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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十四五”金融發展與改革規劃的通知

 發布日期: 2021-09-29   |   訪問次數:9415    |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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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自治區“十四五”金融發展與改革規劃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1〕4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十四五”金融發展與改革規劃》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十四五”金融發展與改革規劃

  目 ?? 錄

  第一章 發展基礎

  第一節 “十三五”金融業發展回顧

  第二節 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章 發展環境

  第一節發展機遇

  第二節面臨的挑戰

  第三章總體要求

  第一節 基本原則

  第二節 發展目標

  第四章 主要任務

  第一節 高效率用好金融資源,提升金融服務質效

  (一)發展多層次、專業化的農牧業特色金融

  (二)打造符合轉型方向的現代能源金融

  (三)創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綠色金融

  (四)建設激勵創新和轉型升級的科創金融

  (五)拓展廣覆蓋、可持續的普惠金融

  (六)建設支撐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開放金融

  (七)支持自治區特色優勢產業鏈穩定優化

  (八)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第二節 高質量管控金融風險,筑牢金融安全防線

  (一)加強金融風險防控

  (二)健全地方金融組織監管體系

  (三)完善地方金融協同工作體系

  第三節 高水平深化金融改革,優化金融發展環境

  (一)加強地方金融引導

  (二)深化地方金融改革

  (三)優化金融發展環境

  (四)深化金融交流合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節 加強黨的組織領導

  第二節 提升金融人才要素保障

  第三節完善政策支持

  第四節 健全規劃評估考核機制

  為推動全區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構建金融有效支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體制機制,加快形成具有高度適應性、競爭力、普惠性和內蒙古特色的區域現代金融體系,更好服務“兩個屏障”“兩個基地”和“一個橋頭堡”的戰略定位,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一章 發展基礎

  第一節 “十三五”金融業發展回顧

  “十三五”時期,全區金融系統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務,凝心聚力,迎難而上,主動作為,靠前服務,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進一步增強,金融市場規模持續擴大,金融機構實力不斷提升,金融對外開放不斷深化,金融風險得到穩妥處置,金融生態環境持續優化,為推動內蒙古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金融保障。

  金融總體實力進一步增強?!笆濉睍r期,全區金融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從2015年的4.8%增長到2020年的5.1%,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度進一步提高。銀行業存貸款規模穩步提高,全區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余額由2015年末的1.8萬億元增長到2020年末的2.5萬億元,年均增幅6.79%;貸款余額由1.7萬億元增長到2.3萬億元,年均增幅6.23%。保險業保費收入持續增長,由2015年末的395.5億元增加至2020年末的740億元,年均增幅13.35%。利用資本市場取得積極進展,2020年直接融資規模突破2000億元大關,達到2643.5億元,占社會融資規模比重逐年提高?!笆濉逼陂g,新增1家公司在香港上市,1家公司進入全國首批新三板精選層。截至2020年末,全區共有境內上市公司26家,香港上市公司6家,新三板掛牌公司50家。

  金融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笆濉逼陂g,自治區積極引進各類金融機構,金融業態不斷豐富。2020年末,全區共有駐區銀行20家、城市商業銀行4家、農村商業銀行31家、農村合作銀行3家、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59家、村鎮銀行73家、信托公司2家、財務公司6家、全國性資產管理公司3家、消費金融公司1家;保險省級分公司43家;證券公司2家、證券分公司22家、證券營業部101家、期貨營業部1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54家。地方金融組織類型和結構逐步優化,2020年末,全區共有小額貸款公司310家、融資擔保公司106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2家、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1家、典當行136家、融資租賃公司5家、權益類交易場所6家。

  金融服務能力逐步增強?!笆濉逼陂g,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進一步增強,2020年末,中小微企業貸款余額達到8924.2億元,涉農涉牧貸款余額達到8385.6億元。金融助力脫貧攻堅取得重大成效,各級金融機構創新扶貧模式,加大金融供給,截至2020年末,全區金融精準扶貧貸款余額達到911.3億元。金融業積極支持自治區綠色發展,綠色信貸余額逐年增長,2020年末,全區綠色信貸余額達到2166.5億元。金融有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2020年全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各類開復工企業增貸3236億元、續貸2345億元、展期190億元。

  地方金融風險處置能力進一步提升。建立完善“3+1”議事協調會商機制、金融機構月度例會等制度,及時研判、會商和處置重大金融風險。制定自治區、盟市、金融機構突發性金融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全面落實落細屬地維穩、輿情管控、大額債務處置、協調流動性等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工作。配合做好包商銀行風險處置工作,推動蒙商銀行順利開業。累計推進55家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退出高風險機構序列。組織開展銀行業不良貸款清收行動,靈活采取現金清收、核銷、批量轉讓、以物抵債等多種方式處置不良貸款,2016年至2020年累計清收處置不良貸款2676億元。非法集資案件善后處置三年攻堅行動圓滿收官,共推動完成善后處置案件302件,完成目標任務的115.3%,超額完成三年目標。完成P2P網貸機構清退工作,成為較早在全國宣布全部取締P2P網貸機構的省(區、市)。農村牧區高利貸綜合治理取得明顯成效,重點地區存量化解率達到82%。

  地方金融改革進一步深化。深入貫徹落實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完善地方金融治理體系,強化地方金融監管職責,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設立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統籌協調穩金融、促發展、防風險、抓改革等工作。積極引導金融機構應用LPR機制定價,持續推動貸款利率下行,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有效推動中小銀行資本金補充,自治區于2020年在上交所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85億元,有力支持地方中小銀行發展。持續推進農村信用社改革,研究制定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總體方案,2016年至2020年累計推動9家農村信用社改制。深化保險業改革,不斷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政策,推進農作物大災保險、玉米完全成本保險和收入保險試點,完善地方優勢特色農畜產品保險獎補試點政策,優化“保險+期貨”試點模式。

  金融對外開放水平顯著提升。截至2020年末,內蒙古參與跨境人民幣業務的企業達3600余家,較2015年末增加1000余家?!笆濉睍r期,內蒙古跨境人民幣業務交易對手涉及境外76個國家和地區,較“十二五”時期增加7個。人民幣跨境收支金額合計1785.7億元,較“十二五”時期增長20%,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俄蒙商業銀行建立代理行結算關系58個,開立金融同業往來賬戶130個,在滿洲里、二連浩特、甘其毛都、策克、滿都拉等重點口岸設立銀行分支機構,實現對自治區“一帶一路”建設關鍵節點金融服務全覆蓋。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實現人民幣對蒙圖和盧布的現鈔兌換、現匯掛牌、貨幣互換,創新開辦本幣直通直匯、蒙圖和盧布掛牌交易、人民幣現鈔跨境調運等多種全國首創邊貿特色金融服務。保險業實現對全區小微企業出口信用保險全覆蓋,自治區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累計服務外貿企業1000余家次,支持全區對外貿易和投資總金額15.7億美元。持續深化與駐區金融機構總部合作,與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泰康集團、中國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等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引入更多的金融資源投向自治區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金融生態環境持續優化。地方金融法治化進程邁出重大步伐,頒布實施自治區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規《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地方金融立法工作走在全國前列。建立完善多元化金融糾紛化解機制,成立內蒙古北佳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金融法庭等金融糾紛調解機構。設立100億元企業流動性風險防控基金,累計為企業提供過橋資金280.38億元,化解65家企業570.4億元流動性“斷裂”風險。設立100億元企業紓困發展基金,紓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和企業債券違約風險,累計投放24.8億元用于紓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平倉風險,投放66億元用于紓解企業債券到期剛性兌付風險。

