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
關于印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保監規〔2022〕12號
各銀保監局,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已經銀保監會2022年第2次委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6月17日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監管,促進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8年第4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及其附屬機構組成的集團。
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指經銀保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債轉股)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本辦法所稱附屬機構是指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第五節規定應當納入并表資本監管范圍的機構。
第三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確保持有的資本能夠抵御所面臨的風險,包括集團風險、個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
第四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持續滿足本辦法規定的資本充足性監管要求和監管指標。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資本充足率,是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是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一級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第六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資本充足率。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資本凈額,是指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及附屬機構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各級資本中對應扣除扣減項后的資本余額。
第八條 除上述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外,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還應當滿足杠桿率監管要求。
本辦法所稱杠桿率,是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一級資本凈額與調整后表內資產余額和表外項目余額總和之比。
第九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架構和內部資本充足性管理及評估程序。
第十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充足性、資本管理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可以視情況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二章 資本監管要求
第一節 資本充足率計算及監管要求
第十一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為:
第十二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總資本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按照本章第二節的規定計算各級資本和扣減項。
第十三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風險加權資產包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加權資產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加權資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按照本章第三節的規定分別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加權資產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加權資產。
第十四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各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以下要求:
(一)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十五條 特定情況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在最低資本要求之上計提逆周期資本。逆周期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0—2.5%,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逆周期資本要求由銀保監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節 資本定義
第十六條 核心一級資本包括:
(一)實收資本或普通股;
(二)資本公積;
(三)盈余公積;
(四)一般風險準備;
(五)未分配利潤;
(六)其他可計入部分。
第十七條 其他一級資本包括:
(一)其他一級資本工具;
(二)其他一級資本工具溢價。
第十八條 二級資本包括:
(一)二級資本工具;
(二)二級資本工具溢價;
(三)超額損失準備。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采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超額損失準備可計入二級資本,但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1.25%。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嚴格按照會計準則要求對需要進行減值會計處理的金融工具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確認損失準備。前款所稱超額損失準備,是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際計提的損失準備超過不良資產余額的部分。
第十九條計算資本充足率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從核心一級資本中全額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其他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除外);
(三)由經營虧損引起的凈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信用風險類資產損失準備缺口。
損失準備缺口是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際計提的損失準備低于不良資產余額的部分。
第二十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協議相互持有的各級資本工具,或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虛增資本的各級資本投資,應從相應的監管資本中對應扣除。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本公司發行的各級資本工具,應從相應的監管資本中對應扣除。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計算未并表資本充足率,應從各級資本中對應扣除對附屬機構的資本投資。
對應扣除是指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自身相應層級資本中一次性全額扣除。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某一級資本凈額小于應扣除數額的,缺口部分應從更高一級的資本凈額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對未納入資本監管范圍的金融機構的小額少數資本投資,合計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級資本凈額30%的部分,應從各級監管資本中對應扣除。
小額少數資本投資是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對金融機構各級資本投資(包括直接和間接投資)占該被投資金融機構實收資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價)10%(不含)以下,且根據本章第五節規定可不納入資本監管范圍的資本投資。
第二十二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對未納入資本監管范圍的金融機構的大額少數資本投資中,核心一級資本投資合計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級資本凈額30%的部分,應從本公司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其他一級資本投資和二級資本投資應從相應層級資本中全額扣除。
大額少數資本投資,是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對金融機構各級資本投資(包括直接和間接投資)占該被投資金融機構實收資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價)10%(含)以上,且根據本章第五節規定可不納入資本監管范圍的資本投資。
第二十三條 除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凈遞延所得稅資產外,其他依賴于本公司未來盈利的凈遞延所得稅資產,超出本公司核心一級資本凈額10%的部分應從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
第二十四條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未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的對金融機構的大額少數資本投資和相應的凈遞延所得稅資產,合計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核心一級資本凈額的35%。
第三節 風險加權資產計量
第二十五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采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第二十六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計量各類表內資產的風險加權資產,應首先從資產賬面價值中扣除相應的減值準備,然后乘以風險權重。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的規定計量各類表內資產的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第二十七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采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時,可按照本辦法附件1的規定考慮風險緩釋條款的風險緩釋作用,計算方法如下:
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資產賬面價值-減值準備-風險緩釋工具賬面價值)×資產的風險權重+風險緩釋工具賬面價值×風險緩釋工具風險權重
第二十八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采用標準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第二十九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制定清晰的交易賬簿和銀行賬簿劃分標準,明確納入交易賬簿的金融工具頭寸以及在交易賬簿和銀行賬簿間劃轉的條件,并確保執行的一致性。
第三十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市場風險加權資產為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12.5倍,即: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資本要求×12.5.
