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自治區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政辦發〔2019〕41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整 合 共 享 實 施 方 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精神,進一步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構建科學、合理、規范的公共資源配置長效機制,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應進必進、統一規范、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的原則,持續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到2020年底,將適合以市場化配置的公共資源基本納入全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實現目錄管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縱向全面貫通、橫向互聯互通,實現制度規則統一、技術標準統一、信息資源共享;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施全流程電子化交易,實現全過程在線實時監管,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通過不斷努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著力提升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質量,著力創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機制,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二、理順公共資源交易工作機制
(一)完善聯席會議制度。結合自治區機構改革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調整充實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工作規則,細化職責分工。各地區要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聯席會議機制,依托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實施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協調解決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厘清工作職責邊界。2020年6月底前,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牽頭部門要會同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照各司其責、互相協調、密切配合的要求,依據法律法規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形成本部門、本單位的監管權責清單及管理、服務職責清單,在本部門、本單位網站及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與服務職能各司其責、相互配合,增強監管合力,探索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
(三)協同推進平臺信息化工作。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牽頭部門統籌全區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規劃、建設和管理,各級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國資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同推進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信息化建設。
三、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化配置機制
(四)拓展平臺覆蓋范圍。將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資源、資產股權、環境權等公共資源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動醫療藥品、器械、耗材集中采購數據實現自治區藥械集中采購平臺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平臺整合應依托現有平臺滿足各類交易服務需要,能不新設一律不新設。修訂《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推動落實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平臺,實現“平臺之外無交易”。
(五)創新資源配置方式。大力推進市場化資源配置,對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特許經營權,農村集體產權等資產股權和排污權、碳排放權、用能權等環境權,根據國家出讓或轉讓規則健全相關制度,引入招標投標、拍賣、掛牌、競價等競爭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價格形成機制,促進公平交易,提升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四、深化公共資源交易資源共享
(六)推動信息資源共享。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要與自治區政務服務平臺深度融合對接。建設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息庫,實現市場主體信息、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在已實現全區公共資源交易數字證書(CA)互認共享的基礎上,促進跨部門、跨行業CA互認,配合實現全國互認。積極推動電子營業執照、電子擔保保函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應用,降低企業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七)實現專家資源共享。建設自治區統一評標評審專家庫,統籌評標評審專家、場地、設備等資源,通過遠程異地評標、專家異地抽取等方式推動優質專家資源跨地區、跨行業共享。在呼包鄂試點基礎上拓展遠程異地評標范圍和領域,逐步實現全區范圍遠程異地評標常態化。
(八)促進跨區域交易。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不得通過設置無法律法規依據的限制性條件實行地方保護或行業壟斷。逐步推行招標人(采購人)、轉讓方跨盟市自主選擇符合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選擇的交易平臺必須納入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交易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行政監督部門實行監督,項目所在地跨盟市的由自治區級行政監督部門明確監督主體。
五、優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
(九)完善平臺電子系統。加強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系統建設,進一步完善交易、服務、監管等子系統功能。接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各交易系統要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推動交易“無紙化”,推廣“不見面開標”。今后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領域,由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集約化建設電子交易系統,各地區不再新建。集成融合全區現有交易系統,打造全區一體化交易系統,實現全區交易一個入口,交易數據有效共享。自治區將統一建設全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系統,已建設的要按國家相關規范接入全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系統;未建設的使用本系統。充分發揮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作用,為全區各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系統提供入口、公共通道和綜合技術支撐。統一發布全區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統一制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檔案技術規范、存儲和應用管理辦法。根據國家信息技術安全標準,加快構建全區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技術安全防護體系。
(十)強化公共服務定位。各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不斷優化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制定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標準,以標準化推動服務規范化、便捷化。除法律法規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和規定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監管職能,不得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建設完成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大數據分析應用平臺,匯聚全區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開展交易大數據分析,在保障交易數據安全的基礎上,為宏觀經濟決策、優化營商環境、規范交易市場提供技術支撐和決策參考。
(十一)精簡管理事項和環節。積極打造和推動流程極簡、資料極簡、方式極簡、參與極簡、智能評審、智能監督、智能分析等智能一體化系統。系統梳理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取消無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招標文件審查、原件核對等事項以及能夠采用告知承諾制和事中事后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明確本部門審批事項、辦事流程、完成時限等并向社會公布。推廣“一表申請”“一窗通辦”。積極開展現場窗口、網上、手機APP辦理全方位服務,推行交易服務“一網通辦”,不斷提高網上辦事比例。
六、創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
(十二)實施協同監管。各級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服務機構要依照權責清單和管理、服務職責清單壓實責任。行政監督部門運用電子監管系統或現場監督方式全面監督交易過程,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接收、轉辦、反饋工作機制,實現部門協同執法、案件限時辦結、結果主動反饋。制定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目錄,依法公開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主動接受市場主體、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的監督。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記錄、制止和糾正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為行政監督部門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提供相關資料和技術支持。各有關部門要建立評標評審專家動態管理模式,健全征集、培訓、考核和清退機制。建立招標(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制度,健全考核、培訓、檢查和懲戒機制,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模式,加強本行業執業招標(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代理行為。
(十三)強化信用監管。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依托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息庫,根據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標準,強化各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公開和運用。健全完善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各類主體實名登記制度,實現各類主體信息的統一認證。完成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與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對接,歸集市場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信用信息。加強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與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信息的互聯互通,強化信用監管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的開展。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對失信主體嚴格限制其參與交易活動,對守信主體積極開拓創新激勵方式,為自治區誠信企業提供便利服務。
(十四)開展智慧監管。運用全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系統,及時在線下達指令,實施動態監管,全面記錄市場主體、中介機構和交易過程信息,確保交易數據來源可溯、去向可查、監督留痕、責任可究。充分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先進技術,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測分析,保證交易和監管過程數據的安全性和不可篡改性,及時發現并預警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強化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精準性。
七、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組織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要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強化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領導,切實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運行維護經費,加大人員、設施、設備等配套保障力度,切實解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機構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加強政策法規、信息技術、業務能力等方面培訓,形成系統完善的素質拓展工作機制,不斷提升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工作人員的綜合素養和業務水平。
(十六)加快制度建設。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則,健全制度規則清理長效機制,做好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相關制度規則的立改廢釋工作,形成有效文件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清理過程和結果要及時在本部門網站及自治區、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十七)狠抓督促落實。各地區要將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管理,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公共服務、行政監督和市場規范等工作情況的監督管理。建立市場主體、第三方評議機制,并向社會公開情況。加強對各級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機制。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牽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促指導,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創新做法,對推進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進行通報,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實到位,重要情況及時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
附件:1. 《內蒙古自治區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實施方案》工作任務分解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