  金融工作模式不斷豐富。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開展“保項目、入園區、進企業、下鄉村”專項行動,建立了東中西布局、三次產業覆蓋的立體化、常態化政金企對接體系,形成了重點領域示范性對接、區域覆蓋全面性對接、金融機構經常性對接、線上線下實時化對接、政策協同互訪性對接等多種模式。圍繞基礎設施、現代能源、先進制造業、科技創新、鄉村振興、民營經濟、生態環保、對外開放等重點領域,探索金融機構牽頭示范機制。農牧業特色金融服務模式初步形成,圍繞乳業、牛業、馬鈴薯等優勢特色農牧產業制定專項金融服務方案,助力產業鏈補鏈、強鏈、延鏈,提升產業附加值和核心競爭力,不斷提高金融的適配度、競爭力和普惠性。建立自治區推進企業上市工作廳際聯席會議機制,制定推進企業上市掛牌三年實施計劃,“一企一策”服務重點企業上市進程。金融工作協調機制更加完善,配合建立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內蒙古自治區),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風險防范處置、信息數據共享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作機制。

  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能力明顯提升。建立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體系,強化對地方金融組織的機構監管、人員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制定出臺了《支持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加強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交易場所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監管工作指引》《內蒙古自治區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關于進一步加強典當行監督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規制。深入開展全區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年”活動,進一步摸清地方金融組織底數,對經營不規范的地方金融組織進行限期整改,清理了一大批“空殼”“失聯”“僵尸”企業。建立地方金融組織監管信息平臺,不斷提升地方金融組織信息歸集、統計監測、風險預警、監管信息發布等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第二節?存在的主要問題

  金融服務普惠性、精準性有待提升。地區間、行業間金融資源分配相對集中,對農村牧區和產業薄弱環節的金融支持不足。對不同企業、企業不同階段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針對性不強,金融資源整體利用效率不高。銀行及時獲取企業信息的渠道和手段有限,企業對銀行授信政策、融資模式和相關產品缺乏足夠了解,銀企間信息不對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供需的有效對接。

  融資結構有待優化。信貸資源傾向大中型企業,民營和小微企業獲得信貸資源的難度相對較高,抵押貸款仍占主導地位,信用貸款規模較小。資本市場發展相對緩慢,直接融資中政府債比重較高,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的能力不強,企業直接融資規模較全國平均水平還有一定差距。

  地方金融風險防控任務仍然較重。目前,自治區地方金融機構不良貸款化解壓力較大,高風險機構自救能力不強,資本充足率處于較低水平。個別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仍然存在,部分企業債務違約風險隱患抬升。非法集資、非法互聯網金融活動輸入風險和農村牧區高利貸問題仍需重點關注。在綠色轉型和增長動力轉換的大環境下,部分傳統行業經營壓力加大,潛在的金融風險不容忽視。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貸款本息實施延期,可能有一定比例的貸款最終劣變為不良。

  地方金融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銀行、證券、保險、期貨等法人金融機構在數量布局、整體實力上還有提升空間。中小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治理機制和風險管理有待完善,資本補充壓力較大,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有待增強。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小、散、弱,內控制度不夠健全,公司治理不夠規范,經營模式較為粗放,創新能力較弱,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和中小微企業能力不足。金融管理部門、政府有關部門、金融機構間信息共享機制仍不夠通暢。

第二章?發展環境

  我國經濟已由調整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內蒙古面臨的機遇和挑戰都有了新的發展變化。隨著一系列重大國家戰略的深入實施,自治區擁有多重疊加的發展機遇,具備更好推動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的多方面有利條件,特別是新發展格局的加快構建,為自治區加快構建具有高度適應性、競爭力和普惠性的現代金融體系提供了廣闊機遇。同時,財政金融風險、資源環境約束、科技創新能力不足、傳統發展路徑依賴、產業結構倚能倚重等交織起來的壓力仍處于緊繃狀態,轉方式調結構提質量任務緊迫艱巨,這些因素對自治區金融服務支撐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一節 發展機遇

  金融高質量發展面臨多重戰略機遇?!笆奈濉睍r期,我國經濟增長動力、結構和機制進一步轉換,為金融業加快實現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提供新的機遇。金融風險由快速積累轉向高位緩釋,已經暴露的金融風險逐步得到有序處置,金融市場平穩運行,金融監管制度進一步完善,為自治區金融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基礎。我國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完善擴大內需的政策支撐體系,形成需求牽引供給、供給創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動態平衡,為自治區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指明了新方向、提供了新機遇。

  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地區金融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條件。貨幣政策的穩定性與連續性為自治區“十四五”時期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緩釋金融風險提供了重要的時間窗口。金融要素市場化不斷提速,為自治區金融業改革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國家多渠道補充中小銀行資本金、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等系列政策,為提升地方金融機構風險抵御能力、促進持續健康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的不斷完善,為自治區進一步增強地方金融風險防控能力,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能提供了有力支撐。

  優化融資結構面臨新的機遇。我國加快健全完善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提速,形成了從科創板到創業板、再到全市場的“三步走”注冊制改革布局,新三板精選層首批公開發行企業順利掛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實施注冊制,基礎設施領域公募REITs試點工作順利開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行動深入實施,再融資、并購重組制度進一步優化,分拆上市規則落地,這些都為加快自治區資本市場發展,不斷優化融資結構帶來戰略機遇。

  自治區“十四五”戰略調整給金融業發展帶來廣闊機遇。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格局逐步形成,呼包鄂烏城市群和赤峰、通遼區域中心城市的加快建設,推動人口和生產力分布出現明顯變化,金融資源和要素面臨重新分配和集聚,為構建區域金融發展新格局奠定了良好基礎。自治區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推進綠色循環低碳發展,打造山水林田湖草沙于一體的全域生態安全格局,為金融業探索服務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提供了有利條件。自治區加快綠色特色優勢現代產業體系建設,推進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優化升級、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優質高效轉型、戰略新型產業持續發展,提升產業鏈供應鏈現代化水平,為推動產融深度融合、找準金融服務著力點提供了廣闊機遇。自治區打造聯通內外、輻射周邊、資源集聚集散、要素融匯融通的全域開放平臺,加速貫通陸??站W聯運主通道,構建口岸帶動、腹地支撐、邊腹互動格局,為推進金融雙向開放提供了難得契機。

  第二節 面臨的挑戰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面臨挑戰。新時期對金融工作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金融機構特別是大中型金融機構,在發揮網絡覆蓋全國的范圍優勢、服務各行各業的綜合優勢、熟悉市場動態的前瞻優勢、聯通國內國外的信息優勢,積極向企業傳遞產業動向和先進理念,發揮金融資源的導向作用等方面存在一定挑戰。同時,在深化金融機構對產業政策了解度,增強金融產品服務與企業需求匹配度,提升農村牧區、邊遠地區以及民營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可得性等方面仍然面臨諸多挑戰。

  防控地方金融風險面臨新的挑戰?!笆奈濉睍r期,自治區產業結構、能源結構面臨重大調整和重構,一部分傳統產業面臨市場萎縮和加速出清,在產業轉型過程中避免金融風險集聚和集中爆發,將是金融業面臨的一項重大挑戰。政府債和企業債的集中到期,對潛在違約風險的集中預防和處置帶來較大挑戰。伴隨著跨業態跨區域的金融創新快速發展,互聯網金融、網絡借貸等新型金融業態廣泛利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拓展業務,這些新型金融業態涉眾性廣、風險交叉傳遞迅速、缺少資本保護墊、救助難度大,在風險識別、動態監測、業務監管、處置化解等方面對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產業結構調整對金融業提出新挑戰?!笆奈濉睍r期,隨著自治區加快淘汰落后產能、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金融保障供給面臨較大壓力,對如何優化存量配置、擴大增量來源、調整信貸結構、提升資金效率等提出更高要求。自治區加快打造集約高效、經濟適用、智能綠色、安全可靠的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一大批涉及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基礎設施項目存在著初始投資額大、投資回收期長、投資收益少等特點,對如何處理好金融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提出挑戰。