第三十一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2的規定分別計量各類資產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
第三十二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采用基本指標法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第三十三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操作風險加權資產為操作風險資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資本要求×12.5.
第三十四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以最近三年平均總收入為基礎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總收入按照本辦法附件3的規定進行確認,包括投資收益、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利息凈收入、不良資產處置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操作風險資本要求按照以下公式計量:
其中:
為按基本指標法計量的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為過去三年中每年正的總收入;
為過去三年中總收入為正的年數;
為15%。
第三十五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計量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要求。
第三十六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風險加權資產為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要求的12.5倍,即:資產管理業務風險加權資產=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要求×12.5.
第三十七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4的規定計量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要求。
第三十八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審慎判斷其資產管理業務面臨的風險狀況,確保資本能夠覆蓋資產管理業務風險。
第四節 杠桿率計算及監管要求
第三十九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杠桿率的計算公式為:
杠桿率=一級資本凈額/(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表外項目余額)×100%
第四十條 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為表內總資產扣減一級資本扣減項后的表內資產余額。
第四十一條 表外項目不包括資產管理業務。表外項目余額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表外業務根據相應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得到的風險暴露,各類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按照本辦法附件5執行。
第四十二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杠桿率不得低于6%。
第五節 并表資本監管指標計算范圍
第四十三條并表資本監管指標計算范圍應包括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以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直接或間接投資的機構。
第四十四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以控制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被投資機構納入并表計算范圍:
(一)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或其附屬機構直接擁有,或與附屬機構共同擁有50%以上表決權的被投資機構。
(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擁有50%(含)以下的表決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投資機構: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該機構50%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該機構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擁有多數表決權。
確定對被投資機構的表決權時,應考慮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持有的該機構的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對于當期可以實現的潛在表決權,應當計入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對被投資機構的表決權。
(三)存在其他證據表明受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際控制的被投資機構。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第四十五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未擁有被投資機構多數表決權或控制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并表資本監管指標計算范圍:
(一)具有業務同質性的多個機構,雖然單個機構資產規模占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整體資產規模的比例較小,但根據風險相關性,該類機構的總體風險足以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重大影響;
(二)被投資機構合規風險、聲譽風險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足以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造成重大影響。
第四十六條 下列被投資機構可以不納入并表資本監管指標計算范圍:
(一)已關閉或已宣告破產的機構;
(二)因終止而進入清算程序的機構;
(三)有證據證明決定在三年內出售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或附屬機構的權益性資本在50%以上的被投資機構;
