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司局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決策部署,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關口前移,金融監管總局在充分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推動金融機構嚴格履行適當性義務,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給適合的客戶。
對金融消費者而言,要求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有助于幫助消費者識別風險,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產品,減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風險損失。
對金融機構而言,通過加強適當性管理,提升合規能力,優化金融服務,有效管理風險、化解糾紛,可以提高綜合競爭能力,樹立專業、誠信、盡責的機構形象,有利于金融機構的長遠發展。
負責任的金融機構和理性審慎的金融消費者是金融行業良性發展的基石。壓實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主體責任,培育消費者風險意識,有助于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推動建設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的中國特色金融文化。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行或者銷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且可能導致本金損失的投資型產品,以及保險產品,其適當性管理適用《辦法》。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且可能導致本金損失的投資型產品主要指銀行及理財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資產管理信托產品、保險資管產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非保本結構性存款、銀行對客衍生品等。保險產品包括財產保險產品、人身保險產品。需要說明的是,金融機構開展銀行間市場業務,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關于銀行間市場的有關規定執行,銷售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投資型產品,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關于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辦法》共五章四十九條。第一章總則,明確適當性管理的概念、《辦法》適用范圍及適當性管理核心原則。第二章基本規則,明確金融機構應了解產品、了解客戶、進行適當性匹配,合規推介銷售等基本要求。第三章適當性規則,根據不同產品屬性特征提出針對性要求。對于投資型產品,要求劃分產品風險等級、進行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將投資者分為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進行差異化的適當性管理。對于保險產品,要求開展分類分級、對保險銷售資質進行分級管理,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和財務支付水平評估等。第四章監督管理,明確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對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處罰條款,規定行業自律組織對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第五章附則,包括《辦法》適用要求、施行時間等。
四、關于《辦法》施行時間有何考慮?
為保障政策平穩實施,《辦法》定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五、《辦法》印發后,還有哪些工作安排?
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圍繞《辦法》明確的工作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指導相關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健全行業適當性管理自律規范,對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落實適當性義務的指導監督,督促行業提高適當性管理水平。三是積極培育金融消費者風險意識,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來源: 金融監管總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