第三章?總體要求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黨對金融工作的全面領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堅持走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聚焦“兩個屏障”“兩個基地”和“一個橋頭堡”的戰略定位,高效率用好金融資源,高質量管控金融風險,高水平深化金融改革,統籌金融發展和安全,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加快構建要素完備、功能健全、協調高效、安全穩健、法治完善的區域現代金融體系,全面提升地方金融的資源集聚力、市場配置力、創新引領力和經濟貢獻力,為推動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建設祖國北疆亮麗風景線提供強有力的金融支撐。

  第一節 基本原則

  ——堅持黨對金融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全面提高適應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融入新發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把黨的領導融入金融發展與改革各個環節,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重大部署在金融工作中不折不扣得到貫徹落實。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共同富裕方向,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和中小企業、鄉村振興、民生保障等重點領域,更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堅持新發展理念。把新發展理念貫穿金融發展全過程和金融工作各領域,聚焦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難點和痛點問題,切實轉變發展方式,推動金融實現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更好服務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堅持深化金融改革開放。充分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積極推動金融政策創新、市場創新、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提升金融與科技的融合水平,推進金融雙向開放,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有力支撐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建設。

  ——堅持系統觀念。加強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謀劃、戰略性布局、整體性推進,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堅持在發展中防風險,著力固根基、揚優勢、補短板、強弱項,推進金融業發展質量、結構、規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統一。

  第二節 發展目標

  “十四五”時期,內蒙古金融業將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這條主線,立足服務“兩個屏障”“兩個基地”和“一個橋頭堡”的戰略定位,不斷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維護地區金融安全穩定,守牢金融風險底線,為自治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金融服務能力顯著提升。金融業態不斷豐富,金融市場功能進一步完善,在農牧業特色金融、現代能源金融、綠色金融、科創金融、開放金融等領域取得突破創新,金融服務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能力明顯增強,為全區重大戰略實施、經濟轉型升級、實體經濟發展和民生保障提供有力支撐。爭取到2025年末,金融業增加值年均增速與GDP增速相匹配,占GDP比重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社會融資規模保持穩定增長,年均增速適度高于全區GDP增速;本外幣存貸款增速爭取在欠發達地區保持領先,年均增速達到8%左右。直接融資取得突破,區內上市公司新增5家以上。保險行業保持良好勢頭,保險費收入年均增長率不低于10%。金融組織體系更加健全,金融機構實力進一步增強,全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突破4萬億元。

  ——融資結構實現明顯改善。中長期貸款比重進一步提升,融資渠道來源進一步拓寬,企業通過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融資能力持續增強。貸款結構持續優化,普惠金融和綠色信貸增長與相關行業、產業發展水平相匹配。

  ——金融普惠程度明顯增強。金融服務鄉村振興和民營小微企業的產品和模式不斷豐富,融資成本進一步下降并保持在合理水平。農村牧區金融服務體系不斷完善,金融服務的覆蓋率、可得性和滿意度不斷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意識和保護力度明顯提升,對弱勢群體的支持力度不斷增強。

  ——金融風險得到有效防范。一體推進懲治金融腐敗和防控金融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不良貸款率降至合理水平,金融機構抗風險能力進一步增強,問題金融機構得到及時處置,高風險機構數量實現清零。地方金融領域重大風險得到有效化解,債券市場不發生違約事件,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發生率進一步下降,金融秩序實現持續穩定。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處理好防范系統性風險與防范道德風險的辯證統一關系,推動國有金融企業腐敗問題得到有效治理。

  ——地方金融改革進一步深化。地方法人銀行資本充足率進一步提升,股權結構不斷優化,公司治理明顯改善,全區農村信用社改制工作基本完成,廣覆蓋、差異化的金融機構服務體系逐步建立,地方國有金融資源整合深入推進。

  ——金融生態環境更加優化。金融政策制度體系日益健全,金融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完善,金融法治化水平不斷提升,金融監管能力持續增強,金融營商環境明顯改善,金融發展環境進一步優化,全社會的金融意識、信用意識和法治意識不斷提升,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得到進一步增強。

第四章 主要任務

  “十四五”時期,必須牢牢把握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務,持續推進內蒙古金融業高質量發展,促進金融與實體經濟的良性循環、共生共榮。

  第一節 高效率用好金融資源,提升金融服務質效

  加快構建金融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的體制機制,形成具有高度適應性、競爭力、普惠性的區域現代金融服務體系。重點發展多層次、專業化的農牧業特色金融,打造符合轉型方向的現代能源金融,創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綠色金融,推進激勵創新和轉型升級的科創金融,拓展廣覆蓋、可持續的普惠金融,建設支撐高水平向北開放的開放金融。扶龍頭、推上市、強產業,加快企業孵化培育和上市融資,擴大債券融資規模,規范私募股權市場,促進期貨市場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重。

  (一)發展多層次、專業化的農牧業特色金融。

  支持特色農牧業產業集群發展。引導金融機構圍繞牛奶、玉米、肉牛、肉羊、羊絨、馬鈴薯、稻米、雜糧雜豆、小麥、向日葵、蔬菜、飼草料、中藥材(蒙藥材)、燕麥、蕎麥等產業鏈補鏈、強鏈、延鏈,針對農牧業產業種養殖、加工、銷售等各環節,完善金融配套政策和特色產業集群金融綜合服務方案,發揮金融資源對特色產業發展的支撐和導向作用。加強對農牧戶的金融支持,積極發展農牧戶小額信用貸款,“兩權”抵押貸款,農機具和大棚設施、活體畜禽、養殖圈舍以及農業保單抵押質押貸款,拓寬涉農涉牧貸款抵質押物范圍。探索建立市場化抵押物處置機制,加快農村牧區產權流轉平臺建設,完善抵押物價值評估、抵押登記和處置、風險補償基金及政策性融資擔保等配套服務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結合農牧業產業特點,完善金融精準服務牽頭示范機制,設立農牧業金融事業部,在旗縣域建立專營特色金融服務機構。引導旗縣域金融機構將吸收的存款更多用于當地,開發適合農牧產業發展特點的專項金融產品。支持現代種業提升工程,推動金融機構制定支持種業發展服務方案,探索新品種研發、新品種權質押、庫存種子動產抵押等信貸產品。

  重點服務農牧業龍頭企業做大做強。圍繞扶龍頭、帶小微、聯農戶、強產業的思路,完善多層次、差異化金融服務體系。探索建立龍頭企業主辦行機制,鼓勵主辦銀行在貸款期限、價格上給予優惠,強化對龍頭企業的專項信貸支持。圍繞特色農牧業產業龍頭企業發展供應鏈金融,以龍頭企業為核心,將金融服務嵌入其上下游產業鏈條,健全“企業+農牧民合作社+農牧戶”“企業+專業大戶”“企業+家庭農牧場”等農牧業產業鏈融資服務模式,構建利益聯結機制,形成集支付、結算、投融資、保險為一體,應收賬款、票據、存貨、倉單、訂單融資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供應鏈金融解決方案,助力農牧業產業鏈資源集中集聚集約發展。發揮金融機構業務專長和專業優勢,進一步加大“融資+融智”服務力度,在信貸資金支持之外,積極為龍頭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智力支持,助力龍頭企業做大做強。

  支持農牧業基礎設施建設。圍繞高標準農田、高效節水灌溉、現代農牧業產業園、農牧業機械化等新型農牧業發展方向,鼓勵開發性、政策性金融加大農牧業基礎設施的中長期信貸支持,采取產業基金、融資擔保、風險補償、貸款貼息等方式,吸引和帶動金融資本、產業資本、社會資本支持農牧業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建立“政府+銀行+擔保+保險”的融資合作和風險分擔機制。支持特色農牧業產業經濟帶建設,加大對特色農牧產品基地、特色種養產業園區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圍繞特色產業打造金融服務先行先試樣板。支持智慧農牧業產業園區建設,推動生產經營全過程、全要素數字化,通過場景支付嵌入、供應鏈金融和精準保險服務,推動業態升級。支持智慧農牧業重點企業和項目投融資,吸引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廣泛參與。

