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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 2024-12-06   |   訪問次數:1182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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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礦山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近年來,我區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還存在許多突出問題,特別是幾起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教訓極為慘痛。必須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牢牢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抓好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精神,經自治區黨委、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礦山安全生產準入

  (一)嚴格災害嚴重礦山安全準入。嚴格項目審批,新建井工煤礦產能原則上不低于300萬噸/年,露天煤礦產能不低于500萬噸/年,改擴建后煤礦產能不低于120萬噸/年。停止審批新建、改擴建產能高于800萬噸/年的高瓦斯煤礦和沖擊地壓煤礦;除煤炭資源、電力供應緊張地區外,原則上不再新建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災害嚴重的煤礦不得核增生產能力。嚴格控制新建獨立選礦廠尾礦庫,嚴禁新建“頭頂庫”和總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嚴禁在距離黃河干流岸線3公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建、改擴建尾礦庫。

  (二)嚴格非煤礦山源頭管控。嚴格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學合理設置礦山。不得新設開采礦產資源儲量不能滿足最低開采規模要求的采礦權。推動已形成立面山體的已設礦山通過市場化出讓方式進行擴界,開采完成后整體恢復治理。礦山企業要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生產,建設期間礦山規模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及時履行安全設施設計變更手續;建設完成后應及時組織開展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礦山安全設施設計經批準后一年內未施工的,應重新報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礦山建設、生產等的監督核查。

  (三)規范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設計邊坡超過150米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由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不得下放或委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制定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規范,礦山開發沒有進行一次性總體設計的,原則上不得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審批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進行現場核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現場核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拒不整改的,不予辦理許可手續。

  二、推進礦山轉型升級

  (四)分類處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對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越界開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許可證采礦且拒不整改的,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經停產整頓仍達不到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且拒不整改仍然生產建設的,或者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對產能小于60萬噸/年的煤礦,當地政府應推動其整合重組或關閉退出。

  (五)嚴格落實礦山關閉措施。對已申請關閉退出或政府已作出關閉退出決定的礦山,礦山行業管理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規設置關閉“過渡期”或“回撤期”、擅自進行生產建設以及關閉期間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對屬地政府已公告關閉的礦山,相關部門要依法注銷相關證照,并對礦井關閉等情況進行監督,督促電力企業按規定實施有序停電措施。對已通過復查驗收的關閉礦山,屬地旗縣級政府要明確其所在蘇木鄉鎮(街道)屬地監管責任。

  (六)推進尾礦庫閉庫銷號。對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不再進行排尾作業、停用超過3年、停工停建且無法復工復建的尾礦庫,應及時閉庫治理并銷號。完成閉庫治理的尾礦庫,由屬地旗縣級以上政府公告銷號,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礦。對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由屬地旗縣級政府指定管理單位負責閉庫銷號。

  (七)實施非煤礦山整合重組。鼓勵大型礦山企業兼并重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礦山企業。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扶優汰劣、分類處置”的原則,推動不符合安全規定的非煤礦山整合重組,實現礦權、規劃、主體、系統、管理“五統一”。加強非煤礦山整合驗收工作,未經驗收不得組織生產。

  (八)加快礦山升級改造。推動中小型礦山機械化升級改造和大型礦山自動化、智能化升級改造,加快災害嚴重礦山智能化建設,打造區域自動化、智能化標桿礦山。到2025年年底,災害嚴重生產礦井及其他符合條件的煤礦應完成智能化改造。

  (九)提高科技創新支撐能力。強化礦山安全科技支撐體系建設,培育建設礦山安全生產領域科技創新平臺,支持高等學校建設相關重點實驗室和研究中心,加大科研成果轉化力度。加強礦山安全領域技術攻關。推進礦山信息化、智能化裝備和機器人應用,提升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等在礦山風險防控、隱患整治、災害治理等方面的應用水平。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十)健全礦山安全管理體系。礦山企業應建立健全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確定管控重點,落實管控措施,壓實管控責任。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定期開展覆蓋各生產系統和操作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礦山企業標準化建設效果評估體系,建立動態考核機制。推動正常生產的大中型礦山、中央及地方國有礦山達到二級及以上標準化等級,推進一級、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與優惠政策掛鉤工作。

  (十一)嚴格隱患問題跟蹤整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對礦山企業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依法依規責令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對同類重大事故隱患反復出現、屢改屢犯甚至在整改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礦山企業,依法從重處罰,并從嚴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有上級公司的,依法倒查上級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

