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4〕2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2024年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
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管理,規范評標評審專家行為,提高評標評審工作質量,保證評標評審活動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自治區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自治區專家庫)是指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區跨行業,為全區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評標評審服務的綜合性專家庫。
本辦法所稱評標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資格條件、分類標準等有關要求,納入自治區專家庫集中統一管理,獨立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專家庫的建設、使用、管理,以及專家的征集、入庫、抽取、考核和退出等。
第四條??自治區專家庫的建設和使用,應當遵循統一建設、資源共享、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原則。專家管理應當堅持嚴格把關、動態調整、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自治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各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牧、商務、衛生健康、國資、能源、林草等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督部門)負責組織各自分管行業專家的公開征集、入庫資格審查、崗前培訓、繼續教育、考核評價和廉潔教育等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征集專家、入庫資格審查、崗前培訓;
(二)組織對庫內專家進行繼續教育、廉潔教育、考核評價;
(三)及時補充、更新、完善專家的專業類別和數量;
(四)依法對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專家的抽取和評標評審活動進行監督;
(五)管理規范專家履職相關行為;
(六)依法查處專家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七)依法依規暫停、終止、取消專家資格;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建、管理自治區專家庫,協調督促各行政監督部門做好專家監督管理工作。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自治區專家庫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行政監督部門對專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記錄評價,并將記錄評價結果反饋行政監督部門。
第三章 ?專家庫建設
第八條??自治區專家庫專業設置按照國家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執行。專業類別不足的,由自治區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按需擴充。
第九條?自治區專家庫面向全區常態化公開征集專家,保證滿足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需要,征集活動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入選自治區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覺悟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自愿以獨立身份參加評標評審活動,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履行職責;
(二)熟悉申報專業相關技術要求及行業發展現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公共資源交易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評審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能熟練使用計算機完成電子評標評審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項所稱“同等專業水平”,是指取得國家相關不分級別或者一級注冊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
各行業、專業的特殊資格條件,由自治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選自治區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有違法違紀等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被取消自治區專家庫專家資格的;
(四)在“信用中國”網站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入選自治區專家庫,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網上申報。申請人登錄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網(https://ggzyjy.nmg.gov.cn),進入“內蒙古自治區綜合評標評審專家網上申報系統”在線填報相關信息,并按要求上傳相關材料掃描件。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結合個人的專業教育經歷、專業工作經歷,在三級類別中選擇相關評標專業,最多可填報3個三級專業類別,原則上不得跨行業申報??缧袠I申報的,應當說明具體專業和工作年限,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行業主管部門對跨行業跨類別申報有相關限制要求的按行業要求執行。
申請人應當對所填報信息、所提供證件(含掃描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不得以虛假材料騙取專家資格。
(二)入庫審查。申請人提交信息后,系統自動推送至對應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各盟市和自治區行政監督部門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系統”按照本行業專家的入庫條件及要求分別進行初審和復審。
申請人所報評標專業經審核確定后,一般不予調整。取得新的專業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確需調整評標專業的,應當在修改后提交審核。
(三)崗前培訓。申請人審核通過后,系統自動以短信方式告知其登錄系統參加行政監督部門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知識、評標方法及職業道德等專家入庫培訓及考試。
(四)確認入庫。申請人培訓考試合格的,經行政監督部門審核確認后,入選自治區專家庫。
第十三條??專家所在單位應當對專家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相關培訓和繼續教育給予支持。
第十四條??專家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進行修改。修改分為自行修改和經審核修改。
自行修改信息包括:專家基本信息、工作簡歷信息。
經審核修改信息包括:申報信息、評標專業信息、職稱證書信息、執業資格證書信息、回避單位信息等。
第十五條??自治區專家庫建立專家電子檔案,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入庫申請表、從事專業工作情況和簡歷、資格審查、培訓考核、參與評標評審工作情況、信用承諾、信用評價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自治區專家庫信息應當嚴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修改、導出相關信息數據。
第四章 ?專家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邀請,擔任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
(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獨立評標評審并提出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影響或者干預;
(三)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舉報評標評審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或者不公正行為;
(四)接受評標評審勞務報酬;
(五)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的不良行為處理決定有權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守職業操守,遵守評標評審法律法規和有關工作紀律,依法依規應當回避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二)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根據規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獨立評標評審,并對所提出的評標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評標評審過程保密;
(四)遵守評標評審工作紀律,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發現違法行為的,以及評標評審過程和結果受到非法影響或者干預的,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六)配合有關部門對評標評審結果的異議(質疑)、投訴、舉報等進行復核、復審等事項的答復;
(七)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和考核評價;
(八)如實填報個人信息,并及時修正;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專家因工作、身體等原因,短期內不能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應當事先登錄專家個人頁面進行線上請假,事后自主銷假。
第二十條??專家應當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一)已接受邀請,因故不能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應當在規定簽到時間前及時請假;
(二)按要求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在規定簽到時間1小時后(含1小時,各盟市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調整)仍未到場的,按無故缺席處理,取消當次項目的評標評審資格;
(三)服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的評標評審現場管理;
(四)進入評標評審區域前,應當按要求進行身份信息確認并存放通訊工具(含電子設備、移動存儲設備等);
(五)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除招標人外的委托參加評標評審活動;