  支持農牧業特色品牌建設。充分發掘商標品牌價值,鼓勵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建立針對區域品牌、特色品牌的價值評估服務體系,探索老字號、蒙字號價值認定、評估、核算機制,開發基于品牌價值的增信貸款模式。進一步發揮股權、債券、期貨、保險等金融市場對農牧業品牌企業的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多渠道資金供給體系。支持打造農牧業與旅游、養老、健康等產業融合發展的特色品牌,研究開發配套金融產品和政策措施。

  提升農牧業保險保障功能。完善農牧業保險產品體系,大力發展完全成本保險、農作物種植收入保險、大災保險、肉牛養殖保險、肉羊天氣指數保險、農畜產品價格保險等特色農畜產業保險產品,滿足農牧業生產經營主體多樣化的保險需求。鼓勵保險機構建立健全農牧業保險基層服務網絡,提升保險產品供給質量,加大農牧業保險保障覆蓋面。通過引入競爭、財政補貼等方式,進一步降低農牧民保險保費負擔,增強農牧業保險內在吸引力。

  (二)打造符合轉型方向的現代能源金融。

  促進傳統能源清潔高效利用。推動金融機構服務碳達峰、碳中和戰略,完善差異化信貸措施,按照有扶有控、有保有壓的原則,通過優化信貸資源配置、調整信貸結構、擴大利率價差等方式,引導傳統能源企業淘汰落后產能,向清潔高效節能低碳方向轉型,強化能耗“雙控”,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鼓勵金融機構支持龍頭企業通過兼并重組實現行業整合,適當提高風險收益容忍度,通過淘汰落后產能盤活沉淀信貸資源。探索開發產能置換、資源價款繳納等項目建設類信貸支持產品,拓寬股權并購融資產品適用范圍。推動金融機構開展融資再安排,引導信貸資源優先支持產能置換項目,優化信貸價格、借款期限等政策措施,支持傳統能源企業轉型升級。

  壯大能源高端裝備制造業。探索開發政策性金融產品,對符合政策導向并重點扶持的能源高端裝備制造企業予以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優化授信準入、抵押擔保等條件,降低融資門檻,支持采煤機器人、高端風機、先進光伏組件制造、氫能制造等高端能源裝備制造企業發展。支持金融機構拓展金融服務內涵,在傳統的資金融通服務之外,組建專業服務團隊,創新增信政策與工具,提供專業化融智服務,發揮渠道資源優勢,助力培育引進區外裝備制造行業龍頭企業。

  支持風能、光伏、氫能、儲能等新能源產業發展。研究推廣并網許可抵押、收費權質押、特許經營權質押、未來收益權質押等多種融資方式。進一步探索基于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立項批復等項目前期貸授信政策,支持尚未并網的新能源企業獲得融資支持。加大新能源產業政策性信貸支持,研究開發適合新能源產業成長周期特點的政策性金融產品,推進產融結合、投貸聯動等金融服務。推動金融機構協同合作和一致行動,優化審批條件,綜合運用銀團貸款、險資直投、專項債券等金融工具,擴大融資來源和規模,協同支持重大項目建設。鼓勵金融機構針對新能源企業不同發展階段和產業鏈各個環節的金融需求,打造差異化產品體系,提供“融資+融智”等差異化服務,圍繞地方龍頭企業完善供應鏈金融服務。針對信貸風險高、資金需求量大的項目,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新型能源信貸保險產品。

  支持能源基地建設。支持包頭、烏蘭察布、鄂爾多斯、巴彥淖爾、阿拉善等千萬千瓦級新能源基地在能源金融上先行先試,組織金融機構入基地、進企業,完善政金企常態化對接機制,疏通銀企溝通障礙,建立銀政交互平臺,暢通銀企信息渠道。推進金融精準化服務,引導金融機構在能源基地設立示范分支機構,提高專業服務能力。

  支持能源市場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參與建立內蒙古現代能源發展指數,為金融機構調整信貸政策、優化信貸資源、明確信貸投向提供政策導向和信息支撐。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內蒙古現代能源綜合交易中心建設,發揮交易中心在現代能源項目資源集聚、項目投融資信息發布、資產評估核算、資產股權交易等方面的金融功能。

  (三)創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綠色金融。

  推動金融服務綠色發展。引導金融機構圍繞生態治理修復、清潔能源、綠色農牧業、綠色建筑、綠色交通、綠色服務業和綠色園區建設等重點領域,加強導向性和差異化管理,健全綠色信貸服務體系,明確綠色產業投向,細化綠色信貸標準和準入條件,建立綠色企業白名單和負面清單制度,完善優先優惠和行業限額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綠色產品和服務方式,探索用能權、碳排放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生態產品產權抵質押類信貸產品,推廣“綠創貸”“綠票通”“環保貸”“綠色供應鏈”等綠色金融服務,拓寬綠色企業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綠色公司債、綠色企業債等綠色債券,鼓勵企業創新發行綠色可續期債券和項目收益債券等結構化綠色債券產品。支持和林格爾新區圍繞大數據、綠色建筑、綠色能源等產業打造先行示范樣板。

  鼓勵金融服務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研究探索政策性、開發性金融產品,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內銀團和外銀團的方式,協同支持“一湖兩?!敝卫?、黃河流域生態保護、礦山廢棄地生態修復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支持金融機構提升對項目環境和社會效益與成本的定量分析能力,將環境因素、生態指標納入風控及授信流程,積極探索公益林補償收益權、生態景區門票收費權等基于生態價值補償的金融產品。擴大草原綜合保險試點,圍繞旱災、雪災、火災、沙塵暴、白災和鼠蟲害等自然災害開發相關產品,通過保險類金融產品有效提升草場抵抗風險能力。支持呼倫貝爾市圍繞草原生態保護和修復、森林碳匯與生態旅游創新綠色金融試點。支持鄂爾多斯市圍繞生態修復、資源型產業綠色轉型、高端生態清潔產業開展綠色金融試點。

  加強金融助力污染防治。引導金融機構合理管控對高污染企業的信貸投放,探索污染企業融資限額和貸款額度逐年遞減的融資安排措施。加強環境污染責任強制保險試點及推廣工作,提高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對環境風險較高、環境污染事件較為集中的行業和領域的覆蓋范圍。支持內蒙古環境權益交易市場建設,拓展碳排放權、排污權、用能權、水權等市場交易服務,創新交易模式和交易制度,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實現生態損害者賠償、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生態獎補市場化運行機制。充分利用自治區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優勢,積極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支持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探索政府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相結合的發展模式。支持包頭市、烏海市圍繞工業企業降耗降碳、傳統產業智能化改造,積極探索綠色金融新模式。結合準格爾—東勝、赤峰市北部、扎賚諾爾—伊敏自治區綠色礦山示范區建設,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在環境恢復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資源循環利用等方面的資金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將綠色礦山企業信息納入征信系統。

  積極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圍繞碳達峰、碳中和的區域性戰略目標,推進碳金融服務創新,加大對清潔能源、特高壓建設、抽水蓄能、氫能、儲能、碳封存、碳捕集及利用等綠色技術、項目和產業,以及電力、鋼鐵、化工、建材、有色等工業領域能效提升、節能減排改造項目的支持力度。推動金融機構服務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研究完善低碳投資標準和認證機制,提升綠色金融服務效能。支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加強碳金融產品研發,推廣基于碳排放權抵質押的信貸產品。支持區內金融機構與國內、國際金融機構聯合開展綠色低碳領域課題研究和業務合作。

  推動探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建設,圍繞生態產品價值從授信政策、資源配置、資金轉移定價、績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支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創新各類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綠色票據等專屬產品,綜合運用投貸聯動、投信聯動、資產證券化、產業基金、股權投資等方式,滿足生態產品經營主體中長期資金需求,合理降低融資成本,提升金融服務質效。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生態產品經營開發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完善綠色金融業務的政策支持工具箱,對綠色投融資行為依法提供稅收優惠、投資補助、保費補貼、財政貼息等激勵。健全風險補償和財政補貼機制,以地方生態基礎、生態環保投入以及生態價值為參考,加大財政轉移和生態補償力度,為金融機構敢貸愿貸能貸提供政策支持。

