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 供應與監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5-06-20   |   訪問次數: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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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做好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與監管工作的通知》(內政辦發〔2025〕23號),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背景

  2022年4月21日,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推進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的指導意見(試行)》(內政辦發〔2022〕27號)。政策實施以來,各地、各部門扎實推進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改革,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工業項目提質增效、助力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要素保障。目前,原《指導意見》已進入更新期,為了進一步深化“標準地”改革成效,做好政策銜接,凾需制定《關于做好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與監管工作的通知》。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通知》共分為3個部分,8項具體內容。

  (一)明確“標準地”基本概念與實施范圍。一是明確了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的具體概念,強調了“標準地”供應需具備的條件。二是明確“標準地”供應的原則及有關要求。三是明確了“標準地”的具體實施范圍。

  (二)規范‘標準地’供應實施與履約監管。一是在強化區域評估成果更新、應用、互認共享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在完善“標準地”控制性指標和指導性指標體系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并建立了對特殊產業控制性指標“一事一議”的決策機制。三是進一步嚴格并細化了“標準地”供地程序。四是明確了“標準地”的供后監管主體和監管方法,提出了信用評價和獎懲措施。

  (三)保障‘標準地’制度全面落實。明確了各級政府的領導責任、開發區管委會的主體責任、各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強調了政策解讀、經驗總結、宣傳推廣、社會監督等保障措施。

  三、政策亮點

  一是完善了“標準地”的概念。新概念強調以“完成區域評估”為基礎、“明確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畝均稅收等控制性指標”為要求、“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為前提。表述更為簡潔、清晰、通俗易懂。

  二是調整了任務目標。由原文件的“逐年推廣擴大‘標準地’在新增工業用地出讓中的占比”調整為“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增工業用地全面實行‘標準地’供應”。新工作目標體現了“標準地”出讓工作從“增量推進”到“全域覆蓋”的轉變。

  三是調整了工作任務。分別由“組織做好區域評估工作”調整為“強化區域評估成果應用”、由“研究提出控制性指標”調整為“完善控制性指標,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由“規范供地方式”調整為“嚴格供地程序”、由“明確監管要求”調整為“加強履約監管”,并對具體內容進行了細化補充。

  四是增加了創新做法和保障措施。提出“標準地+彈性出讓”“標準地+先租后讓”“標準地+帶方案出讓”等供應模式,推動區域評估結果實現信息互通共享與成果互認共用、建立特殊產業控制性指標“一事一議”決策機制、建立多部門協同的“標準地”投資履約信用評價體系和“正向激勵、負向約束”等保障措施。通過模式創新、協同機制優化和信用約束,保障“標準地”出讓工作進一步向縱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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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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