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平臺內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若干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便利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平臺內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明確從業人員稅收政策適用,減輕從業人員辦稅負擔,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平臺內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若干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對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為落實《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規定為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等涉稅事項時已填報的涉稅信息,不需要重復報送”的規定,稅務總局針對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勞務報酬或服務收入的場景,優化勞務報酬所得個稅預扣預繳方式,細化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相關規定,明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相關要求,減輕平臺內從業人員的辦稅負擔,同時避免互聯網平臺企業重復報送相關涉稅信息。
二、哪些企業可以適用本公告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15號)報送《互聯網平臺企業基本信息報送表》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或其負責與從業人員進行款項結算的相關運營主體,可以適用本公告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
三、為減輕從業人員在預扣預繳環節的負擔,《公告》對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進行了哪些調整?
按照現行相關規定,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按照20%-40%的三級累進預扣率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每次收入超過800元需要預繳稅款。為減輕從業人員在預扣預繳環節的負擔,《公告》對從業人員取得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的方法進行了調整,允許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既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減除費用,還可以按照3%-45%的七級累進預扣率計算稅款。
例1:張某6月和7月分別自A平臺企業取得勞務報酬所得7000元和7500元,8月和9月未取得勞務報酬所得,10月、11月和12月分別取得勞務報酬所得7200元、6000元和8000元。
按照現行預扣預繳方法,張某每個月需要預繳的稅款分別為:
6月:7000×(1-20%)×20%=1120元;
7月:7500×(1-20%)×20%=1200元;
10月:7200×(1-20%)×20%=1152元;
11月:6000×(1-20%)×20%=960元;
12月:8000×(1-20%)×20%=1280元;
合計需要預繳稅款5712元。
按照調整后的方法,采用累計預扣法,張某每個月需要預繳的稅款分別為:
6月:[7000×(1-20%)-5000]×3%=18元;
7月:[(7000+7500)×(1-20%)-5000×2]×3%-18=30元;
由于張某8月和9月未取得收入,從10月份開始,需要重新開始累計計算稅款。
10月:[7200×(1-20%)-5000]×3%=22.8元;
11月:[(7200+6000)×(1-20%)-5000×2]×3%-22.8=-6元,由于應預繳稅款小于零,本月無需繳稅和退稅;
12月:[(7200+6000+8000)×(1-20%)-5000×3]×3%-22.8=36元。
合計需要預繳稅款106.8元,比調整方法前少預繳稅款5605.2元。
四、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包括什么?
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一般包括:通過互聯網平臺提供直播、教育、醫療、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詢、培訓、經紀、設計、演出、廣告、翻譯、代理、推廣、技術服務等營利性服務取得的所得。
未取得市場主體登記證照的平臺內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貨物、提供運輸服務取得的所得,屬于經營所得。
五、互聯網平臺企業是否可以按照《公告》相關規定,為境外從業人員辦理增值稅代辦申報?
境外從業人員自境內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的,境內互聯網平臺企業作為服務購買方,應當按規定為從業人員代扣代繳增值稅。
六、《公告》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對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進行實名核驗,具體有什么要求?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采取人臉識別等可信賴的實名核驗方式,定期對從業人員身份真實性進行核驗,并保存核驗的時間和核驗結果,確保從業人員信息真實有效。從業人員身份不真實的,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其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取得的相關憑證不得用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七、從業人員在互聯網平臺內銷售服務發生退款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在代辦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時,應如何填報銷售額?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從業人員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服務收入的,應當按規定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后仍有余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減。
八、互聯網平臺企業如何填報《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申報表》中“用戶名稱”“用戶唯一標識碼”“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名稱”“收入來源的用戶名稱”“收入來源的用戶唯一標識碼”等欄次?