  (十二)強化重大災害治理。礦山企業須按規定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驗證,查清隱蔽致災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對災害礦井該鑒定不鑒定、該戴帽不戴帽、不按災害等級設防或者鑒定弄虛作假的,依法依規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十三)嚴格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強化礦山設備設施安全檢查,依法查處非法使用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的行為。推動礦用安全設備全生命周期智慧監管平臺建設,落實礦用設備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十四)規范礦山外包工程管理。礦山企業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將露天煤礦采煤工程和井工煤礦采掘工作面及井巷維修作業外包。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查處無資質承包、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以包代管、掛靠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五)強化停工停產礦山安全管控。屬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對停工停產整改煤礦實施駐礦盯守,對其他停工停產礦山落實駐礦盯守或者巡查責任。礦山企業停產停建期間必須嚴格人員入井管理,嚴禁以設備調試、檢修和設施維修等為由組織建設生產。

  (十六)加強復工復產安全條件復核。復工復產前,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定復工復產方案,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組織開展全面安全檢查。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執法檢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弄虛作假的,依法嚴肅查處。

  (十七)提升風險監測預警處置能力。加強礦山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警預報能力建設。遇有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時,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礦山企業停產撤人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落實不力的,依法依規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四、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十八)落實主要負責人責任。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要組織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形成治理報告簽字備查。地下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礦山企業實際控制人每月在生產現場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對故意增加管理層級,層層推卸責任、設置追責“防火墻”的,發生重特大事故要依法直接追究涉礦企業集團總部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九)健全安全管理機構。災害嚴重礦山應按要求配備災害治理專職領導人員、專門機構、專業人員。工程地質類型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設置專門機構、專業人員負責地壓防治工作。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嚴格落實“三專兩探一撤”措施。

  (二十)強化安全基礎管理。嚴格井下勞動定員管理,減少井下作業人員,不得超定員安排人員下井作業。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做好礦工心理疏導工作。

  五、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和部門監管監察責任

  (二十一)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嚴格落實礦山安全領導責任,組織開展區域性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嚴厲打擊非法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加強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盟市、旗縣(市、區)政府領導同志每季度要聽取負責包保的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相關問題;每年至少2次到負責包保的重點礦山和尾礦庫作業現場進行檢查。

  (二十二)落實礦山安全監管監察責任。嚴格落實礦山安全分級屬地監管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明確盟市、旗縣(市、區)礦山安全監管執法管轄權限,明確礦山、尾礦庫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建立部門聯合執法和問題線索移交機制。中央管理企業礦山安全監管由盟市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上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加強對所轄礦山的抽查檢查。其他各有關部門要在行業管理、業務管理、生產經營管理中一體推進落實礦山安全生產各項要求。礦山安全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旗縣級以上政府落實礦山安全監管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考核,壓實工作責任。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部門關于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防范化解礦山重大安全風險。

  (二十三)加強安全監管宣傳培訓。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監管執法人員專業素養和法治素養。把宣傳教育融入日常,深入開展巡回輔導和進礦山宣講活動;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須制作警示教育片,對礦山企業集中組織開展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作業人員的警示教育。加強對礦山安全培訓機構的監督檢查,堅決整治假培訓、假考試、假證書等亂象。

  六、推進礦山安全依法治理

  (二十四)加強執法保障。加強在線監控聯網和礦山安全綜合信息化平臺建設,提升“互聯網+”遠程監管水平,2025年年底前全區尾礦庫、地下礦山、露天礦山全部建成在線監控系統并接入自治區平臺。

  (二十五)強化安全監督檢查。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礦山各類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對頂風作案、屢禁不止的企業,依法從嚴懲處并公開曝光。建立健全執法全過程監督機制,對應發現的安全生產基本條件類重大事故隱患長期失察、只檢查不執法、問題隱患描述避重就輕的,一律實施責任倒查,并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二十六)加強中介機構監管。加強礦山領域安全評價、設計、檢測、檢驗、認證、咨詢、培訓、監理、標準化評定等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逐步建立礦山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公開和信息共享制度。

  (二十七)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加大瞞報謊報事故舉報獎勵、聯合懲戒、提級調查力度,建立健全“不敢瞞”、“瞞不住”的長效機制。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礦山,依法依規責令停產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對不具備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礦山,依法依規予以關閉。

  七、強化組織實施

  (二十八)健全保障措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定期研究礦山安全工作,切實解決突出問題。要統籌資金渠道,加強礦山淘汰退出、尾礦庫治理、信息化系統、智能化礦山建設和安全監督檢查等經費保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確保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各項部署要求落實到位。

  來源:內蒙古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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