(四)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附屬非金融機構:
1.金融資產占總資產的比重低于50%(金融資產的范圍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
2.資產負債率低于70%;
3.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不具有投融資功能。
本款規定的條件,主要依據該附屬非金融機構最近兩年經審計的年末財務報表的算術平均值進行判斷,成立不滿兩年的,可依據自成立之日起至最近一期經審計財務報表進行判斷。
第四十七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及其附屬金融機構對附屬非金融機構提供長期清償擔保的,該非金融機構應納入資本監管范圍;無清償擔?;蚯鍍敁?蔁o條件撤銷的,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按審慎原則處理。對于通過資管計劃、基金等結構化主體進行的股權投資,應按照穿透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十八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加強附屬機構資本管理,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確定對各級附屬機構資本充足性的管理要求,并督促附屬機構持續滿足資本管理和監管要求。
第四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根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及其投資機構的股權結構變動、風險類別等確定和調整資本監管范圍。
第三章 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第五十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框架和穩健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明確風險治理結構,審慎評估各類風險、資本充足水平和資本質量,制定資本規劃和資本管理計劃,確保資本能夠充分抵御其所面臨的風險,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
第五十一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董事會承擔本公司資本管理的首要責任。董事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設定與公司發展戰略和外部環境相適應的風險偏好和資本充足目標,審批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確保資本充分覆蓋主要風險。
(二)審批公司的資本管理制度,確保資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
(三)審批并監督資本規劃的實施。至少每年一次審批資本管理計劃,審議資本管理報告及內部資本充足評估報告,聽取對資本管理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
(四)審批資本信息披露政策、程序和內容,并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五)確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有足夠的資源,能夠獨立、有效地開展資本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制定資本規劃,應當綜合考慮風險評估結果、壓力測試結果、未來資本需求、資本監管要求和資本可獲得性,確保資本水平持續滿足監管要求。資本規劃應至少設定內部資本水平三年目標。
第五十三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健全報告體系,定期監測和報告公司資本水平和主要影響因素的變化趨勢,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主要風險狀況及發展趨勢、戰略目標和外部環境對資本水平的影響;
(二)評估實際持有的資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風險;
(三)提出確保資本能夠充分覆蓋主要風險的建議。
根據重要性和報告用途不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明確各類報告的發送范圍、報告內容及詳略程度,確保報告信息與報送頻率滿足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管理的需要。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在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向銀保監會報送資本管理及內部資本充足評估情況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施資本充足性監督檢查,確保資本能夠充分覆蓋所面臨的各類風險。
第五十五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根據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情況提出更審慎的附加資本要求,確保資本充分覆蓋風險,包括:
(一)根據單家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功能定位及發展戰略執行情況、債轉股主業經營和發展狀況等,提出的附加資本要求;
(二)根據對特定資產組合的風險及與主業相關度的判斷,通過調整風險權重等方法,針對特定資產組合提出的附加資本要求;
(三)根據單家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未建立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或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未達到相關要求等情況,結合對風險狀況的評估結果,針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提出的附加資本要求;
(四)根據單家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操作風險管理水平及操作風險事件發生情況,針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提出的操作風險附加資本要求;
(五)根據監督檢查結果,針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提出的附加資本要求。
第五十六條 根據資本充足狀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分為三類:
(一)第一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均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各級資本要求。
(二)第二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但任意一項未達到附加資本要求。
(三)第三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任意一項未達到最低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
第五十七條 對于第一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為防止其資本充足水平快速下降,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提出下列監管要求:
(一)加強對資本充足水平下降原因的分析及預測;
(二)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充足性管理計劃;
(三)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第五十八條 對于第二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除本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銀保監會還可以區別情形依法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談。
(二)印發監管意見書,內容包括:資本管理存在的問題、擬采取的糾正措施和限期達標意見等。
(三)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和限期達標計劃。
(四)增加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本充足的監督檢查頻率。
(五)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對特定風險領域采取風險緩釋措施。
第五十九條 對第三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除本辦法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銀保監會還可以區別情形依法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限制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分配紅利和其它收入。紅利和其它收入包括:可用于利潤分配的項目、股票回購、其他一級資本工具的自主性收益及對員工的自主性支付等項目。
(二)限制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激勵。
(三)限制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進行股權投資或回購資本工具。
(四)限制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重要資本性支出。
(五)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控制風險資產增長。
在處置此類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時,銀保監會還可綜合考慮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十條 對于杠桿率低于最低監管要求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銀保監會可以提出以下監管要求:
(一)在限定期限內補充一級資本;
(二)控制表內外資產增長速度;
(三)降低表內外資產規模。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通過公開渠道,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披露資本充足性相關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訪問性和公開性。
第六十二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信息披露頻率分為臨時、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臨時信息應及時披露,半年度信息披露時間為期末后60個工作日內,年度信息披露時間為會計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延遲披露。
第六十三條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分別按照以下頻率披露相關信息:
(一)實收資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資本工具的變化情況應及時披露。
(二)核心一級資本凈額、一級資本凈額、資本凈額、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杠桿率等重要信息應每半年披露一次。
(三)資本充足性相關指標的計算范圍、信用風險暴露總額、不良資產總額、信用風險資產減值準備、信用風險資產組合緩釋后風險暴露余額、市場風險情況、操作風險情況、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情況、債轉股業務風險情況等相關重要信息應每年披露一次。
第六十四條 經銀保監會同意,在滿足信息披露總體要求的基礎上,可以適當簡化信息披露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表內資產信用風險權重及合格股權投資風險緩釋工具
2.市場風險標準法計量規則
3.操作風險基本指標法計量規則
4.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計量規則
5.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
附件1
表內資產信用風險權重及合格股權投資風險緩釋工具
一、表內資產信用風險權重
表1:表內資產信用風險權重表
項目 | 權重 |
1.現金類資產 | |
1.1現金 | 0% |
1.2存放中國人民銀行款項 | 0% |
2.對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 | |
2.1對我國中央政府的債權 | 0% |
2.2對中國人民銀行的債權 | 0% |
2.3對評級AA-以上(含AA-)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 | 0% |
2.4對評級低于AA-,且在A-以上(含A-)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 | 20% |
2.5對評級低于A-,且在BBB-以上(含BBB-)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 | 50% |
2.6對評級低于BBB-,且在B-以上(含B-)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 | 100% |
