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關于落實<關于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意見>的實施細則》的通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財政廳
關于印發《關于落實<關于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意見>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內科發〔2024〕80號
自治區各相關部門、單位,各盟市科技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意見》,現將《關于落實<關于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意見>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12月26日
關于落實《關于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意見》的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是落實《關于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意見》的重要措施,旨在通過財政科技資金獎補支持,推動各類創新主體進一步提升創新能力,提高創新活力,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
一、職責分工
(一)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和程序提出財政科技資金支持名單及擬支持額度。負責預算申請、通知發布、立項確定、過程管理、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
(二)自治區財政廳(以下簡稱“財政廳”)按照財政預算管理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負責預算下達和撥付、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
(三)歸口管理單位包括各盟市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部門、自治區直屬高校、科研院所等,負責日常監管,監督項目經費使用、配套條件落實并承擔科技廳、財政廳委托管理相關事宜。
(四)承擔單位是專項資金、具體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負責建立“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等部門的責任和權限,加強資金規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按照資金用途實行專賬管理。嚴格預算管理,加強單位研發投入統計歸集,及時按規定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配合做好財務審計、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依法據實組織編制項目申報書,并按照項目批復預算和相關管理制度使用資金。
二、支持事項
(一)企業研發投入后補助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完善分類獎補政策,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2.申請對象
在自治區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未被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
3.支持內容
以企業最近一個年度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數額為補助測算基數,對于最近連續兩個年度都享受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按照研發投入增量給予企業最高10%的后補助支持。單個企業年度支持資金最多不超過500萬元,少于1萬元的不予補助。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組織申報。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在科技廳官方網站聯合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相關要求。
(2)企業申請。盟市科技局組織企業按照自愿的原則提出補助申請。
(3)審核上報。盟市科技局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參考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申報等基礎信息,對所屬地企業補助資金申報情況進行綜合審查,確定擬補助對象與補助金額,匯總后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4)補助下達。自治區科技廳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對盟市上報的補助情況進行核對確認,提出補助方案,在自治區科技廳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科技廳下達資補助金,抄送自治區稅務局。
5.資金用途
企業將后補助資金重點用于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等的研發活動,及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后補助資金符合現行財稅政策規定中不征稅收入的,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應對后補助資金及其發生的支出進行單獨核算,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并持續加大研發投入。
(二)高新技術企業獎補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健全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領軍企業梯度培育機制。
2.支持對象
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即通過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并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
3.支持內容
對新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萬元科研經費獎勵支持。
4.申請材料及程序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文件,確定獎補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會同財政廳下達資金。
5.資金用途
獎補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術企業持續開展研究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推動企業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
(三)內蒙古科技創新專板掛牌企業后補助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支持企業上市融資。
2.申請對象
首次在內蒙古股權交易中心科技創新專板優選層或上市層掛牌的科技型企業。以前年度已獲得獎補資金的企業,或該企業主體重新注冊或更改企業名稱重新掛牌的企業不再享受獎補。
3.支持內容
對經自治區科技廳認定的上年度掛牌企業給予獎補,每年度獎補一次,每家掛牌企業一次性獎補30萬元。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掛牌企業推薦。內蒙古股權交易中心組織盡職調查、掛牌評審等相關程序,完成內蒙古科技創新專板掛牌手續,經公示無異議后,向科技廳報送掛牌企業名單和獎補申請。
