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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規定(暫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03-25   |   訪問次數:8761    |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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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規定(暫行)》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1〕16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規定(暫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資本

出資人職責實施規定(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政策依據】??為進一步加強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明確出資人職責,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9〕49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完善自治區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19〕18號)以及財政部關于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相關制度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有金融資本概念】??本規定所稱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企業,地方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機構】??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機構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根據新設、合并、注銷等實際情況調整納入管理范疇的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機構。

  第四條【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自治區財政廳集中統一履行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按照統一規制、分級管理原則,國有金融機構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

  自治區財政廳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重點管好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對國家出資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五條【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受托人】??自治區財政廳以市場化、法制化方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成立自治區本級金融投資控股集團公司,履行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受托人職責,其他受托人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另行確定。國家有明確規定需由自治區財政廳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金融機構,可不進行受托管理。受托人按照受托權限管理國有金融資本,自治區財政廳履行出資人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第六條【國有金融資本全口徑報告】??自治區財政廳定期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相關情況,并按照法定程序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七條【加強國有金融機構黨的建設】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發揮黨委的領導作用。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健全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制,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

  第二章 ?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權力清單】??自治區財政廳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

  (二)組織編制國有金融資本發展規劃,理清發展思路,明確發展目標,找準發展路徑,制定分階段實施計劃和具體措施。

  (三)組織實施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基礎管理工作。

  (四)負責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組織上交國有金融資本收益。

  (五)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六)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章程,依法選派董事、監事,委派股東代表參與股東(大)會。

  (七)通過法定程序參與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負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薪酬監管,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八)監督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九)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體系。

  (十)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督促檢查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受托人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十一)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

  第九條【責任清單】??自治區財政廳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要義務是:

  (一)服務國家戰略,落實國家金融政策法規,統籌優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健全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

  (二)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形態轉換、合理流動機制,保持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地位,保持對重點金融機構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國有金融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及實現方式,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金融治理現代化。

  (五)尊重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增強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風險處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不得不當干預受托人履職。

  (七)承擔全口徑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監督,依法依規披露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

  (九)加強與金融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理順國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

  第十條【負面清單】 ?自治區財政廳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得有如下行為:

  (一)超越職責、權限或違反程序履行職責。

  (二)違法違規干預所出資金融機構日常經營活動,侵犯國有金融機構合法權益。

  (三)履職過程中泄露未經公開的商業秘密或內幕信息。

  (四)派出股權董事對國有金融機構明顯偏離政策目標甚至監管的套利行為未能及時制止。

  (五)干預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管。

  第三章 ?受托人職責

  第十一條【受托人權利】??受托人根據自治區財政廳委托,按照產權關系,落實統一規制,管理國有金融資本,享有以下權利:

  (一)協同推進受托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權限和程序,對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行使相關股東職責。

  (三)通過提名董事、監事人選等方式,參與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

  (四)按照股權關系,通過公司法人治理機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派出董事、監事等,并加強管理和監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參與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經自治區財政廳同意后,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受托人義務】??受托人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受托權責對等原則,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風險,實現保值增值。

  (二)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履行好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交其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定期向自治區財政廳報告受托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戰略和政策目標等情況。

  (五)接受自治區財政廳的評價、監督和考核。

  (六)落實自治區財政廳委托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十三條【基礎管理范疇】??自治區財政廳組織實施本級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監管,包括清產核資、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保值增值、統計分析、資本收益等工作,對國有產權變動實施全流程監管,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穿透管理職責。納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負責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清產核資】??自治區財政廳可根據需要,委托中介機構對自治區本級金融機構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等。

  第十五條【財務季報、決算】??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組織編制金融機構財務季報和財務決算。自治區本級金融機構及盟市財政局應當及時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季度報告、年度財務決算報告。自治區財政廳指導督促地方金融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法律、規章規范會計核算,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可靠,并對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和評價,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財政部報告。

  第十六條【產權登記】??根據《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財金〔2019〕93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有關表證的通知》(財金〔2019〕45號)相關規定,做好地方國有金融機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產權轉讓】??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機構轉讓國有資產應當向自治區財政廳報批,國有資產轉讓原則上應當通過自治區財政廳認可的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確保過程公開透明。轉讓全部或部分國有股權,致使自治區本級金融機構或其重點子公司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或者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重大股權管理事項,自治區財政廳應依法依規審核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正常經營業務、財務性投資涉及的產權轉讓,按相關業務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國有金融資本收益和經營預算決算管理】??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監管自治區本級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益及支出計劃,并匯總編制自治區本級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十九條【派出股權董事】??根據《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9〕138號)有關規定,自治區財政廳或者受托人采取內部遴選、選聘相關領域專業人士等方式確定股權董事建議人選,通過金融監管部門初審后,向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機構提名,最終由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機構按法定程序產生。股權董事分別就涉及重大事項的議案和一般性議案提出專業判斷,并按權限、程序和時限要求向自治區財政廳或者受托人報告或者提請審批。

  第二十條【國有金融資本配置】??建立國有金融資本金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統籌規劃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支持自治區國有金融機構發展壯大。

  第五章 ?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一條【依法行權】??自治區財政廳及受托人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權力、履行義務。

  第二十二條【重大事項】??涉及重大事項的議案,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金融機構公司章程等規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的議案,涉及出資人重大利益的議案,或可能對金融機構產生重大影響的議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的首次制定及全面修訂,重要公司治理文件的制定與修改,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組成與調整,制定或修改股東大會對董事會、董事會對經營管理層授權方案。

  (二)戰略規劃的制定與修訂。

  (三)年度經營計劃與財務預決算的制定與調整。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解聘、獎懲事項及薪酬管理,制定或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購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險。

  (五)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資本規劃方案,公司上市或股權融資方案,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回購公司自身股票。

