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推進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建設,加快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落實《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財政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自然資規〔2024〕1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內政辦發〔2025〕24號)(以下簡稱《通知》),承接國家最新政策要求,進一步明確了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目標任務、申報評選、動態管理等工作要求。
二、主要內容
《通知》包括4個部分和3個附件。
第一部分明確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目標,包括綠色礦山建設的對象、時限和具體要求;
第二部分大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包括建立健全綠色礦山標準和評價指標、制定綠色礦山建設年度目標任務、嚴格綠色礦山申報評選流程、加強第三方評估管理、壓實礦山企業建設綠色礦山主體責任、擇優推薦國家級綠色礦山、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第三部分組織保障,明確了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建立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協調機制。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明確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級有關主管部門共同推進綠色礦山創建、日常監督管理等具體要求。
3個附件包括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申報評估遴選及動態管理要求、各有關部門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職責分工。
三、主要特點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目標。到2028年底,持證在產的90%大型礦山、80%中型礦山要達到綠色礦山標準要求,持證在產的小型礦山和剩余儲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產礦山應參照綠色礦山標準管理。
二是進一步規范了綠色礦山申報評選流程。礦山企業自評估達到標準要求的提交自評估報告申報綠色礦山,由盟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初審,將初審通過的礦山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評估,會同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抽查、公示,通過抽查且公示無異議的礦山,納入自治區綠色礦山名錄管理并向社會公告。
三是進一步壓實了礦山企業建設綠色礦山主體責任。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創建的責任主體,應積極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已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要對照新評價指標持續鞏固綠色礦山建設成果。
四是進一步明確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分別從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礦山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使用交易、符合條件的周邊零星分散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優先出讓、有關方案審查和備案事項中容缺受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方面提出政策支持。
四、印發實施
《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持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內政辦發〔2024〕13號)同時廢止,自治區此前其他規定與《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