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 2025-02-20   |   訪問次數: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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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4年12月1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公布,將于2025年2月8日起施行。新修改的《辦法》進一步規范了呼和浩特市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切實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為氣象高質量發展提供法律保障?,F將《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改背景

  《辦法》是對《呼和浩特市建(構)筑物防雷工程設計審核、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實施辦法》的修改,原《辦法》自2003年實施以來,充分發揮了對呼和浩特市地區建(構)筑物防雷工程設計審核及竣工驗收行政審批工作的指導作用,提高了建設項目防御雷電災害的能力,對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國家“放管服”改革和防雷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防雷行政審批和監管發生重大變化,原《辦法》很多內容與國家改革要求和上位法規定不一致,已經難以適應當前工作需要,亟需調整和完善,主要原因如下:

  (一)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氣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迫切需要

  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氣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為根本遵循,筑牢氣象防災減災第一道防線,防雷減災工作是氣象防災減災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制定《辦法》,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方針,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全面提高全社會依法防御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二)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加強防雷檢測市場監管的需要

  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化,防雷行政審批和監管發生重大變化,一是按照《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文件的要求,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及竣工驗收許可要件發生顯著變化;二是2016年國務院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中對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職責劃分進行了調整,將防雷檢測市場全面放開,加大了防雷安全監管職責;三是國家行政審批“放管服”改革對中介清理、審批時限、要件清理等事項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已根據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需和上位法保持一致。

  (三)加強全市防雷監管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

  我市地形復雜,氣候多變,氣象災害頻發,雷電災害是僅次于干旱、暴雨洪澇的第三大氣象災害,每年均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記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雷電災害引起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影響越來越大,各級領導、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防雷減災工作越來越關心、要求越來越高。同時,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及監管涉及住建、氣象、電力、水利、交通等十幾個部門,需更加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責。

  綜上,《辦法》不僅落實了新的改革精神,也充分結合我市防雷工作實際,優化了防雷許可工作,切實解決了防雷重復許可、重復監管等問題,明確了相關部門對防雷安全的監管職責,落實了雷電災害防御責任。

  二、《辦法》出臺過程

  2023年11月,根據《呼和浩特市司法局關于報送2024年政府規章立法計劃建議項目的通知》(呼司通字〔2023〕72號)要求,呼市氣象局對《舊辦法》涉及內容提出初步修改建議。2024年3月,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決定將《辦法》列入2024年立法計劃。2004年8月聯合市司法局赴江西省萍鄉市、廣東省中山市等新出臺雷電災害防御管理法規規章的地區進行立法專項調研,學習立法中新的舉措,進一步充實《辦法(草案)》內容。期間,市司法局組織對《辦法》進行多次集中研討和修改,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上級部門、市級各有關部門、法律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召開立法專家論證會和座談會。編寫組綜合各方意見,再次進行修改,11月5日召開呼市氣象局黨組會議,一致通過《辦法(送審稿)》。12月11日經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5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不分章節,共設25條,旨在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在防雷減災管理中的工作職責,明確防雷安全重點單位義務、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和保險等方面工作內容,明確雷電防護裝置建設要求,防雷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維護和檢測等內容,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檢測活動和監督執法管理等行為,以及規定行政責任等內容。

  四、《辦法》解決的重點問題

  (一)優化立法總體思路

  原《辦法》于2003年10月施行,制定時間距今已有21年有余,其中許多條款的規定已經明顯不適用當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掇k法》轉變了立法總體思路:

  一是轉變立法目的。規范防雷工作范圍由單一的“為了加強防雷工程設計審核、跟蹤質量檢測及竣工驗收工作”轉變為“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不僅體現了防雷減災相關部門職能的轉變,也使修改后的《辦法》更能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二是以問題為導向,針對目前亟待通過立法解決的領域,如對雷電災害管理、雷電安全重點單位職責、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等進行重點細化規定,確保立法內容具備可操作性及針對性。

  (二)進一步厘清部門防雷監管責任

  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是一項系統性強、涉及面廣的綜合性工作。氣象、住建、電力、交通、應急、通信、旅游等10余個部門均承擔雷電災害防御相關職責?!掇k法》第四條至第十條明確了市和旗縣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在雷電災害防御工作中的職責,其中第五條和十四條明確了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建設工程的防雷安全監管職責。第十五條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九條規定各負有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職能的部門建立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機制,共同做好全市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三)規范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

  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防雷檢測市場于2016年下半年全面放開,鼓勵有資質的社會機構從事防雷檢測活動,氣象部門依法承擔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市場的監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的檢測行為在防雷安全管理環節中發揮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范防雷檢測市場,《辦法》第十六條至十八條明確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制度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義務。第二十條和二十一條明確氣象主管機構的防雷安全監管職責,即開展防雷檢測行業信用評價,細化檢測活動的監管方式,增加通報條款。建立防雷安全信息化管理平臺,強化數字化監管方式。

  (四)充分發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指導效能

  《辦法》第十二條明確了需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建設項目和評估時間,解決了開展雷電災害風險評估時間階段不確定問題。

  (五)明確防雷安全重點單位責任

  《辦法》第十條明確要建立防雷安全重點單位名錄及動態管理機制,第十一條規定了防雷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六)鼓勵推廣應用雷電災害保險

  第十三條增加雷電災害保險推廣和應用內容。明確鼓勵購買雷電災害保險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場所,可在承保區域內對發生雷電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救助費用等保障,深入推進“氣象+保險”模式建設。

  下一步,呼和浩特市氣象局將認真貫徹落實《辦法》,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方針,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與承擔雷電災害防御相關職責的部門共同努力提高全社會依法防御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政策解讀聯系人:張回園???聯系電話:0471-492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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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市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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