  (七)法人機構的設立。

  (八)重大經營事項、重大投融資、重大收購兼并、重大資產處置、重大對外擔保、重大資產抵押、重大關聯交易、重大對外贈與事項。

  (九)外部審計機構的聘用、解聘及續聘;股權投資基金的資產管理人(托管人)聘用、更換及管理費提取標準等有關事項。

  (十)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或者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辦或者自治區財政廳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重大事項管理規程】??自治區本級國有金融機構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事項,需首先報自治區財政廳或者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受托權限自行審批或者報自治區財政廳。對于其中特別重大事項,再由自治區財政廳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針對設立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經營管理層等法人治理結構的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前,需由股權董事按照《金融機構國有股權董事議案審議操作指引》(財金〔2019〕6號)相關規定,報請自治區財政廳或者受托人進行審批,受托人按照受托權限自行審批或者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酌情就其中的特別重大事項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針對國有獨資的金融機構,重大事項需報請自治區財政廳或者受托人審批,受托人按照受托權限自行審批或者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酌情就其中的特別重大事項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章 ?金融機構負責人選擇與績效考核

  第二十四條【選擇金融機構負責人】??本規定所規范的金融機構負責人,是指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或自治區財政廳黨組管理的干部。

  金融機構負責人,是指自治區本級設立董事會的金融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總裁、行長)、監事長(監事會主席)、副總經理(副總裁、副行長);未設立董事會的金融企業總經理(總裁、行長)、副總經理(副總裁、副行長);金融企業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委員(組織任命為企業副職負責人)等。

  選拔任用金融機構負責人,必須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專業能力,堅持以事擇人、人事相宜,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

  選拔任用金融機構負責人,主要采取內部推選、外部交流等方式;根據崗位特點和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競聘上崗、公開遴選、委托推薦、公開招聘等方式。

  金融機構黨委換屆時,黨委班子成員應當由黨員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選擇金融機構負責人,應當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自治區黨委組織部或自治區財政廳黨組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提出推薦人選的意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履行任免程序。

  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的監督,強化選人用人監督,嚴肅查處違規違紀行為,從嚴查處違規用人問題和選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風,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

  第二十五條【考核評價】??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財政廳及受托人負責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班子和負責人的綜合考核評價,分為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和任期綜合考核評價。堅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科學設置指標體系,綜合相關情況確定考核結果。對金融機構領導班子重點考核評價政治素質、經營業績、團結協作、作風形象和黨建工作等情況,對金融機構負責人重點考核評價政治表現、能力素質、工作業績、廉潔從業和履行“一崗雙責”等情況。綜合考評統籌運用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內蒙古銀保監局、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金融管理部門日常監管結果。

  綜合考評結果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反饋,并作為國有金融機構領導班子調整和負責人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和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六條【管理監督】??自治區財政廳及受托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金融機構負責人年度薪酬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對金融機構年度工資總額預算編制、報告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薪酬管理原則】??金融機構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健全金融機構職工工資與經濟效益同向聯動、能增能減的機制,健全金融機構負責人薪酬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二)堅持分類管理,根據不同金融機構功能性質和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程度,實行工資總額分類管理。嚴格規范金融機構負責人薪酬分配,金融機構職業經理人按有關規定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

  (三)堅持統籌兼顧,形成金融機構負責人與職工之間的合理工資收入分配關系,統籌處理好不同機構和機構內部不同職工之間的工資分配關系,調節過高收入。

  (四)堅持政府監管與市場決定和金融機構自律相結合,完善金融機構薪酬監管體制機制,規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十八條【工資總額管理】??金融機構每年度圍繞發展戰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工資收入分配宏觀政策要求,依據生產經營目標、經濟效益情況和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對工資總額的確定、發放和職工工資水平的調整,作出預算安排,并且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薪酬構成】??金融機構負責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

  第三十條【基本年薪】??金融機構負責人基本年薪根據自治區本級發布的基本年薪基數確定。對本機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低于基本年薪基數的,金融機構負責人基本年薪從低核定。除因政策性減利因素影響外,金融機構上年度經濟效益沒有實際增長的,不得核增當年基本年薪。

  第三十一條【績效年薪】??金融機構負責人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并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對年度綜合評價為不勝任的金融機構負責人,不得核發其績效年薪。對當年金融機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未增長的,不得核增金融機構負責人的績效年薪。除因政策性減利因素影響外,當年金融機構經濟效益不增長或下降的,負責人績效年薪原則上不得增長或相應下降。

  第三十二條【任期激勵收入】??金融機構負責人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金融機構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金融機構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周期為3年,對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金融機構負責人,不得核發其任期激勵收入。

  第三十三條【薪酬兌現】??金融機構負責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冃晷桨凑障瓤己撕髢冬F的原則,在考核年度兌現,金融機構可按照不超過上年度負責人績效年薪30%的比例實施按月預發。任期激勵收入在任期考核結束并經審核批復后兌現,可一次性兌現,也可往后順延分三個年度延期兌現。

  第三十四條【信息公開】??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開制度,按年度向社會公開披露金融機構負責人薪酬信息和工資總額、職工平均工資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監督處罰】??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金融機構執行國家、自治區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和負責人薪酬制度實施過程、結果進行監督。對金融機構存在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和負責人違反規定自定薪酬、兼職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并追回違規發放的工資總額和所得收入。企業負責人因違紀違規受到處理的,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國有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自治區本級國有企業投資新設、控股、參股金融類機構,需經自治區財政廳同意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準。

  自治區本級國有企業投資入股金融類機構,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其中,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國資委組織做好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落實工作。

  第三十七條【責任追究】??按照職責權限,自治區財政廳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盟市以下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和管理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九條【生效日期】??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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