  (四)建設激勵創新和轉型升級的科創金融。

  提升科創金融供給能力。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重點支持自治區重大科技產業項目,推動自治區產業轉型升級和前沿技術攻關,對于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及大型科技企業,優化與其研發投入占比相關聯的授信條件。引導商業性金融機構主動對接服務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瞪羚企業發展,優化內部考核激勵約束機制,適度提高風險容忍度。聚焦制約產業轉型升級的重點領域和突出短板,瞄準稀土、大規模儲能、石墨烯、氫能、碳捕集封存五大領域,以及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生態環境、現代農牧業等重點領域,引進具有豐富科創企業投資經驗的海外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以及資信評級、資產評估、科技擔保等專業化服務機構,提升金融服務科技創新能力。引導金融資本和民間資本進入創新領域,加大金融對研發投入攻堅行動的支持力度。

  豐富科創金融產品體系。擴大科技成果質押、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融資模式運用范圍,大力發展以知識產權為質押的中長期科技研發貸款、高端人才創新創業中長期信用貸款,推廣供應鏈融資、貿易融資業務模式運用,研究開發與科技企業相關資格認定掛鉤的信用貸款融資,探索科技型企業投貸聯動支持模式。鼓勵保險機構打造科技類保險產品體系,加快研發科技貸款履約保證保險、知識產權保險、產品研發責任險、關鍵研發設備險、成果轉化險等新型產品,對科技型企業在技術研發和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財產損失、科研經費損失給予保障。推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和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等不同類型的企業特點,創新擔保方式,提高融資便利度。

  拓寬科創金融服務模式。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支持重大科技工程、重點科技項目建設的融資對接活動。支持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知識產權評估、信用評級等機構為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等不同成長階段的科技創新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務,助推科技創新企業發展壯大。建立科技企業庫和科技重要企業名錄,支持金融機構提供“一企一策”服務,開通信貸“綠色通道”,增加有效信貸供給,實施差異化信貸政策。利用產業基金、知識產權證券化、產業鏈融資等方式,支持科技創新聯合體發展。支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與自治區共同設立區域創新發展聯合基金,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完善科技創新風險投資補償機制,推動自主創新能力提升。深化產融結合,推動金融機構建立產業研究院,加強產業領域研究。加強對呼包鄂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的金融支持,研究制定集資金結算、產品研發、孵化培育于一體的綜合金融服務方案。

  (五)拓展廣覆蓋、可持續的普惠金融。

  加強政策運用和金融引導。靈活運用支農支小再貸款、再貼現、財政貼息等政策工具,引導金融機構擴大“三農三牧”領域、民營小微企業信貸投放,降低融資成本,適當提高普惠金融不良貸款容忍度。健全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體系,加大財政獎補支持力度,完善資金補充和盡職免責機制,帶動更多金融資源流入和“三農三牧”領域、民營小微企業。引導金融機構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銀企對接活動,促進金融機構與民營小微企業精準對接。加強普惠金融發展評估和考核,重點對金融機構小微信貸投放、體制機制、產品模式、業務指標等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發揮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指揮棒”作用。

  加強普惠金融組織機構建設。建立以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為主,其他金融組織參與的多元化服務體系,引導金融機構向下延伸網點,優化網點布局,適度擴大農村牧區網點覆蓋面,提升農村牧區和偏遠地區金融服務水平。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在農村牧區設立分支機構,作為服務鄉村振興的有益補充。大力支持引進和設立專業化、特色化的保險法人機構,引導保險機構增加旗縣域分支機構和農村牧區服務網點,加強農村牧區基層服務人員隊伍建設,提升專業服務水平。加快完善旗縣域金融服務體系,提升整體服務功能,推進農村牧區金融組織形式創新,支持有條件的地區設立金融服務中心,為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中介服務機構的產品推廣、業務拓展提供場地和平臺。

  推動普惠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城鎮低收入人群、困難人群、農村牧區脫貧人口、殘疾勞動者、創新創業者等群體需求特點,創新專屬金融產品,打造差別化服務方案,推廣“一次申請、集中授信、循環使用、余額控制”的小額貸款模式。針對民營小微企業,加大科技手段運用,提供即審即批、即時到賬的線上信貸產品,推廣和發展“銀稅互動”“信易貸”等金融服務。推動金融機構開展首貸提升專項行動,提高首貸獲得率,引導金融機構主動建立完善無還本續貸機制,降低民營小微企業貸款周轉成本。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為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提供以核心企業增信為基礎的金融服務,推廣應收賬款、特許經營權、訂單融資等授信模式。鼓勵開發適合鄉村振興的商業保險,積極推廣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農機保險、小額人身保險等保險產品,擴大第三支柱養老保險覆蓋面。引導金融機構通過網上銀行、在線服務等方式為農村牧區人群提供支付、信貸、保險、理財等多元化金融服務。加大旗縣域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強化“一縣一案”專項方案,通過擴大信貸規模、優化融資結構、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完善金融體系等系列化政策措施,重點扶持旗縣域優勢特色產業發展。拓展“千鄉千隊”“草原金融輕騎兵”等常態化服務模式,提升“三農三牧”金融服務的精準性和直達性。

  推進普惠金融信用信息建設。完善中小微企業和農村牧區信用體系,推動打造地方征信平臺,依法歸集企業公共信用信息。鼓勵征信機構參與地方征信平臺建設,加強對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的挖掘、分析和應用,不斷優化征信產品和服務。整合涉農涉牧公共信用信息資源,提高農牧戶信用檔案建檔覆蓋面,強化信用信息在涉農涉牧融資上的運用。推動農村大數據信用信息在金融領域的應用,健全金融機構信用信息數據聯通共享機制。強化信用信息評定結果運用,降低普惠金融服務對象征信成本,促進信用體系建設與信貸融資的有效結合。

  積極發展消費金融。支持金融服務暢通國內大循環,主動順應消費升級新趨勢,鼓勵金融機構圍繞網絡消費、定制消費、體驗消費、智能消費、互動消費等新消費領域,完善環境設施、產品配置、金融服務、流程制度等配套機制,加大消費類金融產品研發力度,提供專業性、一站式、綜合化金融服務,促進居民消費升級。加大對消費重點領域的金融服務,支持呼和浩特等城市打造區域性消費中心城市;加大對文化旅游消費金融支持,推進呼和浩特、鄂爾多斯等城市開展國家文化和旅游消費試點示范。

  (六)建設支撐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開放金融。

  支持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加快構建支撐對外開放的金融服務體系,支持區內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到俄蒙等國家設立代表處或分支機構。鼓勵符合條件的俄蒙等國外金融機構到自治區設立地區總部、產品研發中心、跨境貿易服務中心等服務機構。鼓勵金融機構完善投融資、交易、避險等多種類型的金融產品,推動金融機構加快研發與對外貿易特點相適應的“一站式”服務模式。遵循市場化原則,引導金融機構為企業跨境人民幣結算提供便利化服務。加強跨境人民幣業務政策宣傳,優化人民幣使用環境,推動人民幣成為與俄、蒙兩國貿易投資的主要計價、結算貨幣。

  支持口岸經濟建設。引導金融機構完善網點布局,在重點口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推動金融機構圍繞口岸地區經濟特點,制定對口岸、通道、貿易、加工一攬子支持的綜合金融服務方案。引導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加強對重點口岸地區基礎設施信貸投放,積極爭取基礎設施公募REITs投資自治區跨境運輸通道建設。探索建立服務口岸經濟的產融一體化金融服務平臺,深化互聯網、區塊鏈、大數據等技術應用。圍繞支持呼和浩特、包頭、赤峰、鄂爾多斯等地區爭創國家物流樞紐,服務通遼、赤峰、烏蘭察布等區域性物流樞紐,鼓勵金融機構加強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等要素整合,創新物流業信貸產品和服務模式,拓寬物流業融資渠道。加強物流企業與保險公司合作,擴大物流企業抵質押物財產險、貸款保證保險覆蓋范圍,支持保險機構發展物流綜合保險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圍繞安全、高效、綠色、智能的新型專業口岸建設制定綜合金融服務方案,重點在智能化通關系統、環保設施建設、物流運輸等方面優先提供信貸支持。

