首府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現決定廢止《呼和浩特市新建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金管理辦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 市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