(2)資格審核。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復審,確定年度獎補企業名單。
(3)組織公示。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對掛牌企業獎補名單在科技廳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4)經費下達。公示無異議后,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科技廳下達資金,抄送自治區黨委金融辦和內蒙古股權交易中心。
5.資金用途
獎補資金應當用于支持科技型企業開展科技金融、企業上市培育和科技創新等相關工作。不得用于支付各類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員工資性支出及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開展與科技金融和科技創新活動無關的支出;不得用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四)科技領軍企業獎補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健全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領軍企業梯度培育機制。
2.申請對象
自治區科技廳認定的科技領軍企業。
3.支持內容
對首次認定的科技領軍企業,經相關程序,給予不低于300萬元科研項目支持。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自治區科技廳發布關于組織科技領軍企業申報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的通知,明確相關要求。
(2)符合條件的科技領軍企業按照要求提交項目申報材料(項目申報書及按照廳內項目申報要求需提供的相關材料),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推薦至自治區科技廳。
(3)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4)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進行立項支持,會同自治區財政廳下達資金。
5.資金用途
由企業凝練技術攻關方向,用于科技創新項目,開展關鍵技術攻關,提升企業創新能力。
(五)企業科技特派員獎勵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實施企業科技特派員行動,對服務績效突出的特派員給予獎勵。
2.支持對象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有關要求,經各盟市科技主管部門備案認定的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及依托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為企業提供各類創新服務的企業科技特派員。
3.支持內容
(1)根據盟市企業科技特派員年度工作任務,給予各盟市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經費支持。
(2)對上一年度考核優秀的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給予20萬元經費支持。
(3)對上一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企業科技特派員給予3萬元經費獎勵,支持企業科技特派員與服務企業聯合申報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自治區科技廳制定印發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年度實施方案和企業科技特派員年度考核方案,明確各盟市年度重點工作及任務目標。
(2)各盟市科技局按照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年度實施方案和考核方案要求,制定盟市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年度實施方案,組織開展上一年度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企業科技特派員績效考核工作,將盟市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年度實施方案和年度優秀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優秀企業科技特派員名單報送至自治區科技廳。
(3)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各盟市報送年度實施方案、年度優秀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及優秀企業科技特派員名單進行審核確認,提出經費支持方案,在自治區科技廳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優秀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及優秀企業科技特派員名單,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科技廳下達資金。
5.資金用途
(1)支持各盟市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經費由盟市科技局根據盟市工作任務情況進行統籌調配,用于科技特派員的培訓與管理、服務平臺建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人員深入企業服務等經費支出。
(2)年度優秀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獎勵經費由獲獎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進行支配,用于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建設。
(3)年度優秀企業科技特派員獎勵經費給予企業科技特派員本人。
(六)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和眾創空間后補助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依托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可持續發展示范區、農高區、技術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平臺和基地,打造沿黃科技走廊。建設蒙東科創中心。提高民營企業獲得創新資源的公平性,支持民營企業承擔科技創新任務,在優勢民營企業布局建設一批科技創新平臺。
2.支持對象
(1)獲批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2)備案為國家眾創空間。
(3)獲批的國家級創新加速器。
(4)績效評估優秀的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3.支持內容
(1)獲批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后補助。
(2)備案為國家眾創空間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后補助。
(3)獲批為國家級創新加速器的一次性給予150萬元后補助。
(4)對績效評價優秀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和40萬元后補助經費支持。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獲批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文件。
(2)備案為國家眾創空間的文件。
(3)獲批為國家級創新加速器的文件。
(4)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年度績效評價結果,確定年度獎補名單,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獎補資金分配方案。
