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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 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發布日期: 2022-04-01   |   訪問次數:1721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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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

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為持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一批基礎設施完備、服務功能規范、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營造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市工信局修訂了《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

  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現面向社會,征求廣大企業和市民的意見建議。意見建議請于2022年4月10日前反饋工作

  郵箱,郵箱地址:gxjzxqy@126.com,感謝您的參與與支持。

  公示日期: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9日

  聯 系 人:劉璐

  聯系電話:0471-4606205

  傳真:0471-4609235

  聯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騰飛南路32號內蒙古煤勘集團科技研發大廈14樓)


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

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持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一批基礎設施完備、服務功能規范、示范帶動作用強的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營造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依據《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建設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2016〕194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內經信發規字〔2016〕43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是指呼和浩特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的示范基地,是由法人單位建設或運營,聚集各類創業創新服務資源,能夠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有效服務和載體支持。

  第三條 各類符合條件的服務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的創業基地、創業園、孵化器;產業集群、中小企業國際合作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產業集聚區中面向小微企業的園中園;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學科技園;行業龍頭骨干企業設立的面向小微企業、創業團隊、創客的創業創新基地均可申報示范基地。

  第四條 呼和浩特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示范基地的認定、公告和管理指導工作,各旗縣區(開發區)工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范基地的申報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須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運營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時間1年以上。

  (二)入駐小型微型企業30家以上,從業人員600人以上。

  (三)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于7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于3家。

  (四)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占到總服務量的20%以上。

  第六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二)基地運營主體治理結構完善、內部運營管理體系規范。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年度發展目標和實施方案。

  (三)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備的創業創新服務流程、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監督保證措施?;鼐邆淝宄?、明晰的服務臺賬(臺賬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服務訴求、提供服務的記錄,服務時間、地點、參與的企業及人數,企業對服務的意見反饋等)。

  (四)基地運營主體具有對接科研單位、大專院校進行項目研發、技術洽談、知識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

  第七條 示范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不少于以下4項服務功能,并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6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4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3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200人次以上。

  (五)市場營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1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3次以上。

  (七)管理咨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營銷等咨詢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第八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能化、項目管理數字化、創業服務平臺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的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第九條 優先支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特色產業集群內符合條件的基地申報。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十條 呼和浩特市工信局按照年度工作安排不定期開展示范基地申報、評審和公告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十一條 示范基地申報主體需向旗縣區(開發區)工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申請報告(附件1);

  (二)運營主體的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與本基地相關的專項審計報告掃描件。

  (四)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服務協議、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基地主要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創業輔導師名單及相應的資質證明材料(掃描件)。

  (七)基地典型服務案例(不超過3000字,可附照片)掃描件。

  (八)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如有證書,需提供掃描件)。

  (九)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上傳掃描件)。

  第十二條 旗縣區(開發區)工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范基地的初審和推薦工作,并提出初審意見,上報市工信局。

  第十三條 呼和浩特市工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呼和浩特市工信局門戶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呼和浩特市工信局對公示無異議的基地公告為“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五條 對認定的呼和浩特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在提升基地公共服務能力、融資服務等方面予以扶持,并擇優推薦申報自治區及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

  第十六條 呼和浩特市工信局對示范基地實行滾動管理,每三年復核一次,對復核不合格的撤銷其稱號。

  第十七條 示范基地應接受工信部門的指導、組織和管理,每年12月底前向市工信局上報年度工作總結,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示范基地要不斷完善創業基礎設施環境,增強創業服務能力,提高入駐企業創業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逗艉秃铺厥行⌒臀⑿推髽I創業創新示范基地認定管理辦法》(呼經信企發字〔2017〕3號)同時廢止。已認定和通過復核的示范基地管理按照新辦法執行。

  來源:呼和浩特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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