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停止生產銷售使用吡硫醇注射劑的公告(2018年第99號)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停止生產銷售使用吡硫醇注射劑的公告(2018年第9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再評價,認為吡硫醇注射劑存在嚴重不良反應,在我國使用風險大于獲益,決定自即日起停止吡硫醇注射劑在我國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已上市銷售的吡硫醇注射劑由生產企業負責召回,召回工作應于2019年1月15日前完成,召回產品由企業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銷毀。
特此公告。
附件:吡硫醇注射劑生產企業名單
國家藥監局
2018年12月26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2018年第99號公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