5.資金用途
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和眾創空間后補助經費要用于開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的規劃建設咨詢、公共(技術)服務及其他相關平臺建設、調研培訓、聘任創業導師、科研助理的勞務性報酬和社會保險補助等支出,舉辦科技成果對接和推介會、創新創業大賽、項目路演、創業沙龍、大講堂、訓練營等創新創業活動相關支出,以及房租、中介服務、天使或創業投資、入駐企業績效、大學生創業指導等補貼。
(七)國家平臺支持政策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對新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基地、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連續5年每年給予1000萬元以上科研項目經費,對特別重大的平臺實行“一事一議”,每年最高給予1億元支持。
2.申請對象
獲得批準建設的國家實驗室基地、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平臺。
3.支持內容
(1)對于已經獲得批復建設的國家實驗室基地,根據建設需要“一事一議”確定年度支持額度。
(2)對于已經獲得批復建設的全國重點實驗室,按照建設方案連續5年給予資金支持,區內單位牽頭建設的每年不低于2000萬元,區內單位參與聯合共建的,每年不低于1000萬元,特別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議”確定支持額度。
(3)對于新批復建設的國家技術創新中心,連續5年每年給予3000萬元以上資金支持,5年后根據運行評估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確定支持方式及支持額度。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建設主體圍繞建設目標任務,編制《年度實施方案》,報請依托單位和歸口主管部門審核后向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提出申請。
(2)自治區科技廳審核《年度實施方案》,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報自治區財政廳,由自治區財政廳下達資金。
5.資金用途
支持資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攻關、開放性課題研究、科技成果轉化應用、人才培養引進、科研儀器購置與開放共享、中試基地建設等科研相關活動。
(八)國家平臺培育政策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培育建設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國家平臺。
2.申請對象
納入自治區重點培育范圍的國家實驗室基地、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牽頭組建單位。
3.支持內容
納入自治區重點培育范圍的國家實驗室基地、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等采取“一事一議”確定支持額度。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牽頭建設主體圍繞建設目標任務,編制《年度實施方案》,報請依托單位和歸口主管部門審核后向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提出申請。
(2)自治區科技廳審核《年度實施方案》,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報自治區財政廳,由自治區財政廳下達資金。
5.資金用途
支持資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攻關、開放性課題研究、科技成果轉化應用、人才培養引進、科研儀器購置與開放共享、中試基地建設等科研相關活動。
(九)自治區平臺支持政策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規范建設內蒙古實驗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自治區級平臺。
2.申請對象
獲得批準建設的內蒙古實驗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
3.支持內容
(1)新批復建設的內蒙古實驗室,按照批復的內蒙古實驗室建設方案或有關要求連續5年每年給予3000萬元以上資金支持,5年后根據運行評估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確定支持方式及支持額度。
(2)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建立穩定支持機制,重組建設或新批復建設的實驗室給予每年100萬元支持,3年定期評估后根據評估結果給予50-100萬元分類支持。
(3)新批復建設的自治區技術創新中心給予一次性500萬元支持,3年定期評估后根據評估結果給予200-300萬元分類支持。
(4)新批復建設的自治區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給予一次性100萬元支持,3年定期評估后根據評估結果給予50-100萬元分類支持。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牽頭建設主體圍繞建設目標任務,編制《年度實施方案》或項目任務書等,報請依托單位和歸口主管部門審核后向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提出申請。
(2)自治區科技廳審核《年度實施方案》或項目任務書等,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報自治區財政廳,由自治區財政廳下達資金。
5.資金用途
支持資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攻關、開放性課題研究、科技成果轉化應用、人才培養引進、科研儀器購置與開放共享、中試基地建設等科研相關活動。
(十)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支持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開展政策先行先試改革,積極爭創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依托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可持續發展示范區、農高區、技術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平臺和基地,打造沿黃科技走廊。建設蒙東科創中心。
2.申請對象
國務院批復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認定的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3.支持內容
(1)對獲批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按照有關要求連續5年每年給予3000萬元以上資金支持,5年后根據運行評估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確定支持方式及支持額度。
(2)對新獲批的自治區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按照有關要求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以上資金支持。
(3)對首次進入全國排名前60名或年度排名在歷史最高排名基礎上提升5位以上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給予一次性1000萬元研發經費支持。
