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呼和浩特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關于《呼和浩特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不斷提高聚集服務資源的能力、完善服務功能,市工信局修訂了《呼和浩特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現面向社會,征求廣大企業和市民的意見建議。意見建議請于2022年4月10日前反饋工作郵箱,
郵箱地址:gxjzxqy@126.com,感謝您的參與與支持。
公示日期: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9日
聯 系 人:劉璐
聯系電話:0471-4606205
傳真:0471-4609235
聯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騰飛南路32號內蒙古煤勘集團科技研發大廈14樓)
呼和浩特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引導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不斷提高聚集服務資源的能力、完善服務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7〕156號),以及《自治區中小企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的管理辦法》(內經信服指字〔2018〕396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呼和浩特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呼和浩特市工信局認定,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需求為導向,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管理規范、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工信局負責市級示范平臺的認定和管理指導工作。各旗縣區工信部門協助呼市工信局對轄區內示范平臺進行認定管理。
第四條 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對認定的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呼和浩特市工信局對示范平臺予以重點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條 示范平臺具有多種服務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
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條 信息服務功能。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務。
第八條 技術服務功能。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第九條 創業服務功能。為創業者和創辦3年內的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
第十條 培訓服務功能。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風險防范、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第十一條 融資服務功能。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評價等服務。
第三章 認定條件
第十二條 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從事相關服務的資質或能力。運營時間一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1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60家以上,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網站等,服務場所有明顯的標識;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2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占到總服務量的20%以上;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五)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60%以上。
第十三條 示范平臺應至少滿足以下一項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6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3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2次以上。
(三)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3次以上。
(四)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人數5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2次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1億元以上?;蛳蛑行∑髽I提供年新增擔保額2億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十四條 申報示范平臺應當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需求精準對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五條呼和浩特市工信局按照年度工作安排不定期開展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市級示范平臺認定工作。各旗縣區(開發區)工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
第十六條旗縣區(開發區)工信部門對推薦的示范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初審,出具推薦意見并附被推薦示范平臺的申請材料,報呼和浩特市工信局。
第十七條 被推薦為示范平臺的單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1);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市級以上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復印件);
(七)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第十八條 呼和浩特市工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合格的示范平臺在呼和浩特市工信局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平臺授予“呼和浩特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十九條示范平臺名單及時在呼和浩特市工信局、呼和浩特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窗口平臺網站公布,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十條旗縣區(開發區)工信部門要建立示范平臺工作聯系與溝通機制,掌握示范平臺運營情況,積極為其發展創造條件。示范平臺應積極配合各級工信部門開展公益性活動、提供服務企業數據、開展服務跟蹤檢查、了解企業需求等,每年12月底前向市工信局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呼和浩特市工信局對示范平臺每三年復核測評一次。示范平臺將三年運營總結報告、《呼和浩特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年度運營情況復核測評表》(附件2)報旗縣區(開發區)工信部門。旗縣區(開發區)工信部門進行初審并上報,市工信局復核后,對合格的示范平臺予以確認,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結果在呼和浩特市工信局門戶網站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示范平臺稱號,結果在呼和浩特市工信局門戶網站公布。
(一)測評不合格的;
(二)有效期內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工信部門組織的中小企業服務活動的;
(四)連續兩年不按要求報送信息的;
(五)平臺負責人被列入失信名單的。
第二十三條 示范平臺認定工作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市旗(縣區)兩級工信部門要積極培育各類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引導示范平臺夯實基礎,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強服務合作,拓展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模式,完善運營機制。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逗艉秃铺厥兄行∑髽I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管理辦法》(呼經信企服字〔2017〕2號)同時廢止。已認定和通過復審的示范平臺管理按照新辦法執行
來源:呼和浩特市工業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