2.7對評級低于B-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 | 150% |
2.8對未評級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的債權 | 100% |
3.對公共部門實體的債權 | |
3.1對我國公共部門的債權(收入來源于中央財政) | |
3.1.1其中:對我國公共部門的貸款(收入來源于中央財政) | 20% |
3.1.2其中:持有的我國公共部門發行的債券(收入來源于中央財政) | 20% |
3.2對我國?。ㄊ?、區)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債權 | 20% |
3.3對評級AA-及以上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公共部門實體的債權 | 25% |
3.4對評級低于AA-,且在A-以上(含A-)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公共部門實體的債權 | 50% |
3.5對評級低于A-,且在B-以上(含B-)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公共部門實體的債權 | 100% |
3.6對評級低于B-的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公共部門實體的債權 | 150% |
3.7對未評級的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公共部門實體的債權 | 100% |
4.對我國金融機構的債權 | |
4.1對我國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債權 | |
4.1.1對我國政策性銀行的債權 | 0% |
4.1.2對我國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次級債權(未扣除部分) | 100% |
4.2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債權 | |
4.2.1原始期限3個月以內(含) | 20% |
4.2.2原始期限超過3個月 | 25% |
4.3對我國商業銀行的次級債權(未扣除部分) | 100% |
4.4對我國其他金融機構的債權 | 100% |
5.對一般企(事)業單位債權 | |
5.1以市場化債轉股為目的收購正常類資產形成的債權 | 100% |
5.2以市場化債轉股為目的收購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 | 75% |
5.3其他對一般企(事)業單位債權 | 100% |
6.股權投資 | |
6.1市場化債轉股形成的股權投資 | 250% |
6.2非以債轉股為目的形成的對工商企業的股權投資 | 400% |
6.3經批準以特殊目的持有的對金融機構投資 | 250% |
7.其他 | |
7.1非自用不動產 | |
7.1.1 因行使抵押權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動產 | 100% |
7.1.2 其他非自用不動產 | 400% |
7.2次級受益權資產 | 200% |
7.3其他表內資產 | 100% |
二、合格風險緩釋工具及監管要求
(一)合格風險緩釋工具種類
表2:合格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種類
信用風險緩釋工具 | 種類 |
質物 | (一)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現金; (二)黃金; (三)銀行存單; (四)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 (五)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 (六)我國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公共部門實體、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 (八)評級為BBB-以上(含BBB-)國家或地區政府和中央銀行發行的債券; (九)注冊地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在A-以上(含A-)的境外商業銀行和公共部門實體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十)多邊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行的債券。 |
保證 | (一)我國中央政府、中國人民銀行、政策性銀行、公共部門實體和商業銀行; (二)評級為BBB-以上(含BBB-)國家或地區政府和中央銀行; (三)注冊地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在A-以上(含A-)的境外商業銀行和公共部門實體; (四)多邊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
(二)合格風險緩釋工具監管要求
一般要求
1.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確保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文件的要求,并應進行有效的法律審查,確保認可和使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時依據明確可執行的法律文件,且相關法律文件對交易各方均有約束力,并在所涉及的經濟體中得到可靠實施。
2.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在相關協議中明確約定信用風險緩釋覆蓋的范圍。
3.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不得重復計算信用風險緩釋作用。
4.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制定書面管理制度以及審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確保信用風險緩釋作用的有效發揮。
5.在采用風險緩釋技術降低信用風險的同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還應建立相應的制度和流程來管理由于風險緩釋本身帶來的剩余風險,包括法律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等。
6.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因風險緩釋帶來的剩余風險,與債務人風險之間不應具有實質的正相關性。
合格質物
1.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必須建立明確和嚴格的程序,確保在債務人違約、無力償還、破產或發生其他借款合同約定的信用事件時,有權并及時地對債務人的質物進行清算或處置。
2.為確保質物能提供有效保護,債務人的信用與質物的價值不應具有實質的正相關性。
