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轉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于轉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財社〔2024〕373號
各盟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自治區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資金的分配及支出范圍
中央和自治區本級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除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外,其余資金均采用因素法分配。自治區分配中央轉移支付和自治區本級安排資金的因素包括就業工作任務量、就業工作成果、當年重點工作、地方資金安排和預算執行情況,并通過績效調節系數和財力調節系數進行調節。
自治區各級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主要用于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項目、基層勞動保障補助、失業動態監測、就業信息服務統計監測、就業創業“以獎代補”項目、就業創業活動、就業政策宣傳以及財社〔2023〕181號文件規定的支出范圍。
二、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職業培訓補貼
1.六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六類人員,培訓后取得符合規定證書的(包括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按照自治區職業培訓補貼現行政策執行。自治區級、盟市級職業培訓品牌可在基準補貼基礎上分別上浮30%、20%。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盟市制定。其中農村牧區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按照每年人均1500元給予生活費補貼。
創業培訓項目按照《創業培訓標準》組織實施,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后,給予一定的創業培訓補貼,其中創業意識(GYB)500元/人、創辦企業(SYB)1200元/人、網絡創業1600元/人。通過參加SYB和網絡創業培訓后、成功創業且穩定經營6個月及以上的人員,補貼標準上浮40%。
對組織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和離校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創業實訓的培訓機構給予補貼,合格人員的補貼標準按每人2000元據實核定,其中6個月內實現創業的按照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創業的按照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
2.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六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于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培訓后取得證書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按照自治區現行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70%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培訓補貼。
3.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補貼標準和實施細則由盟市制定。
職業培訓補貼按照“誰墊付、誰申領”的原則支付給企業(培訓機構)或個人,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自財社〔2023〕181號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參訓學員培訓課時達到培訓計劃課時的80%,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能力鑒定證書)的可給予全額培訓補貼;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合格)的按照參訓的實際課時給予培訓補貼。參訓學員培訓課時不足培訓計劃的80%,不得享受培訓補貼。
(二)職業技能評價補貼
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評價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目錄的職業工種,職業技能評價補貼標準可上浮10%。每人累計最多享受3次,自財社〔2023〕181號文件發布之日起計算。同一職業(工種)不得重復享受。
(三)就業見習補貼
就業見習補貼標準按照自治區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50%執行,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單位,補貼標準提高至70%。
(四)一次性求職補貼
對在畢業學年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零就業家庭、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及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給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職補貼。
(五)一次性創業補貼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返鄉入鄉農牧民工、脫貧勞動力、退役軍人,給予10000元一次性創業補貼。
(六)社會保險補貼
符合《內蒙古自治區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辦法》中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七)公益性崗位補貼
各地在安排公益性崗位補貼支出時不得超過當年各級財政安排就業補助資金總額的30%。
(八)就業創業服務補助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于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能力建設。各地在使用中央資金安排就業創業服務補助支出時不得超過中央就業補助資金總額的10%。
1.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就業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及維護。其中,使用中央資金部分不得超過中央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的50%。
2.對于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含政府設立的家門口就業服務站、零工市場、零工驛站等基層就業服務網點)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可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具體標準由盟市制定。
3.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及活動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可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4.創業服務補助。對企業和社會組織、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四眾創業支撐平臺、創業指導大師工作室等為勞動者提供創業指導、項目開發、注冊登記、投資融資、風險評估、法律咨詢、幫扶落實創業扶持政策等創業服務的,根據其提供創業服務的數量和創業服務的效果等,對經工商注冊登記并穩定經營6個月以上的,按每個實體20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服務機構創業服務補助,具體服務績效考核辦法由盟市制定并執行。
5.創業項目庫建設補助。對創業項目庫建設單位組織的創業項目征集、評審、入庫、展示、推廣等產生的費用,根據創業項目征集數量和推廣使用的效果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入庫項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10%,每征集一個項目入庫給予1000元的入庫補貼;對其中推介成功被創業者復制使用并穩定經營半年以上的創業項目,再給予每個項目2000元的推介補貼。
6.勞動力資源調查統計服務。服務標準:及時登記轄區內勞動力資源信息,建立城鄉人力資源信息庫。信息內容完整、真實,更新及時。補助標準:首次登記2元/人次;更新完善1元/人/年。
7.失業動態監測服務。服務標準:按月采集企業人員增減變化情況,及時填報數據,開展形勢分析。補助標準:每監測一戶企業每年補貼1200元。
8.就業信息服務與統計監測。
9.基層勞動保障補助。用于村嘎查開展勞動保障工作補助(每人每年1500元)及政策培訓方面的支出。
10.自治區就業創業“以獎代補”資金,對自治區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創業指導大師工作室、就業技能實訓基地、充分就業星級社區和勞務品牌方面給予獎勵補助。各盟市通過項目評審確定獎補對象,嚴格控制獎補數量和獎補額度,并將評審結果報自治區備案。
(九)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重點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各級人力資源保障、財政部門要按照自治區現行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項目實施辦法要求組織實施。自治區定期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十)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相關經費
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包括社區民生工作志愿服務計劃人員和中小企業人才儲備人員)相關經費的支出按照自治區現行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三、有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要求,認真編制就業補助資金預算,不斷提高預算編制的完整性、準確性、科學性。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編制就業補助資金預算、資金統計報表(決算)以及相關基礎數據時,按照“誰提供、誰負責”原則,對就業補助資金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各盟市應優化資金分配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間,收到中央就業補助資金15日內分配下達到旗縣,收到自治區就業補助資金30日內分配下達到旗縣,并將資金下達情況報送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自治區將對超期分配下達的地區進行約談、通報。
(三)各地要根據服務標準、服務數量、服務效果制定各類補助和獎補項目操作實施細則和績效評價辦法。
(四)各地要嚴格按照中央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規定,進一步加強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分清責任,立行立改。對違規違紀的案例要通報批評,嚴肅處理。對截留、挪用就業補助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地區,扣減該地區就業補助資金數額。
(五)自治區現行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規定中,如有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除就業幫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按相關規定執行外)。
(六)各盟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四、其他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秲让晒抛灾螀^財政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社〔2019〕289號)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 ?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4月28日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