  加大金融服務外貿經營主體力度。推動行業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建立重點外貿企業和涉外供應鏈核心企業名錄,鼓勵金融機構對名錄內企業設立綠色通道,提高授信額度,合理降低融資利率。支持金融機構積極發展中小微外貿企業信用貸款,推廣應收賬款、存貨訂單、海外資產等抵質押融資,加大政策性擔保機構對外貿企業的信貸擔保支持。鼓勵外貿企業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險工具,引導信用保險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將更多中小微企業納入可保范圍,鼓勵開展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幫助外貿企業管控風險、增加融資渠道。充分發揮中小外貿企業貸款融資服務平臺作用,為外貿企業提供成本低、速度快的融資優惠服務。依托邊民互市貿易區,加快金融創新,提供優質高效的全流程互市金融服務,拓寬企業和商戶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機構積極對接國家外匯管理局跨境金融區塊鏈服務平臺,推動平臺多應用場景在自治區廣泛應用,提高線上金融服務力度,緩解外貿企業融資難題。

  (七)支持自治區特色優勢產業鏈穩定優化。

  加大金融對優勢特色產業鏈結構調整優化的支持力度,重點支持玉米深加工、馬鈴薯、大豆深加工、稀土、現代煤化工、氯堿化工、硅材料、鋼鐵、鋁、銅等優勢特色產業鏈穩定優化,將金融服務有機地融入研發設計、物流供應、生產制造、消費服務等環節,為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引導金融機構積極參與重大項目謀劃,進一步完善項目儲備庫和建設庫,強化信息互通,健全對接機制,增強重大項目融資服務的針對性和專業化水平。整合各類金融資源,滿足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鏈重點建設項目資金需求,支持打造大中小企業共存的“1+N”產業生態系統。立足自治區優勢特色資源稟賦,推廣金融服務乳業、稀土全產業鏈發展示范模式,推進金融與產業鏈深度融合。

  打造全產業鏈協同發展的乳業金融。支持黃河、嫩江、西遼河流域和呼倫貝爾、錫林郭勒草原五大奶源基地建設,鼓勵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設計低利率、長周期的金融產品,降低項目資本金要求,通過銀團信貸、政府專項債、財政投入等多元化方式,支持牧場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探索設立乳業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專項支持規?;翀鼋ㄔO。鼓勵金融機構制定集乳畜養殖、良種繁育、飼草種植、生產加工、經營銷售、運輸儲藏等于一體的乳業全產業鏈金融服務方案,支持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活體抵押、圈舍抵押、保單權益抵押等融資模式。支持金融機構聯合科技公司,借助衛星物聯網、智能穿戴等技術,加強活體抵質押貸后管理及風險預警。鼓勵融資租賃機構圍繞大型播種、灌溉、收割等機械設備,為種養殖戶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依托核心企業“信息中介+信用中介”的資源優勢,打造全產業鏈金融服務平臺,通過財務公司、擔保公司、保理公司、小貸公司、股權投資公司等發揮投貸聯動作用,支持養殖、加工、銷售等上下游企業發展。

  加大稀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全產業鏈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支持稀土永磁、儲氫、拋光、催化、稀土合金等稀土領域核心企業納入總部級優質企業白名單,加大信貸投放額度,提供優惠的貸款利率。大力發展“企業設備+知識產權”“企業廠房+知識產權”“股權+知識產權”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模式,積極推廣“稀土通”等特色金融產品,滿足稀土核心企業融資需求。鼓勵金融機構依托核心企業發展供應鏈金融,通過應收賬款融資、倉單質押、銀承貼現等方式,為上下游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支持包頭稀土產品交易所打造國家級稀土產業定價、信息、服務中心,為稀土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的生產、貿易、加工和應用提供市場指引。建立稀土產業園區金融綜合服務平臺,將信貸資金重點向園區內企業傾斜。探索建立銀企精準對接機制,開展常態化銀企合作對接活動,研究設立銀企對接網絡綜合服務平臺,實現銀企供需雙方精準對接互動,提高融資效率。推動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企業上市融資,遴選一批成長性較好的產業園區企業優先推薦進入自治區重點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支持產業園區企業充分運用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融資工具進行直接融資,支持產業園區企業引進戰略投資者,利用資本市場實現并購重組,延伸產業鏈條。

  (八)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全力推進企業改制上市。深刻把握資本市場注冊制改革的戰略機遇,推動各盟市將上市工作提升為“一把手”工程,加大企業上市扶持力度,優化企業上市服務環境,完善上市工作保障機制,構建上市梯次推進格局,加快推進企業上市進程。按照“扶龍頭、推上市、強產業”的發展思路,圍繞企業上市各階段重點任務,推動構建上市工作全區三級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實施企業上市“天駿計劃”,完善企業掛牌獎補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金融服務、法律服務等配套機制。加強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建設和管理,細化后備企業篩選、評價、培育標準,加快儲備一批優質上市后備資源。完善企業上市金融服務機制,充分調動銀行、證券、風險投資機構等金融資源,建立牽頭主辦行服務機制,通過股權融資、并購重組、投貸聯動等金融服務,滿足后備企業上市前期融資需求。

  加強擬上市企業分類指導。支持主業突出的成熟型企業到主板上市,成長性強的創新創業企業到創業板上市,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具有核心競爭能力的科技型企業到科創板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新三板創新層企業進入精選層,并力爭實現轉板上市。支持符合境外上市條件的優質企業到境外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內外上市。支持國有企業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動不同類型的優質國有企業在境內相應板塊上市,顯著提高國有資產證券化率。

  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資。支持上市公司抓住資本市場再融資注冊制、小額快速融資機制等契機,采用定向增發、配股、優先股、債轉股和可轉債、公司債、資產證券化融資(ABS)等方式,拓展融資渠道。支持金融機構優先滿足上市公司優質項目融資需求,提供多元化金融產品。鼓勵上市公司圍繞主業,整合國內產業鏈上下游資源實施并購重組,做強產業鏈、做深價值鏈,打造產業集群。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并購貸款、銀團貸款,為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提供融資支持。強化上市公司主體責任,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質量,加強股票質押等風險防范。深化金融顧問服務,有效發揮行業協會自律功能。加強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及司法部門合作,推進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

  規范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市場。完善基金托管機制,推動基金托管應托盡托,為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服務金融監管奠定良好基礎。推動私募基金規范發展,穩慎發展私募機構、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產業投資基金,逐步形成層次分明、結構優化的私募基金體系。推動探索設立基礎設施公募REITs,進一步加強自治區基礎設施建設。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和杠桿效應,優化政府產業基金投向,廣泛吸引各類投資主體出資參與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圍繞產業轉型升級、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重點工作開展基金運作,引導各類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發展壯大區域股權市場。建立區域股權市場服務平臺體系,完善部門協同、信息披露、行情發布、數據共享、價值評估、交易結算等運行機制,在優質企業股改規范、數據共享、政府引導基金扶持和政策性擔保機構支撐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穩步開展區域股權市場制度和業務創新,依托區域股權市場,發展合格投資者隊伍。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建立與注冊制相適應的企業上市孵化培育、登記信息銜接共享、掛牌企業上市協調等機制,深化區域股權市場與新三板、滬深交易所對接機制,開展常態化投融資對接,助力企業股份制改造。推動區域股權市場與各類金融機構開展深度合作和產品創新,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渠道。健全股權托管機制,推動各類金融市場主體加強股權登記托管,明晰股權結構,優化公司治理。

