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招徠內蒙古自治區區域外游客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2025年招徠內蒙古自治區區域外游客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為確?!?025年招徠內蒙古自治區區域外游客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的有效實施,特制定《2025年招徠內蒙古自治區區域外游客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一章 ?獎勵申請
第一條 申報旅行社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及違法違規行為;申報旅行社及法定代表人未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第二條 申報旅行社應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如實填報上傳團隊信息。
第三條 申報旅行社在工作日期間可向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市場管理處提交獎勵申請材料。
第四條 申報旅行社須按“一團一檔”的要求組織實施并報送申報材料。
第五條 申請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資格審核材料
1.旅行社營業執照(正、副本)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有效期內的旅行社責任險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以上復印件須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2.組團社與地接社業務合同(協議)及單團團隊確認單。
3.團隊行程單(含日期、行程、人數、住宿酒店名稱及導游信息等)。
4.“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導出的游客名單(含姓名、證件號碼等信息)、電子行程單、電子發票等。
5.旅行社與旅游車隊簽訂的旅游車輛租賃合同復印件。
(二)分類審核材料
1.按要求如實填寫《2025年招徠內蒙古自治區區域外游客獎勵資金申報表》(附件1)、《2025年招徠內蒙古自治區區域外游客獎勵資金匯總表》(附件2)。
2.招徠區外、港澳臺地區、境外游客。有效住宿憑證(發票復印件、酒店水單等)。
3.國內、國際旅游包機(含切位)。旅行社與航空公司(或機場集團、第三方服務公司)的包機(含切位)合同復印件、乘客信息(由取得民航客票銷售資質的代理人或票務公司出具),有效住宿憑證(發票復印件、酒店水單等)。
4.國內、國際旅游專列。專列調車令及游客車票(大票附游客名單),有效住宿憑證(發票復印件、酒店水單等),專列途經多個盟市或地區,只對組織招徠入內蒙古自治區旅游專列的旅行社予以確認。
5.高鐵(動車)。游客本人實名車票,有效住宿憑證(發票復印件、酒店水單等)。
第二章 ?審核與發放
第六條 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根據工作需要,將適時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第七條 審核通過的擬獎勵旅行社名單,將在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八條 旅行社如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在公示期內向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復審,逾期或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調查核實后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向申訴方反饋。無異議后,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將按照“獎勵辦法”規定的獎勵標準,適時將獎勵資金撥付至旅行社賬戶。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九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旅行社,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規,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有權要求其退還獎勵資金并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獲得獎勵的旅行社應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有權要求其退還獎勵資金。
第十一條 在獎勵資金兌現之前獲得獎勵的旅行社,本年度被有效投訴3次以上(含3次),或引發較大輿情的,取消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實施過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本《細則》作相應調整。
第十三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按照《獎勵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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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