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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3-11-15   |   訪問次數:1545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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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財金規〔2023〕36號

各盟市財政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引導各級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主體融資支持力度,結合近年來工作實際,我們對2020年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2023年11月6日

  附件

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融資擔保公司針對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主體融資的擔保能力,加強和規范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鹱饔们袑嵵С中∥⑵髽I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財金〔2020〕3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內政發〔2021〕20號)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是指自治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對融資擔保公司開展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主體貸款提供擔保業務可能產生的代償風險,按照當年新增擔保責任金額一定比例給予的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以及按一定比例給予與國家融資擔?;鸷献鞯淖灾螀^級擔保機構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的專項風險補償。內蒙古農牧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風險補償政策,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農牧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牧業融資擔保工作的通知》(內財農〔2020〕624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擔保公司,是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和再擔保業務并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主體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注冊地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融資擔保公司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擔保業務是指融資擔保機構為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小微企業主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融資提供的擔保,不包括消費類融資擔保業務。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以直接擔保合同生效日為判定時點。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三農三牧”主體擔保業務是指融資擔保機構為農牧戶、農村牧區個體工商戶、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融資提供的擔保,不包括消費類融資擔保業務。農牧戶、農村牧區個體工商戶、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以直接擔保合同生效日為判定時點。

  (一)農牧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牧場的職工和農村牧區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牧戶。農牧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牧業生產經營。

  (二)農村牧區個體工商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或者是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經法律或者相關部門核準領取了《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登記證書》,從事工業、商業、建筑業、運輸業、餐飲業、服務業等活動的農村牧區住戶和雖然沒有領取相關證件,但有相對固定場所、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三個月以上、外雇人員在7人以下的農村牧區住戶。

  (三)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是指家庭農牧場、農牧民合作社、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的融資擔保公司(分支機構提供總公司相關情況)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記錄、無嚴重失信行為,以信用中國提供信用信息報告為準。

  (二)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三)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5%。

  第七條?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融資擔保公司可以申請風險補償:

  (一)當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主體融資擔保(再擔保)金額占比大于等于當年新增融資擔保(再擔保)總額的80%;

  (二)當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主體融資擔保(再擔保)金額單戶500萬元及以下金額占比大于等于當年新增融資擔保(再擔保)總額的50%。

  第八條? 同時滿足第七條兩個條件的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總額按照其當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主體擔保(再擔保)責任金額的1%進行計算,每家融資擔保公司每年風險補償上限500萬元。

  滿足第七條其中一個條件的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總額按照其當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主體擔保(再擔保)責任金額的1%進行計算,每家融資擔保公司每年風險補償上限300萬元。

  融資擔保公司當年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主體擔保(再擔保)責任金額為剔除其與再擔保公司合作分責部分后實際承擔風險責任金額。

  第九條? 對當年收取新增小微企業和“三農三牧”主體融資擔保(再擔保)費率1%(含)以下的,按照當年保費收入(不含稅金)的10%給予保費補助。融資擔保(再擔保)費率高于1%的業務不予補助。

  第十條? 對當年融資擔保(再擔保)代償率高于5%(含)的,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均不予獎補。

  擔保(再擔保)代償率=當年融資擔保代償發生額/當年累計解除的融資擔保余額x100%。其中,擔保代償發生額、解除擔保金額均按融資擔保公司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計算。

  第十一條? 建立對自治區級擔保機構與國家融資擔?;鸷献鞯脑贀I務專項風險補償機制。對于自治區級擔保機構與國家融資擔?;鸷献鞯脑贀I務,專項風險補償資金總額按照自治區級擔保機構當年新增再擔保責任金額(扣除國家融資擔?;鸱蛛U責任部分)的2%進行計算。

  再擔保業務當年代償率高于5%(含)的,不予補償。

  再擔保業務當年代償率=當年累計對備案至自治區級擔保機構再擔保合作業務所對應的原擔保業務履行再擔保代償補償責任金額/當年自治區級融資擔保機構累計解除擔保責任的原擔保業務所承擔的責任本金。

