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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沉淀資金大起底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2-08-15   |   訪問次數:1046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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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自治區沉淀資金大起底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2〕55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 局,各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沉淀資金大起底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7月29日

  (本文有刪減)

  

內蒙古自治區沉淀資金大起底專項行動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強化效益意識、節約意識、責任意識,切實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共資金使用效益,自治區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沉淀資金大起底專項行動。為確保專項行動順利開展、取得實效,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厲行節約、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等一系列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全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座談會關于開展沉淀資金大起底專項行動工作部署,通過為期5個月的專項行動,全面掌握各級各部門沉淀資金規模、結構、結存狀態、變動情況及沉淀成因,分類提出處置意見,堅決收回長期沉淀資金,統籌用于發展急需的重點領域、化解各級政府債務和保障民生支出,努力實現公共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起底范圍

  沉淀資金大起底覆蓋截至2022年7月底全區各級預算部門實有資金賬戶中各類資金(不含科研經費和法院系統民商事案件執行款項),各級財政代編的非預算單位(不含企業)實有資金賬戶中本級財政撥付資金(不含科研經費)。

  (一)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各級預算部門基本戶等實有資金賬戶財政撥款結余資金和結轉2年以上的資金(含基建資金、非基建資金、地債資金;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

  (二)非財政撥款資金。財政全額保障預算單位的非財政撥款資金(含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變更為公益一類、參公管理事業單位或行政單位后結存的自有資金);結轉2年以上的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等非同級財政撥款資金。

  (三)應繳未繳財政收入。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國有資產出售、出讓、置換差價、報廢報損殘值變價等處置收入,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應繳未繳的財政收入。

  (四)長期掛賬往來款項。公安、檢察院、法院和紀檢監察等執法執紀部門取得的已結案罰沒收入(含委托拍賣機構拍賣罰沒物品取得的變價款);除押金、食堂代保管等資金外,按合同約定項目結束后確實無法退回的工程質保金等暫存款項。

  (五)其他應盤活資金。在審計、巡視、巡察、督查中發現各類應繳未繳資金,以及其他應當清理盤活的沉淀資金。

  三、主要工作

  沉淀資金大起底專項行動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既要摸清和盤活長期“沉睡”的公共資金,也要加強規范管理和審計監督,防止產生新的閑置沉淀資金。

  (一)全面摸底。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人民銀行、審計部門組織開展排查工作,通過單位自查、重點核查等方式,全面摸清各級沉淀資金底數情況,重點掌握資金結構、來源、余額、性質、使用、所屬年度等情況,為沉淀資金應收盡收、重新安排和全面擠壓沉淀資金空間奠定堅實基礎。

  (二)分類處置。自治區財政廳牽頭研究制定沉淀資金分類處置辦法,明確處置原則、基本程序、操作規范等,與預算管理等各項政策做好銜接。各級財政部門依照自治區分類處置辦法,對沉淀資金分類甄別,結合實際情況逐項提出具體意見,該預算部門(單位)留用的資金繼續留用,該繳回財政的資金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繳回同級財政統籌使用。

  (三)完善機制。自治區財政廳牽頭建立沉淀資金統籌使用制度,會同人民銀行、審計部門對沉淀資金清理開展督導、監管和定期通報,進一步完善預算安排與沉淀資金掛鉤機制,對未按規定清理盤活沉淀資金的地區和部門,公開通報并約談主要負責人,按一定比例壓減下年度相關預算資金安排規模。

  四、實施步驟

  沉淀資金大起底專項行動分為單位自查、重點核查、清理盤活、總結完善四個階段。

  (一)單位自查階段(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人民銀行協同各商業銀行向財政部門提供各預算單位賬戶及余額情況,經財政部門梳理后分發各預算部門。各預算部門對照賬戶及余額情況,全面開展自查,認真梳理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賬戶資金情況,進行分析匯總,提出賬戶撤并、沉淀資金上繳或繼續留用等初步意見,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審簽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政策已經明確的可盤活沉淀資金及時繳回同級財政,同時撤并多余賬戶。各級財政部門逐級上報自查情況。

  (二)重點核查階段(2022年9月1日至30日)。各級審計、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根據自查情況開展重點核查,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參與自治區本級核查工作。主要核實自查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重點核查存在審計線索、督查反饋問題的地區或部門,收集整理佐證材料,補充完善處理依據,及時形成核查報告。重點核查情況經匯總審定后逐級上報。

  (三)清理盤活階段(2022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

  各級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自查情況分類甄別,依據自治區沉淀資金分類處置辦法,提出具體處置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逐項清理,盤活的資金要盡快形成實際支出。對于沉淀資金,已有明確要求的,按規定盤活使用;沒有明確要求的,根據實際情況,分類提出處置意見。對于資金賬戶,根據預算單位申請,逐個提出清理意見。各預算部門按處置意見抓好整改落實,確保沉淀資金處置到位、銀行賬戶清理到位。

  (四)總結完善階段(2022年11月11日至12月15日)。各地區全面總結本地區專項行動開展情況,認真梳理主要做法、重要成果、典型經驗等,經自治區財政廳匯總后,形成專題報告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自治區財政廳會同審計、人民銀行等部門,針對有效解決沉淀資金問題,從事前預防、事中監控、事后監督等方面提出一攬子完善措施,同步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領導下,成立自治區沉淀資金大起底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由自治區常務副主席擔任組長,自治區財政廳、審計廳、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自治區有關重點預算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全面組織實施沉淀資金大起底專項行動。在自治區財政廳設立工作專班,具體承擔專項行動日常工作。

  (二)密切協作配合。沉淀資金大起底專項行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部署,自治區本級、各盟市和旗縣(市、區)分級負責,分別組織實施。各級財政部門牽頭負責沉淀資金大起底綜合協調、匯總調度、政策制定等工作。各級審計部門牽頭負責沉淀資金大起底重點核查工作。人民銀行協調各商業銀行,負責提供賬戶余額信息,配合開展賬戶清理、資金繳回等工作。各級預算部門是沉淀資金大起底專項行動責任主體,要成立工作專班,全力做好本部門沉淀資金清理盤活工作。

  (三)強化責任落實。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沉淀資金大起底專項行動第一責任人,要強化報賬意識、交卷意識、成果意識、責任意識,全力做好專項行動各項工作。要通過專項行動樹立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導向,對工作出色、勇擔當、善作為的優秀干部及時表揚;對工作落實不力甚至弄虛作假的,依紀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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