3.如果質物被托管方持有,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確保托管方將質物與其自有資產分離。
4.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建立質物的估值管理制度,質物價值評估應采用盯市價值的方法,且至少每6個月重新進行一次評估。
合格保證
1.保證合同必須直接針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某一風險暴露或特定風險暴露組合,保證人承擔的償付義務必須是定義清楚、不可撤銷、不可改變且是無條件的。
2.在確認債務人違約或不支付條件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有權并應及時向保證人追償合同規定的款項。
3.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制定書面保證合同,確保保證人應有義務支付各類相關款項;若保證合同只涉及對本金的支付,利息和其他未覆蓋的款項應按照未緩釋部分處理。
幣種錯配
若風險暴露與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之間存在幣種錯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將風險暴露劃分為覆蓋和未覆蓋部分,并按照以下公式采用折扣系數
降低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覆蓋部分風險暴露。風險暴露與合格質物之間的幣種錯配無需進行調整。
其中:
為經幣種錯配調整后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覆蓋部分風險暴露;
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覆蓋部分風險暴露;
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和對應風險暴露幣種錯配的折扣系數,為8%。
期限錯配
1.若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剩余期限比風險暴露的剩余期限短,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考慮期限錯配的影響。存在期限錯配時,若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原始期限不足1年且剩余期限不足3個月,則不具有信用風險緩釋作用。
2.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審慎評估風險暴露期限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期限。
3.合格質物、合格保證的剩余擔保期限短于風險暴露剩余期限的,不具備風險緩釋作用。
4.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按照以下公式對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價值進行調整:
其中:
為期限錯配因素調整后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價值;
為期限錯配因素調整前、經幣種錯配調整后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價值;
為風險暴露的剩余期限與5之間的較小值,以年表示;
為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剩余期限與
之間的較小值,以年表示。
多種風險緩釋工具處理:
同一風險暴露存在多種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時,需要將風險暴露拆分為由不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覆蓋部分,分別計算風險加權資產。
附件2
市場風險標準法計量規則
一、賬簿劃分
(一)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制定清晰的交易賬簿和銀行賬簿劃分標準,明確納入交易賬簿的金融工具以及在交易賬簿和銀行賬簿間劃轉的條件,確保執行的一致性。
(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賬簿轉換必須獲得高級管理層和銀保監會批準,嚴禁以監管套利為目的進行賬簿轉換。因賬簿轉換導致資本計提要求下降,應將減少的資本部分重新加回。除非產品性質發生了變化,否則賬簿轉換不可撤銷。
因會計準則變動引起的金融工具重新劃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在獲得高級管理層批準的情況下進行賬簿轉換,無須銀保監會審批。
(三)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每年檢查劃分標準,如有更新,應報備銀保監會。
(四)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定期對劃分標準進行內審,內審結果需留檔備查。
(五)市場風險資本計量應覆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交易賬簿中的利率風險和股票風險。
(六)交易賬簿包括為交易目的或對沖交易賬簿其它項目的風險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頭寸。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頭寸,是指短期內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從實際或預期的短期價格波動中獲利,或鎖定套利的頭寸,包括自營業務、做市業務的頭寸。交易賬簿中的金融工具頭寸原則上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隨時平盤。
2.能夠完全對沖以規避風險。
3.能夠每日進行公允價值計量,變動計入損益賬戶。
4.能夠進行積極的管理。
二、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包括交易賬簿中的債券(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債券、央行票據、可轉讓存單、不可轉換優先股及按照債券交易規則進行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利率及債券衍生工具頭寸的風險。利率風險的資本要求包括特定市場風險和一般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兩部分。
(一)特定市場風險
表1:特定市場風險計提比率對應表
類別 | 發行主體外部評級 | 特定市場風險資本計提比率 | |
政府證券 | AA-以上(含AA-) | 0% | |
A+至BBB- (含BBB-) | 0.4% (剩余期限不超過6個月) | ||
1.6% (剩余期限為6至24個月) | |||
2.5% (剩余期限為24個月以上) | |||
BB+至B-(含B-) | 12.5% | ||
低于B- | 18.75% | ||