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填報《互聯網平臺企業代辦申報表》時,在“用戶名稱”欄次填寫該從業人員在平臺內展示的用戶名稱,在“用戶唯一標識碼”欄次填寫該從業人員在平臺內具有唯一性、長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標識證明。
情形一:若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實際來源于該平臺的,“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名稱”填寫該互聯網平臺名稱,“收入來源的用戶名稱”與“用戶名稱”相同,“收入來源的用戶唯一標識碼”與“用戶唯一標識碼”相同。
例2:張某在A企業運營的甲平臺上銷售服務,在甲平臺注冊用戶賬號,用戶名為“張某某”,用戶唯一標識碼為“zhangsan123”;A企業在辦理代辦申報時,“用戶名稱”欄次填寫“張某某”,“用戶唯一標識碼”欄次填寫“zhangsan123”,“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名稱”欄次填寫“甲平臺”,“收入來源的用戶名稱”欄次填寫“張某某”,“收入來源的用戶唯一標識碼”欄次填寫“zhangsan123”。
情形二:若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實際來源于其他互聯網平臺的,“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名稱”填寫該從業人員實際銷售服務所在的其他互聯網平臺的名稱,“收入來源的用戶名稱”填寫該從業人員在其他互聯網平臺內展示的“名稱”或“昵稱”全稱,“收入來源的用戶唯一標識碼”填寫該從業人員在其他互聯網平臺內具有唯一性、長期性、可追溯性的身份標識證明。
例3:李某實際是在A企業運營的甲平臺上注冊用戶賬號并銷售服務,用戶名為“李某某”,用戶唯一標識碼為“lisi123”;但李某在甲平臺銷售服務對應的服務收入通過B企業運營的乙平臺實際支付,李某在乙平臺注冊用戶賬號,用戶名為“李某四”,用戶唯一標識碼為“lisiABC”。B企業在辦理代辦申報時,“用戶名稱”欄次填寫“李某四”,“用戶唯一標識碼”欄次填寫“lisiABC”,“收入來源的互聯網平臺名稱”欄次填寫“甲平臺”,“收入來源的用戶名稱”欄次填寫“李某某”,“收入來源的用戶唯一標識碼”欄次填寫“lisi123”。
九、從業人員一個月度內自兩個以上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且合計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標準需要計算繳納稅費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如何代辦匯總申報?
從業人員自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次月15日內為其代辦申報。從業人員一個月度內自兩個以上互聯網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且合計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稅標準需要計算繳納稅費的,稅務機關提供預填服務,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完成代辦申報的當月月底通過稅務信息系統將相關信息推送互聯網平臺企業進行確認式代辦匯總申報。
例4:陳某10月自A平臺企業、B平臺企業分別取得7萬元和5萬元服務收入,A平臺企業、B平臺企業已于11月分別為陳某辦理代辦申報。稅務信息系統在11月底對陳某的服務收入進行歸集,計算陳某10月取得服務收入合計超過10萬元,應補繳增值稅1200元。稅務信息系統于11月底將匯總信息推送至A平臺企業、B平臺企業,A平臺企業、B平臺企業應當于12月15日前分別為陳某代辦匯總申報繳稅。
例5:王某10月自A平臺企業和B平臺企業分別取得5萬元和13萬元服務收入,A平臺企業和B平臺企業已于11月分別為王某辦理代辦申報。稅務信息系統在11月底對王某的服務收入進行歸集,計算王某10月取得服務收入合計18萬元。因B平臺企業已為其代辦申報并繳納增值稅1300元,稅務信息系統將于11月底將匯總信息推送至A平臺企業,由A平臺企業于12月15日前為王某代辦匯總申報繳稅。
十、互聯網平臺企業更正代辦申報,需要退稅的如何辦理?
互聯網平臺企業當期代辦申報有誤,當月更正代辦申報需要退稅的,由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互聯網平臺企業往期代辦申報有誤,更正代辦申報需要退稅的,應當告知從業人員,由從業人員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十一、互聯網平臺企業已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是否還需要報送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互聯網平臺企業為從業人員同時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的,無需重復報送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例6:趙某10月自A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2萬元,A平臺企業11月已按規定為其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代辦申報,則A平臺企業不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15號)重復報送趙某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