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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有關事項的

 發布日期: 2022-05-05   |   訪問次數:1048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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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2022〕100號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為提升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令〔2021〕第6號發布)以及金融債券發行管理相關規定,現就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是指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為滿足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而發行的、具有吸收損失功能、不屬于商業銀行資本的金融債券。

  二、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由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依據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規定和銀行業監管規則進行監督管理。人民銀行將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納入對發行人金融債券的余額管理范疇。

  三、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的受償順序,劣后于《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規定的除外負債,優先于各級別合格資本工具。

  四、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應當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二級資本工具全部減記或者轉為普通股后,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可以強制要求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以全部或部分方式進行減記或轉為普通股。

  五、發行人應充分、及時披露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揭示債券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次級性風險、減記損失風險、轉股風險。

  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按季度進行信息披露。

  六、發行人或投資人可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進行信用評級。

  投資人應當提高內部評級能力,對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的投資風險做出獨立判斷。

  七、發行人應提升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的市場化定價程度,增強對各類投資者的吸引力。發行人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響的關聯方不得直接或變相購買其發行的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

  八、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的登記、托管、結算等業務,應在人民銀行認可的債券登記托管結算機構辦理。

  九、關于債券發行的其他事宜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發布)有關規定執行。

  十、在本通知發布后,被金融穩定理事會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境內商業銀行,以及在境外設立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被認定為處置實體的境內附屬公司,發行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券有關事項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2022年4月26日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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