未評級 | 12.5% | ||
合格證券 | 高于BB+(不含BB+) | 0.4% (剩余期限不超過6個月) | |
1.6% (剩余期限為6至24個月) | |||
2.5% (剩余期限為24個月以上) | |||
其它 | 外部評級為BB+以下(含BB+)的證券以及未評級證券的資本計提比率為證券主體所適用的信用風險權重除以12.5,風險權重參見本辦法附件1. |
1.政府證券包含各國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發行的各類債券和短期融資工具。
我國中央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及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的資本計提比率均為0%。
2.合格證券包括:
(1)多邊開發銀行、國際清算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行的債券。
(2)我國公共部門實體和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
(3)被至少兩家合格外部評級機構評為投資級別BB+及以上的發行主體發行的債券。
3.對于其他發行主體發行的債券,其資本計提比率為證券發行主體所對應的信用風險權重除以12.5.具體風險權重根據本辦法附件1確定。
(二)一般市場風險
1.一般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包含以下三個部分:
(1)每時段內加權多頭和空頭頭寸可相互對沖的部分所對應的垂直資本要求。
(2)不同時段間加權多頭和空頭頭寸可相互對沖的部分所對應的橫向資本要求。
(3)整個交易賬簿的加權凈多頭或凈空頭頭寸所對應的資本要求。
2.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采用到期日法或久期法計算利率風險的一般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3.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采用到期日法計算一般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應先對各頭寸劃分時區和時段,時段劃分和匹配的風險權重見表2.時區劃分和匹配的風險權重見表3.到期日法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1)各時段的頭寸乘以相應的風險權重計算各時段的加權頭寸。
(2)各時段的加權多頭、空頭頭寸可相互對沖的部分乘以10%得出垂直資本要求。
(3)各時段的加權多頭頭寸和加權空頭頭寸進行抵消得出各個時段的加權頭寸凈額;將在各時區內各時段的加權頭寸凈額之間的可相互對沖的部分乘以表3所列的同一區內的權重,得出各個時區內的橫向資本要求。
(4)各時區內各時段的加權頭寸凈額進行抵消,得出各時區加權頭寸凈額;每兩個時區加權頭寸凈額之間可相互對沖的部分乘以表3所列的相鄰區內以及1區和3區之間的權重,得出時區間的橫向資本要求。
(5)各時區加權頭寸凈額進行抵消,得出整個交易賬簿的加權凈多頭或凈空頭頭寸所對應的資本要求。
表2:時段和權重
票面利率不小于3% | 票面利率小于3% | 風險權重 | 假定收益率變化 |
不長于1個月 | 不長于1個月 | 0.00% | 1.00 |
1至3個月 | 1至3個月 | 0.20% | 1.00 |
3至6個月 | 3至6個月 | 0.40% | 1.00 |
6至12個月 | 6至12個月 | 0.70% | 1.00 |
1至2年 | 1.0至1.9年 | 1.25% | 0.90 |
2至3年 | 1.9至2.8年 | 1.75% | 0.80 |
3至4年 | 2.8至3.6年 | 2.25% | 0.75 |
4至5年 | 3.6至4.3年 | 2.75% | 0.75 |
5至7年 | 4.3至5.7年 | 3.25% | 0.70 |
7至10年 | 5.7至7.3年 | 3.75% | 0.65 |
10至15年 | 7.3至9.3年 | 4.50% | 0.60 |
15至20年 | 9.3至10.6年 | 5.25% | 0.60 |
20年以上 | 10.6至12年 | 6.00% | 0.60 |
12至20年 | 8.00% | 0.60 | |
20年以上 | 12.50% | 0.60 |
表3:時區和權重
時 區 | 時 段 | 同一區內 | 相鄰區之間 | 1區和3區之間 |
1區 | 0—1個月 | 40% | 40% | 100% |
1至3個月 | ||||
3至6個月 | ||||
6至12個月 | ||||
2區 | 1至2年 | 30% | ||
2至3年 | ||||
3至4年 | ||||
3區 | 4至5年 | 30% | ||
5到7年 | ||||
7至10年 | ||||
10至15年 | ||||
15至20年 | ||||
20年以上 |
4.經銀保監會核準,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使用久期法計量一般市場風險資本要求。一旦選擇使用久期法,應持續使用該方法,如變更方法需經銀保監會認可。久期法具體計算步驟如下:
(1)在表4中找出每筆頭寸期限對應的收益率變化,逐筆計算該收益率變化下的價格敏感性。
(2)將價格敏感性對應到表4的15級久期時段中。
(3)每個時段中的多頭和空頭頭寸分別計提5%的垂直資本要求,以覆蓋基差風險。
(4)按照到期日法的要求,計算橫向資本要求。
(5)按照到期日法的規定,將各區加權頭寸凈額進行抵消,得出整個交易賬簿的加權凈多頭或凈空頭所對應的資本要求。
表4:久期法計算表
假定收益率變化 | 假定收益率變化 | ||
1區 | 3區 | ||
0—1月 | 1.00 | 3.6—4.3年 | 0.75 |
1—3月 | 1.00 | 4.3—5.7年 | 0.7 |
3—6月 | 1.00 | 5.7—7.3年 | 0.65 |
6—12月 | 1.00 | 7.3—9.3年 | 0.6 |
9.3—10.6年 | 0.6 | ||
2區 | 10.6—12年 | 0.6 | |
1—1.9年 | 0.90 | 12—20年 | 0.6 |
1.9—2.8年 | 0.80 | 20年以上 | 0.6 |
2.8—3.6年 | 0.75 |
三、股票風險
股票風險是指交易賬簿中股票頭寸的風險。其中股票是指按照股票交易規則進行交易的所有金融工具,包括普通股(不考慮是否具有投票權)、可轉換債券和買賣股票的承諾。
(一)特定市場風險和一般市場風險
特定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等于各不同市場中各類股票多頭頭寸絕對值及空頭頭寸絕對值之和乘以8%后所得各項數值之和。一般市場風險對應的資本要求,等于各不同市場中各類多頭及空頭頭寸抵消后股票凈頭寸的絕對值乘以8%后所得各項數值之和。
(二)股票衍生工具
股票衍生工具包括股票和股票指數的遠期、期貨及互換合約。
衍生工具應轉換為基礎工具,并按基礎工具的特定市場風險和一般市場風險的方法計算資本要求。
四、期權風險
(一)僅購買期權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可以使用簡易的計算方法
1.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如持有現貨多頭和看跌期權多頭,或持有現貨空頭和看漲期權多頭, 資本要求等于期權合約對應的基礎工具的市場價值乘以特定市場風險和一般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比率之和,再減去期權溢價。資本要求最低為零。
