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做好保障 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
關于做好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內政發〔2023〕24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關于做好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做好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切實解決自治區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壓實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責任,推動由“治欠”向“防欠”轉變,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明確工作職責,壓實工作責任
(一)壓實屬地人民政府主體責任。針對屬地人民政府責任履行不夠到位的問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壓實成員單位工作責任。針對各行業部門監管責任落實不夠到位的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做好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牧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做好拖欠農牧民工工資案件查處工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履行行業監管責任,依法規范建設市場秩序,加強對用人單位落實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制度的監督檢查,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及時制止、糾正導致拖欠農牧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牧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事件;司法行政、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二、注重源頭治理,強化制度落實
(三)落實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制度。針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撥付不及時導致拖欠工資的問題,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落實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不得增加政府隱性債務,不得擅自增加投資概算,確保項目如期建設,資金按時撥付。各有關建設單位要加強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得拖欠農牧民工工資。
(四)落實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過程結算和分賬管理等制度。針對社會項目工程款支付不及時以及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工資等問題,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工程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工程款和人工費實行分賬管理,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撥付工程款及人工費用。
(五)落實實名制管理制度。針對實名制制度落實不夠精準的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牧民工訂立勞動合同、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工程項目勞資專管員要將勞動合同、實名制考勤等信息數據實時、準確、完整上傳至實名制管理平臺,作為工資發放的有效依據。未按規定進行實名制管理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六)落實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制度。針對工資專用賬戶制度落實不到位導致拖欠工資的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按項目在工程所在地銀行開設工資專用賬戶,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建設單位應按照協議撥付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撥付農牧民工工資。
(七)落實工資保證金管理制度。針對工資保證金制度落實不夠到位的問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20日內,按項目在工程所在地以現金、銀行保函、保險公司保單、工程擔保公司保函等形式繳存工資保證金,保函保單性質為不可撤銷見索即付。
三、創新監管模式,加強日常監管
(八)推行信息化監管模式。針對在建工程項目未全口徑納入工程建設領域農牧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以下簡稱監控預警平臺)監管的問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已辦理開工審批手續且未完工項目全部納入監控預警平臺監管。發現未納入監管情形的,作為自治區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賦分的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工程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對已辦理開工審批手續且未完工項目落實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制度情況進行實時監管,并通過用工數據與工資支付信息的比對實現工資支付的實時監控預警。
(九)落實“雙駐雙查”工作機制。針對“駐查”不嚴不實的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程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要按項目明確專人,自項目開工建設起至完工止,按月對項目落實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制度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及時排查欠薪隱患,現場解決存在問題,并形成駐查日志上傳至監控預警平臺。
(十)監督勞資專管員做好施工現場管理。針對部分勞資專管員業務不夠熟練、落實保障工資支付制度不夠到位的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程建設領域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實時動態更新農牧民工實名制管理信息,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牧民工工資支付表,并建立相關工作項目管理臺賬,按要求將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相關信息實時上傳至監控預警平臺。
(十一)加大全領域日常巡查檢查力度。針對非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牧民工工資的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模式,加強對住宿餐飲、加工制造、批發零售、居民服務等招用農牧民工人數較多行業領域的巡查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全面落實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制度。
四、查處違法行為,提升辦案質效
(十二)提升欠薪案件核處質效。針對欠薪案件辦理質效不高的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落實“1個工作日接受線索,5個工作日給出受理意見,1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特殊情況延長15個工作日辦結”和“在自治區欠薪線索反映平臺反映后,通過短信形式對案件的接受、受理、結果進行告知”的辦案規則,對辦結案件要逐案回訪,確保案結事了。對存在虛假結案等情形的,列入自治區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年度考核扣分項。
(十三)做好失信聯合懲戒和社會公布。針對欠薪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力度不夠的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對欠薪違法行為“應立案必立案”,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發展改革部門對符合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形的,要做到應列盡列。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建筑業施工企業信用管理,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企業實施聯合懲戒,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其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限制新增項目許可、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等,對1年內發生3起及以上或者連續3年發生拖欠農牧民工工資案件的企業在市場準入等方面予以限制,并按照相關規定,每季度面向社會公布嚴重拖欠農牧民工工資違法行為。
(十四)嚴肅處理非法討薪行為。針對借勞務糾紛為由非法討薪擾亂用工市場的問題,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討要工資過程中妨礙或擾亂辦公秩序,聚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散布不實言論等行為。
(十五)嚴厲打擊欠薪犯罪行為。針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打擊力度不夠的問題,公安機關要主動介入解決欠薪問題,加大欠薪犯罪行為懲治力度,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對欠薪責任主體開展聯合執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數額較大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要做到快偵、快查、快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十六)全力推動陳欠積案化解。針對部分陳欠積案久拖不決的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各方力量協調解決陳欠案件,對資金鏈斷裂、爛尾工程、多年上訪反映欠款等問題或者存在工程質量、勞務糾紛等情形的,要引導通過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各級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各成員單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加大人民調解力度、及時組織司法確認、及時進行勞動爭議仲裁、開辟訴訟服務綠色渠道、緩交訴訟費等措施,推動陳欠積案有效化解。
五、健全工作機制,完善保障體系
(十七)強化考核監督。針對考核“指揮棒”作用發揮不夠、日常監督力度不夠等問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年度對本級有關部門和旗縣級人民政府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進行考核,對考核結果優秀的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結果不合格、欠薪問題多發的地區,或者履職盡責不到位的部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十八)強化責任落實。針對各方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各級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要全面落實與紀委監委的聯動機制,按月調度工作推進落實情況報同級紀委監委,對履職盡責不力等情形,及時進行督辦提醒。自治區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報經自治區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同意后,按照相關規定約談涉事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相關人員,因推諉扯皮、敷衍塞責、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移送紀委監委予以追責問責。
(十九)強化執法保障。針對執法隊伍力量薄弱經費保障不足的問題,各級人民政府要理順行政區域內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主體和層級,充實執法力量,使人員配置更符合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和行政執法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十)強化隊伍建設。針對執法隊伍能力素質亟待提升的問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大勞動監察工作人員業務工作和執法能力培訓力度,主動做好保障農牧民工工資支付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企業負責人、項目經理、勞資專管員等相關人員的培訓,推動各類用人單位合法用工。
來源: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