  大力支持債券融資。建立完善部門協調合作機制,落實發債企業及其股東、金融機構、中介機構等各類市場主體責任,支持鼓勵信用優良、經營穩健、對產業結構轉型升級或區域經濟發展具有引領作用的優質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多種方式融資,形成與銀行信貸互補的融資結構。加強與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的合作,加大對企業債券融資培訓輔導力度,引導企業把握國家支持綠色債券、創新創業債券等新型債券的政策機遇,加強分類指導,優化債券結構,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探索發行創新創業債、綠色債、中小企業增信集合債、鄉村振興債等新型債券品種。鼓勵污水處理、城市供水供電、收費高速公路、供應鏈核心企業等經營性現金流穩定的企業或項目發行資產證券化(ABS)產品,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

  積極利用期貨市場。結合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積極推動馬鈴薯、葵花籽、牛羊肉等優勢特色農畜產品成為期貨上市品種。支持各地區、相關企業立足我區產業規模優勢、特色優勢和配套優勢,圍繞特色期貨交易品種,延伸產業鏈供應鏈,著力打造產業集群。加強與國內期貨商品交易所的合作,引導自治區優勢特色品種生產加工企業參與期貨標準制定,爭取在區內設置交割庫,促進期貨市場和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助力做強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支持期貨公司與銀行、保險等機構加強合作,深化大宗商品“期貨+保險”“倉單質押+場外期權”等服務模式創新,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加強期貨公司與現貨商、貿易商合作,發揮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優勢,幫助實體企業對沖貨物價格波動風險。

  第二節? 高質量管控金融風險,筑牢金融安全防線

  強化地方金融監管,堅持在發展中防風險,促進穩增長和防風險的長期均衡,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全面加強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加快建設防范科學、應對有力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加快建設覆蓋完整、專業高效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推動完善橫向聯動的協同工作體系。

  (一)加強金融風險防控。

  完善信用風險防控機制。加強信用風險源頭防控,推動金融機構建立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健全風險管理戰略、框架、制度和流程。引導金融機構合理定位風險偏好,優化信貸資源配置,強化信貸全流程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做實資產質量、提足撥備,加大不良資產處置力度。引導金融機構依托大數據技術,打造大數據統一風控平臺,實現對全風險、全流程智能化管控,全面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強化金融機構業務運營、風險控制和審計三道防線作用,發揮監事會和紀委監督作用,加強對關鍵崗位、重要人員履職監督。推動金融機構建立信用風險防控考核評價制度,建立健全信用風險防控追責問責機制,嚴懲違規瀆職行為。加大存量風險化解力度,推動金融機構綜合運用核銷、清收、批量轉讓等方式穩妥有序處置不良資產。鼓勵資產管理公司與銀行合作創新不良資產處置方式,搭建不良資產市場化處置平臺,推動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地方中小銀行風險化解,形成風險處置合力。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妥善分類處置政府隱性債務,通過統籌資金償還一批、標準債務展期一批、非標債務置換一批、高息債務調降一批、發行債券消化一批、項目運營轉化一批、民企債務代付一批等方式化解存量債務。推進司法部門對金融機構不良貸款訴訟案件加快審理和執行,提升不良資產處置效率。

  健全機構風險防控體系。完善高風險機構監測評估機制,發揮監管評級預警作用,根據機構類型分類構筑風險防控機制,對高風險機構和風險業務做到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健全完善高風險機構應急處置預案,組織開展突發性金融風險事件應急演練。對高風險機構逐家制定處置化解方案,綜合采取政府注資、股東增資擴股、引入地方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化解風險、同業收購合并及市場退出等多種化解方式,加快處置存量高風險機構。建立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流動性應急管理機制,完善流動性風險防控互助機制,加強流動性壓力測試,強化中小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保障能力。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加強風險預警監測,履行金融風險事件報告義務,健全內控體系,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推動高風險金融機構加強股東管理,強化原有股東風險承擔和吸收責任,引進戰略投資者,優化股東結構。建立新增高風險機構問責機制,加大對新增大額不良貸款、高管人員違規等事件的問責懲處力度,落實高管人員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依法依規處置存在惡意控制金融機構、違規干預經營活動、非法套取資金等行為的問題股東。

  加強金融市場風險防控。有效發揮自治區企業紓困發展基金、企業流動性風險防控基金作用,紓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和企業流動性風險。做好債券兌付到期日管理,防范債券市場技術性違約,嚴厲打擊逃廢債。債券發行監管部門加強對企業發行債券的研判和預警,債券發行人、主承銷商、中介服務機構和金融機構落實主體責任,做好到期債務梳理、風險排查、兌付處置和資金兌付準備工作。運用債務協調、債務重組、債轉股、債務置換、債委會機制等多元化方式化解企業債務風險。支持金融機構對企業資產分類一致行動,集體研究確定風險化解措施,降低企業杠桿率。探索由國有企業、金融機構、社會資本共同設立過橋融資工具,緩解企業償債資金壓力。加強輿情管控和宣傳引導,維護自治區良好信用環境。

  加大非法金融活動防控。建立健全多層次溝通協調的監測預警工作體系,密切關注農村牧區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重點領域風險,通過開展實地風險排查、線上監測等方式,有效識別非法金融活動線索,完善線索移送和案件處置機制。加強源頭治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深度挖掘收集非法金融活動信息,及時發現區內原發性和區外輸入性風險。健全地方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信息共享、會商研判機制,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貫徹落實《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加快完善配套規章制度,積極開展金融知識和風險防范宣傳教育活動,提升社會公眾金融風險防范識別能力。

  (二)健全地方金融組織監管體系。

  完善三級地方金融監管體制。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強化盟市和旗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機構依法對轄區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職責,明確權責清單、行政審批及行政執法等事項,加快形成上下配合、協調聯動的監管機制。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執法重心下移,加強盟市和旗縣區地方金融工作機構執法能力建設,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組織的初步審查、行政備案、行政檢查等監管職責。

  加強制度體系建設。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實施細則、監管操作指引以及相關配套制度,明確監管依據、監管要求、監管流程及監管措施,完善退出機制,形成對地方金融組織機構管理、人員管理、行為管理、風險管理的全面監管體系,提升地方金融組織規范運營水平。

  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地方金融組織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研究制定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執法程序規范,完善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辦法,細化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健全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告知、決定等制度,推動執法信息公開透明、執法全過程留痕、執法決定程序完備。

  完善差異化監管機制。突出強優、促中、汰劣、治亂的監管導向,健全地方金融組織分類分級監管制度體系,強化差異化監管措施,合理匹配監管資源、監管事項和監管頻次。重點對地方金融組織的公司治理、業務發展、合規經營、風險防控、信息披露、社會責任等情況開展監管評級,對高風險機構實施重點監管,對經營規范的機構予以積極支持。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監管、處罰、清退力度,引導“空殼”“失聯”企業有序退出。

  創新和豐富監管手段。綜合運用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第三方輔助監管、信用監管、黑白名單制度等多種方式,依法依規采取監管談話、窗口指導、警告通報、限期整改、托管接管、行政處罰等多種措施,完善地方金融組織監管信息平臺功能,加強對地方金融組織的在線精準定位、離線精準定量、動態風險評估,實現科學監管、精準監管、依法監管、建設性監管。

  規范公司治理。指導地方金融組織法人加強治理結構建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資產質量、損失準備等制度規則,提高運營規范水平。引導地方金融組織規范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加強專業管理能力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金融法治素養。推動地方金融組織加強股權管理,規范股東持股行為,鼓勵地方金融組織按照規定將股權集中到符合條件的股權托管機構進行托管。

