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農牧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農牧廳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內財農〔2024〕579號
各盟市財政局、農牧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農牧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等規定,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農牧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 ?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2024年5月29日
內蒙古自治區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23〕11號)《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是指中央財政下達我區用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能力提升、技術推廣和人才培育等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細則。
自治區財政安排的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參照本細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屆時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農牧廳根據財政部和農業農村部的要求,確定是否延續補助政策及延續期限。
第四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要嚴格貫徹落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要求,在政策制定、預算編制、資金分配、績效管理等全過程、各方面,緊緊圍繞、毫不偏離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
第五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農牧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組織開展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年度預算編制;對自治區農牧廳和盟市報送的基礎數據和相關材料進行存檔備案;負責審核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分配建議草案;根據自治區農牧廳提交的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正式分配方案,及時下達資金;組織、指導和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規定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指導各盟市財政部門加強資金管理。
自治區農牧廳負責相關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規劃、實施方案編制和審核;在《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規制度規定時限內,按照相關決策部署和本辦法確定的支出方向、支持內容,研究提出年度具體任務和資金分配建議草案;按照規定程序及時提出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正式分配方案,對基礎數據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負責。按規定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細化分解區域整體績效目標,督促指導各盟市農牧部門做好項目建設管理、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盟市旗縣財政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資金使用監督以及組織開展本地區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盟市旗縣農牧部門主要負責本地區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規劃、實施方案等編制,項目審查篩選、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項目竣工驗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區任務分解方案和資金安排建議方案,具體開展本地區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結果應用等工作,加強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使用管理。
盟市旗縣農牧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對上報的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基礎數據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規范性負責。其中,農牧部門對補助主體、補助對象、內容及標準等基礎數據和相關材料情況負責;財政部門根據農牧部門提供的基礎數據,對申請資金額度準確性負責。嚴禁通過虛報、多報有關數據和信息的方式違規騙取上級財政補助資金。
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對各盟市上報的基礎數據和相關材料分別進行審核備案、存檔備案。在綜合數據分析、專項審計、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績效評價等工作中,一經發現虛報、多報有關數據和信息違規騙取上級財政資金的,已騙取資金全額收回,且在下年度適當扣減相關補助資金額度。對涉嫌犯罪的單位和個人,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支出范圍包括:
(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牧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改善生產設施條件,對設施農業進行貸款貼息,提升內部管理和生產經營能力,應用先進適用技術, 發展生態低碳農牧業,加強品牌營銷和指導服務等方面。
(二)農業社會化服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農牧業服務專業戶、農牧業服務類企業、供銷合作社等開展農牧業社會化服務。
(三)高素質農牧民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支持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帶頭人培訓、種養加能手技能培訓、農村牧區創新創業者培養、鄉村治理及社會事業發展帶頭人培育,以及鄉村產業振興帶頭人“頭雁”隊伍培育等方面。
(四)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推廣重大引領性技術和農牧業主推技術,實施農牧業重大技術協同推廣以及農技推廣特聘計劃等方面。
(五)農牧業信貸擔保業務補獎支出。主要用于對自治區農牧業融資擔保公司符合要求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業務進行補獎。
(六)農牧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其他重點任務支出。主要用于支持保障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的農牧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其他重點工作等。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不得用于單位基本支出、日常運轉工作經費、購置公務車輛、興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無關的支出。
第八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承擔相關項目任務的農(牧、漁)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治區直屬墾區、供銷合作社,以及其他相關單位。
第九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可以采取直接補助、先建后補、以獎代補、擔保補助、資產折股量化、貸款貼息等支持方式。具體由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按程序研究確定。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
第十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采取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和糧油生產發展實際需要確定,并適時適當進行調整。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有明確部署的特定事項或區域,實行項目管理、承擔相關試點任務等,可根據需要實行定額補助。
第十一條? 資金分配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上年度地方財政一般公共預算農林水投入、預算執行等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審計監督發現問題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進一步突出激勵導向。
第十二條? 因素法測算的分配因素包括:
(一)基礎因素,主要包括農作物播種面積、糧食產量、 農林牧漁業產值等。
(二)任務因素,主要包括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重點工作安排,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明確要求的涉及重大戰略、重點工程的事項等共同財政事權事項。
(三)脫貧地區因素,主要包括脫貧縣(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糧食播種面積和所在省 脫貧人口等。
基礎、任務、脫貧地區因素根據相關支出方向和支持內容具體確定。
第十三條? 自治區財政廳在收到財政部指標文件后,根據自治區農牧廳分配方案,在預算法規定時限內,將預算分解下達到盟市財政部門,同時將資金分配文件報財政部備案,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自治區農牧廳。
