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高質量發展標準體系建設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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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管局,有關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高質量發展標準體系建設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市場監管局2024年第7次局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內蒙古自治區高質量發展標準體系建設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條例》和《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內蒙古自治區《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實施方案》,規范和加強內蒙古自治區高質量發展標準體系建設項目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相關標準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內蒙古自治區高質量發展標準體系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在自治區范圍內承擔項目,包括標準體系規劃、標準研制、標準化試點建設、標準宣貫培訓等工作。
第三條?經費主要采取事前資助的方式,凡在自治區依法設立的法人機構(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承擔或參與本領域項目的單位需遵循本辦法。
第四條?經費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經費扶持聚焦推動“闖新路、進中游”目標,全力辦好習近平總書記交辦的“五大任務”和全方位建設“模范自治區”兩件大事,更好地服務高質量發展大局。
(二)促進自治區產業振興的原則。經費扶持要與我區重點產業、特色產業發展規劃相結合,擇優扶強。
(三)重點突破與整體提升的原則。以全面推進農牧業、工業、服務業、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標準化建設,形成結構合理、重點突出、實用性強,服務助推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需要的標準體系。
(四)注重效益的原則。重點扶持能帶動和促進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項目,鼓勵制定科學系統的、重點扶持的產業標準體系。
(五)經費引導放大原則。通過經費的資助,引導政府、社會、企業增強標準化建設項目投資。
(六)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項目的申報、審核、論證、合同約定、經費撥付、項目驗收、審計、績效管理等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及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進行,確保經費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經費和項目的統籌管理工作,征集項目,組織專家評審論證,提出經費使用計劃,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經費,組織開展績效運行監管、經費管理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各盟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本領域、本地區項目的遴選、審核、推薦工作。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領域、本地區項目業務審核和推薦工作,梳理本行業標準體系內待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準等工作。標準體系內待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準的立項、征求意見、審查、報批等程序,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項目承擔單位與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簽訂項目《任務合同書》,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工作。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間和內容的,應經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轄區盟市市場監管局同意后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八條?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事項重復或多頭申報;
(三)申報單位應當在項目申報時對提交的申報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經費。
第九條?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明確的發展目標和任務,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與自治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聯系緊密,在全區范圍內普遍適用;
(二)擬列入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年度重點工作;
(三)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相關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四)促進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增強我區產業的核心競爭能力;
(五)提升重點優勢產業、特色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
(六)產業提質增效升級、實現“雙碳”目標、節能減排降耗、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會治理能力需求;
(八)提高相關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四章?項目審核
第十條?項目申報及審核
(一)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項目征集需求;
(二)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申報條件的符合性進行審查,提出推薦項目;
(三)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國家、自治區有關工作重點,初步篩查;
(四)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科研機構、高校專家、行業協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代表等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論證;
(五)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專家論證結果、根據行業產業領域重點工作內容,提出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年度經費預算安排,提出擬補助項目建議,經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會議研究后,下達項目計劃。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合同書》,并按經費補助計劃撥付項目經費。
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申報,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由項目主要承擔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協商其他參與單位按照任務分工自行分配經費。
第五章 補助內容
第十二條?補助范圍
根據項目建設目標和任務劃分,包括:標準體系規劃、標準研制、試點建設。
第十三條?補助額度
(一)標準體系規劃。標準體系規劃補助經費一般不超過20萬元。
(二)標準研制。包括標準起草、研討、審查等,補助經費一般不超過40萬元。
(三)試點建設。包括標準驗證、宣貫、實施等,補助經費一般不超過10萬元。
(四)特別重大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和申請單位申請及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會會議研究確定。
第六章?經費使用
第十四條 經費使用范圍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一般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五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材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二)測試驗證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產生的實驗室(包括依托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場地租賃、化學試劑耗材采購、檢驗監測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或參加標準化研究工作、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參照自治區財政廳有關規定;
(四)燃料動力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檢驗、測試、化驗過程中對應機器設備在運轉中直接消耗用的燃料的電力、水等燃料費用;
(五)培訓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的各類相關業務培訓而產生的師資費、住宿費、培訓會場地租賃、文件(資料)印刷等有關培訓費用,或外出學習培訓等費用,培訓費支出參照自治區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了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研究工作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會議費支出參照自治區財政廳有關規定,并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境)或國內參加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的有關費用;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專用軟件、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標準化宣傳、標準比對及其他科普宣傳等費用;
(九)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或項目參加人員的勞務費用,如:為項目開展臨時聘用勞務費參照單位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可包括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
(十)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及臨時聘請第三方機構業務咨詢相關費用;
(十一)評審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聘請外單位和專家個人開展項目的評審、論證所產生的費用;
(十二)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臨時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十三)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標準研制、標準實施、宣貫等產生的印刷資料的費用;
(十四)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買相關論文、標準及有關資料的費用;
(十五)交通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多次往返試驗地點產生的交通費,出租車費用等。
第十六條?間接費用是指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間接費用比例不超過30%。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第七章?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項目經費管理;確保??顚S?,不得虛列費用和支出,不得隨意變更費用分攤或計提方法。
第十八條?項目執行過程中,應按預算使用經費。如需調整預算,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說明調整事項及理由,項目承擔單位召開內部會議研究確定是否調整;項目驗收時,預算調整對應的會議紀要一并提交。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利用公務卡、銀行卡等現代支付手段結算,原則上采取非現金方式結算。
第二十條 完成任務目標并一次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辦結項目應付款項財務結算手續,項目有結余經費的全部收回。合同期限內未完成項目,所有經費一并收回。
第八章?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研制過程中應開展績效自評,加強績效運行情況監控,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確??冃繕巳缙趯崿F。認真歸納總結項目效益,形成項目施行前后效益對比分析,總結歸納項目執行效果。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項目經費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項目執行期以雙方簽訂的《任務合同書》約定為準,建設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項目經費審核、監督、管理等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拒不配合的,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權追回使用不合理、未使用經費。因故變更、終止或撤銷的項目須及時向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原因,并退回全部經費。
第二十四條 對于存在截留、挪用項目經費,偽造合同或利用關聯交易獲取不當利益,擅自擴大成本開支范圍等行為,除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責任以外,可視情況采取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經費、沒收違法所得,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各項標準化項目申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高質量標準體系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內市監標準規〔2021〕3號)同時廢止。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標準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