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3部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行業廣告宣傳合規提示》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3部門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行業廣告宣傳合規提示》的通知
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健康委,廣播電視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監管為民理念,進一步規范全區醫療廣告活動,有力維護醫療廣告市場秩序,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牽頭自治區衛健委、自治區廣播電視局制定《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行業廣告合規提示》,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部門職責做好對屬地醫療機構和各廣告市場主體的行政指導和相關法規政策宣傳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廣播電視局
2024年9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行業廣告宣傳合規提示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醫療廣告活動,有力維護醫療廣告市場秩序,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自治區衛健委、自治區廣電局聯合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醫療行業廣告宣傳合規提示》(本提示所稱醫療廣告,是指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商業廣告),請全區醫療機構和各廣告市場主體在制作、發布醫療廣告活動中自覺遵守。
一、指導思想
全區醫療廣告宣傳活動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深入貫徹黨的“全面推進健康中國建設”重大決策部署,堅持正確導向、誠實守信、真實準確、公平競爭原則,遵循行業規范,嚴格行業自律,維護醫療活動良好市場環境和秩序。
二、醫療廣告行為規范
(一)醫療機構和各廣告市場主體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主動履行主體責任,真實合法,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應當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二)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含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應當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
2.《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應當加蓋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公章;
3.醫療廣告成品樣件。電視、廣播廣告可以先提交鏡頭腳本和廣播文稿。
(三)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發布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四)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仍需繼續發布醫療廣告的,應重新提出審查申請。醫療廣告內容需要改動或者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發生變化,與經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符的,醫療機構應當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五)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服務提供者委托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六)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設計、制作、代理、發布醫療廣告必須依法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嚴格按核準內容發布。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醫療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并自發布之日起將廣告業務檔案保存兩年備查。
(七)醫療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八)不得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醫療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醫療廣告。
(九)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不得鏈接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十)廣播電臺、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應當按照《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播出醫療廣告。
(十一)醫療機構要慎用廣告代言人,堅決抵制違法失德人員。廣告主在選用代言人時,要做好背景調查和風險防控,要把政治素養、道德品行、藝術水準、社會評價作為選用廣告代言人標準。
(十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醫療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十三)醫療機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形式和途徑公開醫療服務信息,醫療服務信息不屬于醫療廣告。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醫療廣告內容準則
(一)堅持正確的廣告導向。醫療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傳遞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廣告內容應健康文明,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1.嚴禁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黨和政府重大政治活動、慶?;顒訕酥緲俗R、宣傳報道、領導人講話等。
2.嚴禁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以及共青團、少先隊、婦聯、工會、殘聯、紅十字會等機構的標志標識。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或者形象。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3.嚴禁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等內容。
4.嚴禁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內容。
5.嚴禁含有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內容。
6.嚴禁借社會輿情話題、歷史事件、災難事件等進行商業炒作。
7.嚴禁含有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
8.醫療廣告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不得使用繁體字和異體字;不得使用錯別字、諧音?;蛘叽鄹某烧Z;不得單獨使用民族語言文字和外國語言文字。
9.醫療廣告中使用的數字、標點符號和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以下項目:
1.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2.醫療機構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醫療機構類別;
5.診療科目;
6.床位數;
7.接診時間;
8.聯系電話。
其中1.至6.項發布的內容必須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
(三)醫療廣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2.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3.保證治愈或隱含保證治愈的;
4.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5.淫穢、迷信、荒誕的;
6.與其他醫療機構比較或者貶低其他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
7.利用患者、公眾人物、醫務人員和有關專業人員,或者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以及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形象作推薦、證明,如醫療美容廣告中出現的所謂“推薦官”“體驗官”等,以自己名義或者形象為醫療美容做推薦證明的,應當被認定為廣告代言人;
8.使用“世界級”“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頂級”極至、登峰造極、頂尖、絕對、唯一、等絕對化廣告用語;
9.冠以祖傳秘方或者名醫傳授等內容的;
10.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11.使用解放軍或武警部隊名義;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尖銳濕疣、梅毒、淋病、軟下疳等性病及牛皮癬(銀屑病)、艾滋病、癌癥(惡性腫瘤)、癲癇、乙型肝炎、白癜風、紅斑狼瘡等疾病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五)醫療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違法廣告:
1.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服務不存在的;
2.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4.虛構接受醫療服務的效果的;
5.使用虛構、偽造的機構作證明的;
6.虛構優惠的,如以“免費治療、免費贈送、免費送療程”等誘導性內容,或“來我院治療可享活動價(1折起)”等虛構原價、虛假折扣方式進行宣傳的;
7.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服務應當取得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未取得而謊稱取得的,如宣傳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批、備案的診療科目和服務項目等內容;
8.將未依法取得醫師執業資格或醫療教育、科研相關職稱的人宣稱為“醫生”“醫學專家”等醫學專業人士,或者假冒患者名義的;
9.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六)禁止利用新聞報道、醫療資訊、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醫療廣告。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等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或者版面發布該醫療機構的廣告。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