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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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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呼科字〔2022〕8號

市各委、辦、局,各旗縣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山高新區、和林格爾新區科技管理部門,局屬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保證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公平和管理科學化,現印發《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請各有關單位從通知下發之日起,嚴格按照辦法要求加強和規范科技計劃項目管理。

  附件: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2021.10.20)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1月13日

  

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保證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公平和管理科學化,提高財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強區域持續創新能力,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實施方案》(內黨辦發〔2019〕16號)、《內蒙古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內科發﹝2020﹞32號)等有關規定和自治區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根據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科技發展戰略、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結合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科技的需求設立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以下簡稱“市科技計劃”)。

  第三條市科技計劃遵循職責清晰、組織規范、監督有力、績效導向的原則,以進一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規范管理程序,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為目標。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科技計劃安排立項,并由市財政科技經費支持的項目和課題。課題是項目的組成部分,按照項目總體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對獨立的研究開發任務,服務于項目目標。

  第五條 財政科技經費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資助、補貼、獎勵等。

  第二章 設置與調整

  第六條市科技計劃體系包括重大科技專項計劃、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計劃等。

  第七條?市科技計劃體系在保持相對連貫性與穩定性的基礎上,根據監督與評估結果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項目組織管理的主體包括市科技局、財政局和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實施的主體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項目評審咨詢專家和科技服務機構接受市科技局或歸口管理部門委托,參與項目管理服務工作。

  第九條市科技局是科技計劃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1.研究制定市科技計劃項目相關管理制度;

  2.編制年度科技計劃、申報指南,會同財政局發布申報指南,組織項目評審并提出經費預算安排建議;

  3.組織項目任務(合同)書簽訂、過程管理、項目驗收、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4.負責項目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5.組織對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進行管理;

  6.負責對項目相關責任主體進行科研信用管理;

  7.建立市科技咨詢專家庫,制定專家的遴選、使用、更新等管理制度;

  8.負責完善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系統,優化整合科技管理流程,加強數據資源共享;

  9.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十條市財政局主要職責是:

  1.會同市科技局制訂呼和浩特市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配合市科技局發布申報指南,組織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核定經費預算安排建議,編制和下達專項資金預算;

  3.根據市科技局意見,負責項目資金的調整、結轉、收回等工作;

  4.會同市科技局開展績效評價和項目資金使用監督檢查;

  5.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十一條?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包括:各旗縣區、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呼和浩特市綜合保稅區科技管理部門;市直屬有關部門、高校院所等,主要職責是:

  1.負責收集、整理本地區、本部門的科技需求,并推薦、報送市科技局;

  2.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申報項目的審核、推薦及項目申報材料的報送工作;

  3.審核經本部門推薦立項的科技計劃項目任務(合同)書;

  4.配合開展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匯總和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報告,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完成項目任務(合同)書規定的任務;

  5.配合開展項目經費使用情況檢查,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配套資金按時到位、按照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規定使用項目專項資金,按要求報送經費使用情況;

  6.審核項目的調整、終止等重大事項;

  7.審核并報送項目驗收材料,協助驗收工作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組織項目驗收;

  8.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十二條?各旗縣區、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呼和浩特市綜合保稅區的財政管理部門配合同級科技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根據市財政局意見,配合開展項目資金的調整、結轉、收回等工作。

  第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主要包括項目主持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主要職責是:

  1.承擔項目實施的法人責任,負責項目實施管理,對完成項目內容、實現目標任務負責;

  2.制定和規范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內控制度;

  3.負責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和困難;

  4.指導、督促項目承擔人員及時、規范做好研究開發、試驗等科研記錄,確保原始記錄客觀、真實、完整;

  5.按要求編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信息報表等;

  6.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按程序報批需要調整的事項;

  7.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8.負責對項目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和運用;

  9.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十四條?項目主持單位按照批準的任務(合同)書向合作單位分配研究經費,對合作單位的研究進度、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項目下設課題的,課題承擔單位應按照項目實施的總體要求完成課題任務目標,須接受項目主持單位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對項目主持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組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調、執行等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項目申報、實施,按要求完成任務(合同)書規定的任務;

  2.按要求向項目承擔單位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3.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研誠信,規范使用項目經費,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十六條項目評審咨詢專家、科技服務機構根據受委托權限,嚴格按照項目管理有關要求開展項目受理、評審論證、過程管理、評估和驗收等工作,對工作結果的科學性、公正性負責。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七條?市科技局根據市重大工作部署、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重點,公開發布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或征集通知。

  第十八條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形成機制,長年征集定期篩選項目,拓展項目來源。市重大科技工作部署、科技重大專項、突發和應急的科技需求等可采取專項征集、定向征集等方式,及時發布指南或征集通知予以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市科技計劃項目實行網上申報和受理。

  第二十條項目申報單位及申報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是呼和浩特市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機構,駐呼高校院所可承擔產學研項目,呼市區域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可作為合作單位參與承擔項目;

  2.項目申報單位具備與項目實施相匹配的基礎條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財務等管理制度;

  3.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團隊具備相關研究領域的學術背景或技術優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4.項目承擔單位、法人代表、項目組成員無不良信用記錄和科研失信記錄。

  第二十一條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不予受理、立項:

  1.項目不符合申報指南要求或項目征集要求的;

  2.同一項目在同一年度申報市本級不同類別科技計劃的;