  自治區級擔保機構與國家融資擔?;鸷献鞯脑贀I務部分不再按照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進行補償,但在享受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保費補助時,扣除國家融資擔?;鸱蛛U責任部分對應的責任金額。

  第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足額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每存在其中一種情況,核減測算的風險補償總額的5%。擔保賠償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計提。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于每年7月初對本年度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進行預測,并將預測結果書面報送至注冊地所屬盟市財政部門。盟市財政部門于每年7月15日前匯總轄區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規模報送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將根據全區預測情況安排預算。

  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采取先預付后結算的方式。

  第十四條? 融資擔保公司應當于下一年度5月31日前,向注冊地所屬盟市財政部門上報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包括:

  (一)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申請報告,應反映當年新增擔保額、同比增幅、申請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金額等數據,并對自身是否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擔保公司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指標要求等情況進行說明。

  (二)內蒙古自治區xx年度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1)。

  (三)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擔保業務情況專項審計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1.報告期末新增擔保(再擔保)額;

  2.與報告期末新增擔保(再擔保)額相對應的擔保業務明細表(附件2);

  3.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占凈資產的倍數。

  4.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

  5.年平均擔保費率;

  6.年末擔保(再擔保)代償率;

  7.兩項準備金計提方法、基數和金額;

  8.績效自評報告(首次申報無須提供);

  9.申請再擔保專項風險補償資金的還需提供:

  (1)與國家融資擔?;鸷献鞯暮贤瑥陀〖?

  (2)與國家融資擔?;鸷献鞯脑贀I務明細表;

  (3)當年再擔保業務代償率;

  10.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承諾書(附件3)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融資擔保公司財務監管規定,負責對融資擔保公司財務指標和風險控制指標等進行審核,確定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金額和辦理資金撥付。

  (一)盟市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的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匯總工作,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報自治區財政廳。政策執行過程中遇有調整的另行發文通知。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申請材料的地區,自治區財政廳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不申請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

  (二)自治區財政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盟市上報材料的完整性、合規性等指標進行審核。審核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自治區財政廳將在10個工作日內與各盟市據實清算。盟市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撥付指標文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申請機構。

  第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須將風險補償用于充實擔保賠償準備金,保費補助計入收入。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自治區和盟市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自治區和盟市財政部門應當參考財政部《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指引》(財金〔2020〕31號),建立績效評價體系(詳見附表4-1、4-2、4-3)??冃гu價結果作為申請風險補償資金和保費補助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融資擔保機構于每年資金申報時將本年度績效目標值報盟市財政部門審核,盟市財政部門結合上年度績效目標實際完成情況合理確定績效評價的年度目標值,分支機構的績效目標值報盟市財政部門后由自治區財政廳審核確定。盟市財政部門組織融資擔保機構于次年5月31日前進行績效自評并完成自評報告,逐級報送至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條? 績效評價得分對應不同的評價等次:

  (一)90分≤評價得分≤100分,評定等次為“優”;

  (二)80分≤評價得分<90分,評定等次為“良”;

  (三)70分≤評價得分<80分,評定等次為“中”;

  (四)60分≤評價得分<70分,評定等次為“低”;

  (五)評定得分<60分的,評定等次為“差”。

  第二十一條? 對當年評定等次為“中”及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可以繼續申報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對當年評定等次為“低”、“差”的融資擔保機構,自評價結果確定起一年內不得申請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獲得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的融資擔保公司,應于次年向盟市財政部門報送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盟市財政部門匯總后于第二季度末報送自治區財政廳。

  第二十三條? 對融資擔保公司虛報材料、騙取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的,自治區財政廳收回資金,取消其申報資格,并對違紀違規問題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原《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內財金〔2020〕3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xx年度融資擔保公司風險補償和保費補助資金申請表---25

附件2:內蒙古自治區xx年度融資擔保公司年末擔保貸款明細表---26

附件3:承諾書

附件4-1:政府性(國有)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28-30

附件4-2:非政府性(非國有)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體系---31-32

附件4-3:融資擔保分支機構績效評價體系---33-34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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