(4)積極創建呼包鄂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獲批后自治區按照有關要求連續5年每年分別給予呼包鄂三家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3000萬元以上資金支持,5年后根據運行評估情況,采取“一事一議”確定支持方式及支持額度。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自治區科技廳印發關于報送支撐重大創新平臺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相關要求。
(2)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高區按照要求編制實施方案,經所在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3)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報送實施方案進行咨詢論證,提出修改完善意見。
(4)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高區按照專家論證意見對實施方案進行修改完善,經所在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審定后以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名義報送自治區科技廳。
(5)自治區科技廳審核方案確認后,會同自治區財政廳下達資金。
(6)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高區負責具體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簽訂項目任務書并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5.資金用途
支持資金用于開展重大科研攻關任務、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創新平臺建設等科研活動。
(十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后補助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
2.支持對象
(1)科技部批準設立的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
(2)自治區科技廳批準設立的自治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
3.支持內容
(1)對批準設立的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給予500萬元后補助經費支持。
(2)對批準設立的自治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給予20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提出建設需求。對于工作基礎好、積極性高、符合布局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盟市,地方科技主管部門經報請地方政府同意,提出示范區建設需求和建設思路。
(2)制定建設方案。地方科技主管部門編制建設方案,開展專家咨詢論證,由地方政府報送科技部或自治區科技廳??萍疾炕蜃灾螀^科技廳根據情況組織開展調研咨詢,提出對建設方案的編制意見。
(3)啟動示范區建設。對滿足建設條件、建設方案成熟的地方,科技部或自治區科技廳支持示范區建設。地方政府按要求啟動建設,加強建設方案任務落實和考核評價。
(4)監測評估。示范區設立各具特色的建設指標體系,引導建設方向和目標任務。每年12月底以前,地方科技主管部門將示范區年度建設情況書面報科技部或自治區科技廳。示范區建設期滿前,科技部或自治區科技廳組織開展總結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整改、撤銷或后續支持等事項。
(5)示范推廣。示范區凝練提出可供復制推廣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經驗做法??萍疾炕蜃灾螀^科技廳對示范區建設經驗和做法進行總結提煉,向全國或自治區示范推廣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先行先試政策與經驗模式,發揮示范區的輻射帶動效應。
5.資金用途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后補助經費主要用于示范區相關建設,培育建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等創新平臺載體,搭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網絡,培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購買技術研發與中試設備、公共技術服務儀器設備,創新科技金融服務等。
(十二)概念驗證平臺、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中試公共服務平臺后補助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支持建設科研中試基地、概念驗證基地、實驗實證測試基地等。
2.支持對象
自治區概念驗證平臺、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中試公共服務平臺。
3.支持內容
(1)對新備案的概念驗證平臺給予5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概念驗證平臺給予10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
(2)對新備案的中試基地和中試公共服務平臺分別給予150萬元和100萬元后補助經費支持。對績效評價優秀的中試基地和中試公共服務平臺分別給予150萬元和100萬元后補助經費支持。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年度工作計劃發布備案和績效評價通知,確定申報單位、績效評價對象、自評報告模版等。
(2)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中試公共服務平臺、概念驗證平臺按照備案程序進行申報,按照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績效評價通知要求進行自評,向盟市科技局等歸口管理部門提交自評報告。
(3)歸口管理部門對中科研中試基地、專業化技術研發與中試公共服務平臺、概念驗證平臺提交的申報材料、自評報告進行初審后報送至自治區科技廳。
(4)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材料評審,對會議評審為備案或者優秀的科研中試基地、專業化技術研發與中試公共服務平臺、概念驗證平臺開展現場實地核查,并根據實地核查結果確定備案或評價等級。
(5)自治區科技廳經會議研究后在科技廳網站對備案結果或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公布績效評價結果,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科技廳下達資金。
5.資金用途
(1)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中試公共服務平臺后補助經費主要用于中試基地和中試公共服務平臺相關建設,搭建技術服務網絡、培育科技型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培養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人才,購買技術研發與中試設備、公共技術服務儀器設備。
(2)概念驗證平臺后補助資金支持資金用于概念驗證平臺自身建設和提供概念驗證服務、項目支持等。
(十三)支持技術轉移機構建設、職業經理人獎勵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鼓勵和支持專業化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人才培養基地和績效突出的職業經理人給予一次性支持和獎勵。
2.申請對象
(1)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
(2)國家級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