自治區農牧廳提交資金分配方案時,應一并提交分區域績效目標表。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應根據資金分配情況及時研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確定后原則上隨同指標文件、分區域績效目標表同步印發、同文印發,作為實施項目、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十四條? 盟市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自治區財政廳下達的資金后,應會同同級農牧部門,根據上級下達任務和本地區實際情況,在規定時限內正式將預算分解下達。同時,應按規定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備案。
第十五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按照資金投入與任務相匹配進行使用管理,并實施年度動態調整。任務根據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支持的年度重點工作研究確定,與資金預算同步下達。下達預算時可明確相關重點任務對應資金額度。各地不得跨轉移支付項目整合資金,不得超出任務范圍安排資金,不得將中央財政資金直接切塊用于地方性政策任務。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農牧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及自治區有關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盟市財政部門會同農牧部門,根據本細則和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與績效目標,結合本地區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年度資金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報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備案。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匯總后,于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報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備案,并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
第十九條? 各級農牧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對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政策到期以及已從中央和自治區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性質類同的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嚴格審核,不得申請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 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安排給脫貧縣(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連片特困地區縣)和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的資金,按照財政部等11部門《關于繼續支持脫貧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工作的通知》(財農〔2021〕22號)和《內蒙古自治區脫貧旗縣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涉牧資金實施細則》(內財農〔2021〕812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各級財政、農牧部門參照《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辦法》(財農〔2019〕48號)等有關制度規定,設定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績效目標設定應與資金量、成本效益等相匹配。
各級財政、農牧部門要加強績效目標管理,按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審核績效目標。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設定不合理且未按要求調整的,不得進入轉移支付預算分配和資金分配流程。
預算執行中,各級財政、農牧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運行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確??冃繕巳缙趯崿F。
預算執行結束后,盟市財政、農牧部門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并將績效自評結果報送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按程序匯總審核形成整體績效自評結果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各級財政、農牧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按規定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農牧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全過程監督,綜合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效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問題。
各級財政、農牧部門應當按照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要求,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農牧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修改基礎數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盟市、旗縣財政、農牧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細則和當地實際,作出補充規定或制定更具體的操作辦法,抄送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直屬墾區等單位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使用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農牧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4年6月30日施行。先前政策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按本細則規定辦理。
農業經營主體能力提升資金分配測算方法及標準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支出。主要根據基礎因素 (40%)、任務因素(55%)、脫貧地區因素(5%)測算。其中基礎因素包括糧食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林牧漁業產值等;任務因素包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數量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支出資金規?!?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55%+脫貧地區因素×5%)
——農業社會化服務支出。主要采用因素法和定額測算分配,包括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55%)、脫貧地區因素(5%)。其中基礎因素包括糧食播種面積、油料播種面積、棉花播種面積、甘蔗播種面積等,任務因素包括年度托管面積等??梢愿鶕Z食產量、績效評價結果、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情況等因素進行適當調節。對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特定事項、試點任務,實行定額補助。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農業社會化服務支出資金規?!?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55%+脫貧地區因素×5%)
——高素質農民培育支出。主要根據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55%)、脫貧地區因素(5%)測算。其中基礎因素包括糧食產量、農林牧漁業產值等;任務因素包括農民培訓數量等。鄉村產業振興帶頭人培育“頭雁”項目根據自治區承擔的“頭雁”培訓任務量,按照相應補貼標準實施定額補助。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高素質農民培育支出資金規模工(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55%+脫貧地區因素×5%)+“頭雁”項目培育人數×相應補貼標準
——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支出。主要根據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55%)、脫貧地區因素(5%)測算。其中基礎因素包括糧食產量、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林牧漁業 產值等;任務因素包括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項目任務縣數量等。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支出資金規?!?基礎因素×40%+任務因素×55%+脫貧地區因素×5%)
——農業信貸擔保業務補獎支出。根據各省級農擔公司新增政策性業務擔保金額對賬面凈資產放大倍數、首擔和續擔業務額、代償和解保額等因素,按照規定的比例進行補獎,并實行總額上限管理,補獎比例可結合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發展實際進行適當調整。
計算方法:補助經費=[省級農擔公司放大倍數5倍以內且擔保期限6個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業務(首擔金額×1.5%+續擔金額×0.5%)+5倍以上且擔保期限6個月以上的新增政策性業務擔保金額×0.3%+Min(代償金額,解保金額×1%)]×補獎系數
注:除黨中央、國務院臨時確定的重點事項,以及對農(牧、 漁)民直接補貼、采取項目法管理、實行定額補助等任務資金外,其他資金測算原則上應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等合理設置調節系數進行適當調節,測算公式參考:
某盟市資金數
×資金總額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