2.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如持有看漲期權多頭或看跌期權多頭,資本要求等于基礎工具的市場價值乘以該基礎工具的特定市場風險和一般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比率之和與期權的市場價值兩者中的較小者。
(二)同時賣出期權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使用“得爾塔+(Delta-plus)”方法
“得爾塔+”方法計算的資本要求由以下三個部分組成:
1.期權基礎工具的市值乘以該期權的得爾塔值得到得爾塔加權期權頭寸,然后將得爾塔加權期權頭寸加入到基礎工具的頭寸中計算資本要求。
2.伽馬(Gamma)風險的資本要求。
伽馬效應值=0.5×Gamma×(VU)2
VU為期權基礎工具的變動。
其中:
(1)對于利率期權,當基礎工具為債券時:VU=基礎工具市值×表1中相應時段的風險權重。
(2)當基礎工具為利率時:VU=基礎工具市值×表1中相應時段的假定收益率變化。
(3)當基礎工具為股票、股指時:VU=基礎工具市值×8%。
(4)當基礎工具為商品時:VU=基礎工具市值×15%。
同一基礎工具每項期權對應的伽馬效應值相加得出每一基礎工具的凈伽馬效應值。僅當基礎工具的凈伽馬效應值為負值時,才須計算相應的資本要求,且資本要求總額等于這些凈伽馬效應值之和的絕對值。
3.維加(vega)風險的資本要求。
基礎工具維加風險的資本要求=25%×該基礎工具波動率×|該基礎工具的各項期權的維加值之和|。
維加風險的資本要求總額,等于各項基礎工具維加風險的資本要求之和。
附件3
操作風險基本指標法計量規則
基本指標法總收入定義:投資收益、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利息凈收入、不良資產處置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之和??偸杖霕嫵烧f明見表1.
表1:總收入構成說明
項目 | 內容 | |
1 | 投資收益 | 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包括債券及股票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分紅等 |
2 | 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 |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
3 | 利息凈收入 | 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及其他利息收入等-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支出及其他借入資金利息支出等 |
4 | 不良資產經營及處置凈收入 | 不良資產經營及處置收益減去經營及處置損失后的凈額,包括因處置不良資產獲取的價差收益或損失,因重組不良資產所獲取的收益或損失,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的不良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
5 | 其他收入 | 除以上各項外的其他業務所取得的收入 |
6 | 總收入 | 1+2+3+4+5 |
[page]
附件4
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計量規則
本辦法所稱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按照《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12號)要求,接受投資者委托,設立債轉股投資計劃并擔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債轉股投資計劃合同的約定,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資產管理業務風險資本要求計算公式:
風險系數見表1:
表1:風險系數表
項目 | 風險系數 |
1.現金及銀行存款(包括大額存單)等 | 0% |
2.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 0% |
3.市場化債轉股業務中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 | 1.5% |
4.市場化債轉股形成的股權投資 | |
4.1股票 | 0% |
4.2未上市股權 | 1.5% |
附件5
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
表1: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表
項目 | 信用轉換系數 |
1.擔保及等同于擔保的或有項目 | 100% |
2.信用風險仍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資產銷售與購買協議 | 100% |
3.遠期資產購買 | 100% |
4.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證券 | 100% |
5.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借出的證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證券 | 100% |
6.其他表外項目 | 100% |
注:1.擔保及等同于擔保的或有項目,包括一般負債擔保、信用增級、遠期收購承諾等。其中,擔保是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作為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擔保方式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列的抵押、質押和保證;擔保人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財產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以保障債權實現。其他等同于擔保的或有項目是指雖不符合“擔?!钡姆ǘêx,但效力等同于擔保的其他或有項目,例如提供信用增級服務。
2.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為子公司借款、發債等融資方式提供的流動性支持、安慰函、維好協議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應當填入“1.擔保及等同于擔保的或有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但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基于聲譽考慮,存在為子公司融資提供支持可能的,應當填入“6.其他表外項目”。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