(3)經備案的技術經紀人/經理人。
3.支持內容
對新獲批的國家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給予一次性100萬元后補助支持。對技術經紀人/經理人年度內累計促成技術轉移轉化交易金額超過100萬的,按技術交易合同實際成交額的2%,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國家認定文件和技術經紀人/經理人年度工作績效,確定年度獎補名單,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獎補資金分配方案。
(2)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對獎補名單在自治區科技廳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3)公示無異議后,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科技廳下達資金。
5.資金用途
支持資金用于開展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條件建設、調研培訓、對接服務、舉辦科技成果推介活動、技術經紀人/經理人培養等。對技術經紀人/經理人的補助由所在服務機構兌現給個人或團隊。
(十四)支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建設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增加基礎研究投入,完善競爭性支持和穩定性支持相結合的投入機制”,“支持現代農牧業、生物育種、生態環境、新能源、新材料等具有比較優勢的學科領域加強基礎研究?!?/span>
2.申請對象
(1)獲得科技部批準建設的國家級野外觀測研究站。
(2)考核評估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自治區野外觀測研究站。
3.支持內容
(1)對于已獲得科技部建設批復的國家級野外觀測研究站,連續五年每年給予100萬元資金補助。
(2)考核評估結果為“優秀”和“良好”檔次的自治區野外觀測研究站分別給予每年50萬元、30萬元資金補助。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國家級野外觀測研究站。圍繞野外站建設及能力提升的目標和任務,凝練具體科研項目,編制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科技廳履行相關立項程序,審定后確認立項,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會同財政廳下達資金。
(2)自治區野外觀測站??萍紡d定期組織自治區級野外觀測研究站考核評價工作,對評價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野外觀測研究站給予后補助支持,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會同財政廳下達資金。
5.資金用途
(1)科技部建設批復的國家級野外觀測研究站補助資金用于科學研究項目,提升野外站創新能力。
(2)自治區野外觀測站補助資金用于開展野外觀測、項目研究、人才培養、人員績效、培訓交流、科研設施與儀器維修維護和開放共享等相關費用支出。
(十五)支持“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建設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積極融入“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推動建設聯合實驗室、國際科技合作基地。
2.申請對象
獲得科技部批準建設(認定)的國家“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國際科技合作基地。
3.支持內容
對爭取到國家批準建設(認定)“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的依托單位,自治區財政根據建設類型、領域、規模、攻關方向等,給予300萬元科研經費支持。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國家認定文件和“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年度工作績效,確定年度獎補名單,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獎補資金分配方案。
(2)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對支持名單在自治區科技廳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3)公示無異議后,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科技廳下達資金。
5.資金用途
支持資金用于與國外院校、科研機構聯合開展國際前沿科技領域研究、關鍵共性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活動。
(十六)支持科創飛地建設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支持區內創新主體與區外高等學??蒲性核献鞴步萍佳邪l和產業應用“雙向飛地”。依照《內蒙古自治區科創飛地建設與備案管理工作指引(暫行)》,支持科創飛地建設。
2.申請對象
(1)自治區各級政府部門所屬建設單位(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政府主導型科創飛地)。
(2)自治區內依法注冊登記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機構等(企事業單位自建型科創飛地)。
3.支持內容
(1)政府主導型科創飛地首次備案后,按照上年度服務自治區科技創新績效情況給予支持,主要支持額度為技術合同成交額的10%、落地自治區科技項目投資額的5%、開展引才活動經費的20%,以上支持額度可疊加,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企事業單位自建型科創飛地按照建設方式分別給予支持:“飛出平臺”首次備案后,依據上年度非財政支持研發經費投入的30%,對其自治區申報單位給予經費支持;“飛入平臺”首次備案后,結合飛入地支持情況和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對落地的“科創飛地”給予經費支持。支持經費均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對已建科創飛地每3年考核一次,給予綜合績效評估優秀的100萬元獎補經費,每個科創飛地績效評估獎勵不超過2次。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符合《內蒙古自治區科創飛地建設與備案管理工作指引(暫行)》備案要求的單位填報科創飛地備案信息,經過推薦單位提出初審意見后,提交至自治區科技廳。
(2)自治區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評審,研究確定擬備案的“內蒙古自治區科創飛地”名單,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備案名單公示無異議后,正式予以備案。
(3)自治區科技廳根據科創飛地運行情況,提出支持經費方案,對支持名單在自治區科技廳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科技廳下達資金。
5.資金用途
支持資金用于技術研發、人才團隊建設,以及培育科技型企業、科技服務機構、成果轉移轉化等活動。
(十七)支持科普能力提升建設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加大科學技術普及力度,壯大科普人才隊伍,建好用好各類科普陣地。
2.申請對象
(1)自治區科普陣地,包括認定的自治區級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員工作站。
(2)旗縣科技事業單位。
3.支持內容
