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23年度國家公共就業服務示范項目 創業孵化基地示范項目征集評估規則》的通知
關于印發《2023年度國家公共就業服務示范項目
創業孵化基地示范項目征集評估規則》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生產發展和應急管理局,駐呼各高校,各相關創業園孵化基地:
經市人社局2023年第38次黨組會議審議,現將《2023年度國家公共就業服務示范項目創業孵化基地示范項目征集評估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辦法》(見附件)的要求,積極組織本轄區內有意愿的創業園孵化基地和高校按期申報,于11月6日前上報一份書面申報書至市人社局就業促進科(申報書需準備一式五份,一份報我局,四份留存待專家勘驗時翻閱),電子版刻錄光盤。
聯系電話:5181206
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0月23日
2023年度國家公共就業服務示范項目
創業孵化基地示范項目征集評估規則
第一條 為增強創業孵化基地孵化企業主陣地的作用,打造服務功能完善、帶動就業效果明顯、與產業契合度較高的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進一步發揮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根據呼和浩特市《國家公共就業服務示范項目實施方案》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社〔2019〕28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創業示范項目孵化基地,主要圍繞我市重點扶持的新興產業、戰略產業和優勢產業、特色產業,從已認定的示范性、特色、返鄉入鄉創業園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街區(社區)中各擇優選取2家給予重點扶持,共打造8家示范性、引領性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特色鮮明、功能完備、帶動就業突出的高質量創業載體。
第三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國家公共就業服務示范項目創業孵化基地“以獎代補”申報、征集評估和資金獎勵。
第四條 項目申報范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已認定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包括示范性、特色、返鄉入鄉人員和大學生創業主題街區(社區)四類;(二)項目申報時創業孵化基地正常運營;(三)近三年(含2023年)創業孵化基地未享受我市就業創業“以獎代補”項目資金獎勵。
第五條??評定國家公共就業服務項目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示范項目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場地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房屋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二)入駐企業30家以上,其中初創企業達到30%以上;
(三)帶動就業主要指穩定就業人員100人以上。
第六條 評定國家公共就業服務項目特色創業孵化基地示范項目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場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房屋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二)集聚相關企業15家以上,其中,初創企業達到20%以上;
(三)帶動創業就業是指穩定就業50人以上。
第七條??評定國家公共就業服務項目返鄉入鄉人員創業孵化基地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房屋或土地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二)入駐創業創新團隊10家以上,其中,初創企業達到20%以上。
第八條評定國家公共就業服務項目大學生創業主題街區(社區)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場地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房屋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二)入駐實體主要以大學生創業項目為主,入駐大學生創業實體不少于10家或創客50家;
(三)帶動就業包括穩定就業和靈活就業50人以上。
第九條??國家公共就業服務項目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征集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自主申報。符合申報范圍的市級創業園孵化基地于2023年10月底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國家公共就業服務示范“創業園孵化基地以獎代補”項目申報書》,同時附相關佐證材料。
(二)縣級審核。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園區屬地人社部門審核把關,并對申報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于2023年11月6日前報市人社局。
(三)現場勘驗。市人社局于2023年11月份組織有關部門、專家組成評估小組進行實地評估,按評分規則打分,在各類創業園孵化基地中選取排名前2名的單位并出具可行性論證報告。
(四)市級確定。市人社局根據項目申報書、專家現場勘驗情況、論證意見等綜合評估,進行會議確定。
(五)公示。對擬確定的國家公共就業服務示范遴選項目,在市人社局官網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予以公布并給予以獎代補資金扶持。
第十條 對于確定為國家示范創業孵化基地項目的將給予“以獎代補”資金扶持。其中示范性創業孵化基地示范項目獎補金額共200萬元,特色創業園孵化基地示范項目獎補金額共150萬元,返鄉入鄉人員創業孵化基地示范項目獎補金額共150萬元,大學生主題創業街區(社區)示范項目獎補金額共100萬元。
第十一條入選的創業孵化基地經有關程序,由市人社局直接將獎補資金分兩年發放到獎勵單位,獎補資金主要用于平臺建設、完善功能、就業創業提質擴容以及優化創業服務等方面。
第十二條對確定為市級創業園孵化基地的給予“以獎代補”資金扶持,但3年內(含當年)不得重復享受本資金。任何組織機構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下撥資金。
第十三條國家公共就業示范項目創業園孵化基地的考核、復評等工作,按照我市創業園孵化基地征集評估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呼和浩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公共就業服務創業孵化基地示范項目征集評估工作。旗縣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創業扶持政策落實、創業服務開展等工作進行指導,并對“以獎代補”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和日常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