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提升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政策質效,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財政部對原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并正式印發實施《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23〕75號)。專項資金包括三個使用方向:創業擔保貸款獎補、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自治區財政廳在充分征求自治區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及政策變化
《實施細則》共九章,五十一條,由總則、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政策、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資金分配、預算管理、績效管理、監督檢查、附則等章節組成。
(一)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主要變化
一是提高了創業擔保貸款額度。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由原來的20萬元提高到30萬元;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由原來的300萬元提高到400萬元。此外,對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
二是降低了申報門檻。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由由原來的15%降低為10%(超過100人的企業由8%降低為5%)。
三是調整貼息比例。由借款人和小微企業承擔LPR-150BPs以下部分利息,剩余部分財政給予貼息。調整為: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和小微企業,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貼息。
四是拓寬了貸款擔保渠道,引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可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
(二)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獎補政策
按照“公平公開、競爭擇優、兼顧平衡”的原則,本次以規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確了我區東、西部地區分別確定一個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范區,共兩個名額,充分發揮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的協同配合作用,支持重點地區持續改善普惠金融服務。
(三)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的主要變化
本次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主要側重于引導和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加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投放,主要變化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增加支持對象,在原政策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支持對象的基礎上,將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現行農村金融體系的主力軍納入支持范圍,進一步健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二是享受政策不再限定期限,取消了金融機構開業5年內享受補貼的年限限制。
(四)建立自治區對盟市績效目標自評結果運用體系機制
主要對創業擔保貸款發放額、創業擔保貸款回收率、資金足額撥付率、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申報創業擔保貸款個人、小微企業滿意度等指標進行自評打分,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