支持已認定的自治區級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員工作站,以及旗縣科技事業單位,發揮科技資源、科普場館和人才優勢,面向社會積極組織形式多樣的科普宣傳教育活動,打造主題突出、特色鮮明的科普示范品牌活動,開展科普培訓、展覽展示、科普沙龍、農技推廣、科技志愿服務示范活動等主題科普活動,每個項目支持10-15萬元不等,每年支持20-30個項目。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自治區科技廳發布通知。
(2)自治區級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員工作站以及旗縣科技事業單位,根據申報要求,圍繞科普工作開展,科普能力提升的目標和任務,凝練具體科普項目,編制實施方案,報請屬地盟市科技局或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推薦至自治區科技廳。
(3)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組織評審論證后,擇優提出支持方案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后,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科技廳下達資金。
5.資金用途
支持資金用于開展實施方案提出的科普相關活動,自治區科技廳將組織專家驗收。
(十八)國家科技獎獲獎項目獎勵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廣泛宣傳科技創新重大成果、先進經驗和科技工作者擔當奉獻的典型事跡,著力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崇尚科學、敢為人先的社會氛圍。
2.申請對象
(1)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個人。
(2)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單位。
(3)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第一完成單位。
3.支持內容
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個人;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單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第一完成單位,按國家獎金額度的5倍給予科研經費和獎金支持。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各有關單位及個人,從《國務院關于****年度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決定》下發之日起60日內,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者(個人或組織)將相應的申請材料提交至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中心。
(2)需提供國家科學技術獎獎勵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原件審核后退回);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單位的賬戶、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收據;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開戶銀行及賬號。
(3)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對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確認后,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科技廳下達資金。
5.資金用途
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組織或者個人,自治區按照國家獎金額度的五倍給予科研經費支持和獎勵,具體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執行。
(十九)支持承接承擔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積極爭取國家科技重大項目、重點研發計劃,按照項目申報要求給予足額配套經費支持。
2.申請對象
上年度牽頭承擔國家科技重大項目、重點研發計劃項目或課題的自治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
3.支持內容
對上年度牽頭承擔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重點研發計劃項目或課題的單位,自治區按照國家項目資金實際到位情況給予最高20%科研經費支持,支持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國家項目有配套經費要求的,按照國家要求配套支持。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自治區科技廳發布申請通知。
(2)申請單位按照通知要求,提出申請經費支持額度,并提供獲得國家開展的科技項目相關申報材料、項目立項、項目資金撥付等證明材料,以及支持經費擬開展的科研項目材料。
(3)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自治區科技廳復審,提出支持建議,公示無異議后下達資金。
5.資金用途
20%科研經費支持要用于單位科技創新項目、開展關鍵技術攻關;配套資金支持國家科技重大項目和重點研發計劃。
(二十)支持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
1.政策依據
《意見》規定:推動大型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將其作為各類平臺的重要考核指標。
2.申請對象
納入內蒙古自治區科研基礎設施與儀器共享服務平臺統一管理的自治區有關高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
3.支持內容
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考核評價結果為“優秀”和“良好”檔次的管理單位給予不超過50萬元補助。
4.申請材料及程序
(1)科技廳建立大型科研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機制,面向管理單位開展科研基礎設施和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
(2)科技廳根據評價考核結果,對評價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管理單位給予后補助支持,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會同財政廳下達資金。
5.資金用途
開放共享服務后補助資金,管理單位可用于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應用技術、升級改造、檢測方法等方面的開發研究與應用創新研究、維修維護、人員績效、培訓交流和服務平臺建設與維護等開放共享工作相關的費用支出。
三、監督管理
(一)獲得《實施細則》所涉及的支持資金的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背科研誠信要求、違反科技項目管理規定、違反財政管理制度等不良信用行為,記入科研誠信檔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考核評估、認定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及的管理機構、承擔單位、依托單位、專家、第三方機構及其相關科研人員、工作人員等各類主體,存在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科技廳或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定期組織對相關任務進展、運行等情況開展考核評估,及時向相關部門、單位反饋考核評估結果,強化評估結果運用。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