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國旗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國旗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
內政發〔2024〕26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國旗管理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國旗管理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了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以下簡稱國旗)尊嚴,規范國旗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以下簡稱《國旗法》)及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制作、銷售、升掛、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國旗管理工作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管理有關工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具體部門負責國旗管理有關工作。自治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指導全區國旗管理有關工作。
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升掛、使用和收回等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國旗的制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和教育、文化和旅游、外事、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能職責,加強對國旗升掛、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依照《國旗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機構所在地,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學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
出境入境的機場、車站、口岸、邊防哨所等場所,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在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
第五條?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應當升掛國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應當升掛國旗。
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應當在宣誓場所懸掛國旗。
第六條?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七條?升掛國旗的單位要結合實際,將國旗置于顯著位置,參照《國旗升掛裝置基本要求》合理確定旗桿位置、高度,做到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筑、周邊環境相適應。兩個以上單位同處一座建筑物或者一個院落內的,可以只升掛一面國旗。
國旗一般橫向升掛、使用。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
第八條?懸掛、插掛、豎掛或者擺放國旗時,國旗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擋。
因特殊需要以豎掛、斜插等方式使用國旗時,應當使用符合規格的國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處于上方位置,與使用場合、周邊環境相協調。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第九條?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在當日早晨升起,當日傍晚降下,不得只升不降。
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升掛多面旗幟的,國旗應當先于其他旗幟升掛,后于其他旗幟降下。
第十條?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學校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的升旗儀式,應當在開幕時舉行。
舉行升掛國旗儀式時,由1人掌旗,2人護旗,莊重地步向旗桿。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應當奏唱國歌,現場人員應當面對國旗肅立,并行注目禮或者舉手禮致敬。
第十一條依照《國旗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大風、沙塵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發布氣象災害預警時,可以對是否升掛國旗作出安排。
第十二條?需要下半旗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的回收,按照單位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機關黨委或工會負責;學校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牧區由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其他組織和嘎查村(社區)由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合理設置國旗回收點,明確集中放置場所,常態化開展國旗收回處置工作。對個人和組織送交的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應當做到應收盡收、妥善保管、統一處置,不得再次流入社會。
第十四條在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等現場使用國旗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指導,督促主辦方及時收回使用的國旗并依法依規送交處置。
第十五條?集中處置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時,應當注重環保和循環利用,處置過程應當嚴肅有序。
第十六條?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使用國旗及其圖案應當遵守《國旗法》有關規定,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十七條?各地區、各部門應當結合愛國主義教育和重大節慶活動,組織開展《國旗法》普法宣傳活動,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新媒體等渠道,廣泛普及國旗知識,增強公民國家觀念,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國旗、愛護國旗的良好氛圍。
第十八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國旗相關產品的質量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國旗相關產品等行為;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使用國旗及其圖案商品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在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或者商業廣告中使用國旗及其圖案等行為。
第十九條?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對國旗升掛、使用、回收等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糾正不規范升掛、使用國旗的做法,依法查處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發現下列情形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一)應當升掛國旗而未升掛;
(二)國旗的升掛位置不當;
(三)不按規定升降國旗、舉行升旗儀式;
(四)懸掛、插掛、豎掛或者擺放國旗不符合規定;
(五)違反規定使用國旗及其圖案;
(六)升掛、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七)違反規定回收、處置國旗;
(八)其他違反國旗升掛、使用等活動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發現違反本規定升掛、使用國旗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提出糾正建議,或者向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報告。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國旗升掛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內政發〔2020〕11號)同時廢止。
來源: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