  3.重復研究的。

  第二十二條?項目申報實行限項管理。項目負責人(項目第一承擔者)在研市科技計劃項目不得超過2項。

  第五章 評審與立項

  第二十三條?市科技計劃項目一般采取公開擇優方式選擇承擔單位。對于戰略目標明確、技術路線清晰、組織程度較高、優勢單位集中或典型應用示范區域特征明顯的指南方向,可采取定向擇優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確定承擔單位;對于突發緊急和制約我市產業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可根據需要,采取定向委托、“揭榜掛帥”等方式組織實施項目。

  第二十四條?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評審。定向擇優和公開擇優方式組織實施的項目,可采取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評審,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的項目,應當實行同一種評審方法。

  第二十五條?項目評審專家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行業操守,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主要從活躍在科研一線、同行業同學科的專家中選取。

  第二十六條 ?立項評審重點評判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內容、技術路線、項目團隊基礎和優勢、經費預算等綜合性因素,以及項目負責人的業績、具備組織實施該項目的能力等。

  第二十七條?市科技局根據預算資金將擬立項目進行公示。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依據公示結果,市科技局發出立項通知,市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及時下達和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八條項目立項后,承擔單位應當基于申報材料和專家評審意見填報項目任務(合同)書。由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歸口管理部門共同簽訂任務(合同)書。項目下設課題的,項目承擔單位須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合同)書。各方在立項文件下達2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任務(合同)書簽訂。

  第二十九條?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撤銷立項:

  1.在項目申請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請材料,騙取立項資格的;

  2.簽訂任務(合同)書階段,項目承擔單位申請撤銷立項的。申請撤銷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陳述原因,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報市科技局、財政局批復后執行。無故不簽訂任務(合同)書的,納入科研信用記錄;

  3.不能按期簽訂項目任務(合同)書的。

  對于撤銷立項的專項經費按照市財政資金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實施管理

  第三十條項目實施以承擔單位自我管理為主。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建立項目動態調整機制。項目執行期間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逐級申請調整。

  1.因工作變動、出國(境)、傷病及其他原因導致項目負責人需要變更的;

  2.項目執行期限內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目標任務,需要延期的;

  3.技術、市場、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變更項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標的。

  第三十二條?申請項目調整的,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內及時提出書面申請,報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并提出處理建議,由市科技局批復后執行。承擔單位不能主動申請的,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報市科技局批復后執行。

  1.申請項目負責人變更的,新任負責人需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

  2.申請項目執行期變更的,應在到期前90天提出,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3.申請變更項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標的,須由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明確調整后的任務和安排。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項目執行期內,發生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合作單位和項目參與人員變化的,項目主持單位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在確保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與涉及調整的人員和合作單位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調整,并及時備案。

  第三十三條?建立項目終止機制。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管理部門申請終止項目,或由市科技局直接終止項目:

  1.經實踐證明,項目研究方向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合同)書約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的;

  2.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進行的;

  3.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4.項目承擔單位不接受項目監督檢查,經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5.項目承擔單位在執行期結束6個月后,仍未提交驗收申請的。

  第三十四條?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已開展的工作、階段性成果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并做出經費決算或審計報告、編制資產清單,經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報送市科技局批復后執行。終止的項目,按市財政結余資金有關規定處理。項目承擔單位、法人代表及項目負責人因主觀過錯,導致項目終止或撤銷的,納入科研信用記錄。

  第三十五條?重大專項和實際執行周期在3年(含)以上的項目,由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開展項目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以隨機、公開的方式開展,原則上項目執行期內只監督檢查一次?;A研究類項目和實施周期3年以下的項目,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

  第七章 驗收管理

  第三十六條?項目執行期滿后,必須進行驗收。項目主持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滿后6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下設課題的由項目主持單位完成全部課題驗收后方可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驗收工作須在收到驗收申請6個月內完成。在項目實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務(合同)書所規定各項指標的,可申請提前驗收,提前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市科技局組織或委托歸口管理部門、科技服務機構開展驗收。項目驗收以科技計劃項目任務(合同)書為基本依據,可采取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用戶測評、現場測試等方式。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結題:

  1.完成項目任務(合同)書規定的目標和任務且經費使用符合規定的,為通過驗收;

  2.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通過驗收:

  (1)項目目標和任務未完成;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情況;

  (3)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按照結題處理。

  第三十八條?驗收結論意見由市科技局下達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和承擔單位。不通過驗收的項目,市科技局對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通報,將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因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項目,可暫緩通過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應在90天內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請驗收。暫緩驗收最多1次,驗收期限自暫緩之日順延6個月,如再次驗收仍未通過的,按照不通過處理。

  第三十九條?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結題、未通過驗收、整改后通過驗收以及通過驗收但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項目(課題),結余資金按規定收回。

  第四十條?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信息公開制度??萍加媱濏椖空骷?、立項、驗收等信息應向社會公開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二條?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管理全過程進行科研信用記錄,嚴肅查處科研不端行為,并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十三條?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市科技局以及委托的第三方有關人員與項目或爭議處理相關存在利益關系的,當事人有義務主動提出聲明,并實行回避;項目申請單位認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請,經市科技局審查后,決定是否回避。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科技部門、項目組織實施管理部門不得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故意引導專家的咨詢意見,不得偽造、修改咨詢專家意見,不得向咨詢對象及與計劃管理決策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擴散咨詢專家和咨詢意見。采用咨詢專家意見后的決策行為,其責任由決策者承擔。

  第四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本辦法做出的有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執行。本辦法的相關管理細則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BG-2021-10號。

  來源: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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