(六)不得對其他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審施加不當影響;
(七)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八)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九)不得透露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和評標評審項目;
(十)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以及與評標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
(十一)不得故意拖延評標評審時間,或者敷衍塞責隨意評標評審;
(十二)不得在合法的評標評審勞務費之外額外索取、接受報酬或者其他好處;
(十三)嚴禁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響公正評標評審的微信群、QQ群等網絡通訊群組;
(十四)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十五)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簽字;
(十六)不得將評標評審過程中涉及的資料或者數據信息等帶離評標評審區域;
(十七)不得有其他影響評標評審秩序的行為。
第五章 ?抽取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設置線上或線下專家抽取終端,無償提供專家抽取服務工作。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對專家抽取的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專家庫信息系統后臺維護、管理人員應當對抽取的專家名單和信息嚴格保密,嚴禁查詢、修改和泄露。專家抽取系統應當完整保留抽取全過程的原始數據和運行操作日志,實現全程留痕、可追溯。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對專家抽取系統定期巡檢,確保專家抽取工作規范高效、安全保密。
第二十三條全區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評標專家應當從自治區專家庫中依據相關規定隨機抽取。自治區專家庫抽取的專家不能滿足評標評審需要人數時,在調整專家專業和地域分布后仍不滿足的,缺額專家應當從其他依法設立的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補充確定。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的,經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確認后,招標人可依法確定專家。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貸款(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抽取專家應當在開標當日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需要在自治區內異地或者國內其他省(區、市)抽取或邀請專家的,應當考慮專家抵達評標地點所需行程時間,可在評標評審開始之日前48小時內抽取。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依托自治區專家庫,逐步實現遠程異地評標常態化,共享優質專家資源,提升評標評審效能。
專家確定后,專家抽取系統以語音、信息方式自動通知專家參加評標評審工作的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其他有關交易項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填報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者補充抽?。?/span>
(一)按照相關規定,專家需要回避的;
(二)評標評審前發現專家信息泄露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到場或者擅離職守的;
(四)無法勝任評標評審任務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完成評標評審任務的;
(五)評標評審活動依法需重新組織的。
重新抽取或者補充抽取的程序參照首次抽取程序,采取隨機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
被更換的專家已作出的評標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專家重新進行評標評審。
第二十六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包含招標人代表):
(一)招標項目的主管部門(包括上級管理部門)或者對該項目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和投標人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離職未滿3年的人員;
(三)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和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四)與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評審公正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家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招標人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發現后,應當立即終止其本次評標評審活動。
第二十七條?依法隨機抽取并確認的專家,除出現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采用現場抽取專家的,應當有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工作人員給予必要的咨詢服務和操作輔助。
采用在線抽取專家的,應當由招標人對抽取結果進行確認。
第六章 ?專家管理
第二十九條??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負責收集和記錄本場所內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專家的不良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處理,并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發現專家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三十一條??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本行業專家進行動態管理,建立專家動態考核機制,及時清退不合格專家。
第三十二條??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對專家作出暫停評標評審處罰期間,應當暫停其擔任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第三十三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專家資格:
(一)年齡超過70周歲的,系統自動終止其專家資格;
(二)本人提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三)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專家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取消其擔任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使用不實信息和虛假材料騙取專家資格的;
(二)日常履職行為出現重大疏漏的;
(三)未按要求參加教育培訓或者考核評價不合格的;
(四)不按規定評標評審、存在徇私舞弊、違反評標評審紀律和有關規定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被取消擔任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資格的人員,應當由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及時從自治區專家庫中清退。招標人不得聘請處于暫停評標評審處罰期間的專家或者已被取消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資格的人員擔任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六條??自治區專家庫建立專家黑名單制度,對受到處罰的專家列入專家庫黑名單管理系統,給予相應期限的屏蔽抽取。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對受到嚴重處罰的專家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七條?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當設立專家違法違規舉報電話,并在相關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開通舉報通道。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從自治區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的,由各級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九條??專家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依據情節輕重暫?;蛘呷∠鋮⑴c評標評審活動的權利,并通報自治區專家庫管理單位、專家所在單位和入庫審查單位。暫?;蛘呷∠麑<屹Y格的決定應當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涉嫌違紀的,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和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負有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涉嫌違紀的,送紀檢監察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各級行政監督部門管理的專家庫應當統一整合到自治區專家庫進行集中管理,實現專家資源全區共用共享。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招標人、采購人、委托人等;投標人是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競爭的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等。
第四十三條??非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收集和記錄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專家的不良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處理,并配合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秲让晒抛灾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綜合評審專家庫和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7〕75號)同時廢止。
來源: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