  強化地方金融組織風險防控。加強地方金融組織股東背景的穿透式審核,嚴格審核出資人資金來源合法性,防范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以及違法違規渠道資金進入地方金融組織。明確地方金融組織行為監管重點,有效防控流動性風險、負面輿情風險、群體性事件、利益輸送等各類風險。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地方交易場所等機構的涉眾風險監管,加大現場檢查力度,規范經營報告制度,嚴防非法集資等問題發生。

  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加強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行政執法人員配備,健全三級地方金融監管隊伍,推進監管人員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全面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規范執法資格管理。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理論學習與執法實踐相促進的教育培訓機制,通過委托培養、進修學習、定向選調、雙向交流掛職等多種培養形式,不斷提升監管執法人員法治素養和業務水平。

  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推動行業協會制定實施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完善行業自律管理約束機制,鼓勵行業協會制定發布產品和服務標準,提高地方金融組織自我規范和自我發展能力。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暢通公眾監督渠道,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情況,發揮公眾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三)完善地方金融協同工作體系。

  深化防風險協同。加強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內蒙古)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的協作配合,進一步完善定期會商、常態化例會、金融風險信息共享等機制,細化地方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協同工作清單,形成風險處置合力。協助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探索建立覆蓋全區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等領域的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及時了解掌握不同地區、不同類別的風險情況,加強早期介入和及時處置??偨Y包商銀行風險處置經驗,探索對高風險機構處置的協同工作模式,健全流動性化解、輿情管控、屬地維穩等相關工作機制。針對重點企業的債務風險,完善中央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協作機制,加強對債委會的協同指導,推進企業債務重組和債轉股工作。針對互聯網金融和非法集資等涉眾金融風險,加強與公安、網信、通信等相關部門在政策宣傳、網絡監控等方面協同配合。

  注重強監管協同。建立健全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常態化交流機制,學習借鑒監管經驗,彌補地方金融監管短板。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組織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協同監管體系,在股權管理、支付結算管理、反洗錢管理、相關方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加強跨部門合作。促進地方金融監管信息平臺在地方金融組織信息歸集、統計監測、風險預警、監督管理信息發布等方面,實現與自治區相關部門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推動地方金融組織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和中國銀保監會金融專網,提升風險防控水平。積極推行“雙隨機、一公開”部門聯合執法檢查,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與市場監管、公安、網信等部門的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

  強化促發展協同。加強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的協作聯動,圍繞綠色金融、普惠金融、科創金融、金融對外開放等重點領域,建立健全政策制定、融資對接、服務保障的協同工作體系。聯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設立審批、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企業上市綠色通道等方面積極爭取政策傾斜。加強金融引導協同,強化對金融機構正向引導,通過政策指導、協調對接、定期調度等方式,傳導金融政策意圖,回應金融機構訴求,推動金融資源投向自治區重點產業、重點項目和重點領域。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協調,建立健全跨市場、跨行業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和信訪投訴受理機制,妥善解決金融消費糾紛。

  第三節 ? 高水平深化金融改革,優化金融發展環境

  深化地方金融改革,提高金融治理能力,推動地方金融健康可持續發展。加快地方中小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改革,建立健全回歸本源、專注主業、防控風險、規范發展的體制機制。發展地方法人持牌機構,完善區域金融組織體系。加強金融對外開放,圍繞國家重點戰略深化跨區域金融合作,加強與駐區金融機構總部的差異化戰略合作。優化金融發展環境,完善協調對接、激勵引導等公共服務體系,加強公共服務保障,增強金融市場活力。

  (一)加強地方金融引導。

  完善全方位、多層次、常態化的政金企對接體系。深入推進“保項目、入園區、進企業、下鄉村”專項行動,健全政府協調引導、機構主動服務和企業規范發展的聯動機制。加強政金企對接配套服務建設,健全完善政策指導、信息發布、跟蹤服務、定期調度、考核通報等保障機制,統籌抓好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第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推動對接項目落實落地。

  深化金融機構牽頭示范服務機制。引導金融機構結合業務優勢和產業融資需求,圍繞現代能源、先進制造業、基礎設施、科技創新、鄉村振興、民營經濟、綠色發展、對外開放等重點領域,研究提供精準化、專業化、特色化金融服務方案,打造金融機構示范樣板。深化金融機構服務重點企業主辦行機制,完善金融顧問服務模式,為企業提供集專項方案、專項產品、專項額度、專項通道、專人對接、專項考核于一體的金融服務。推動地方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完善企業信用公示、白名單等配套制度,支持金融機構圍繞誠信優質企業開展專項行動。

  加強對盟市金融工作的指導。推動盟市與金融機構深化戰略合作,開展區域性金融集聚區建設,支持發展基金小鎮、金融街、金融產業園,引進培育服務咨詢、股權投資、財富管理等金融業態,推動各類金融資源集聚。支持盟市結合區域定位和優勢特色產業,探索地區特色化金融發展路徑,開展金融創新試驗試點,在農牧業特色金融、能源金融、綠色金融、開放金融等方面打造先行先試和示范引領樣板。推動盟市圍繞信貸規模、融資成本、融資渠道等指標,對區域金融營商環境進行評估。

  (二)深化地方金融改革。

  深化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改革。建立資本補充長效機制,通過地方政府專項債、銀行永續債、二級資本債等多種渠道補充地方中小銀行資本。推動城商行加強公司治理,完善管理體制和組織架構,推進事業部和專營部門改革。深化農村信用社系統改革,穩步有序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在保持旗縣域法人地位總體穩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對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實施股份制改造。推動農村信用社引入社會資本進行增資擴股,加強經營管理能力建設,提升服務農村牧區的能力和水平。推動證券、信托等地方法人非銀金融機構回歸本源、深耕本地,打造差異化、特色化的金融服務。

  引導地方金融組織規范化發展。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交易場所等地方金融組織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運營管理水平。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堅持普惠性和“小額分散”經營原則,逐步降低小額貸款綜合融資成本,有效發揮金融毛細血管作用。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擴大融資擔保服務覆蓋范圍,引導融資擔保公司減費讓利,提升服務“三農三牧”領域、民營小微企業能力。穩妥推進地方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建立健全交易場所規范發展長效機制,構建規范有序、運轉高效的地方交易市場體系。鼓勵融資租賃公司發揮“融物”功能,提高直接租賃、經營租賃的業務投入,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農牧民融資需求。

  完善地方金融服務功能。推動銀行、證券、保險、期貨、基金、信托、資產管理公司等在區內設立分支機構,鼓勵設立功能總部、特色專營機構和后臺服務機構,支持設立民營銀行、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積極發展金融中介服務組織,引進培育證券投資咨詢、獨立基金銷售等服務類機構。發展符合監管要求的地方金融控股集團,優化國有資本配置,提升國有金融資源利用效率。

  (三)優化金融發展環境。

  健全金融基礎設施。推動公共服務數據向金融機構開放共享,鼓勵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整合稅務、工商、公用事業、交通運輸、司法等部門數據,通過向金融機構開放標準化數據和接口服務、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等方式,實現數據開放共享。完善金融配套服務,通過引進和培育專業服務機構,健全信用評級、資產評估、融資增信、不良貸款處置、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組織綜合統計制度,全面掌握地方金融組織發展狀況。

  加大金融法治環境建設。推動完善多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大對金融欺詐、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等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推動建立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支持有條件的地區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構建金融機構與司法機關快捷高效協調對接機制,建立金融債權案件辦理“綠色通道”,推動各級法院設立金融審判庭或專業金融審判團隊,實現對金融案件的專門集中管轄及專業化審判。鼓勵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加大金融法律法規和金融風險防范知識的宣傳普及,提高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

  優化信用環境。推動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評定和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鼓勵金融機構開展農村牧區入戶調查,建立全覆蓋的農牧戶信用信息檔案管理系統,推動“三農三牧”領域征信數據庫建設。推動金融機構建立失信企業、失信個人黑名單制度,加大失信行為曝光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對誠實守信、按時還貸的中小微企業和農牧戶給予貸款利率、額度等優惠政策支持。

  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建設。建立金融知識普及長效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利用網點優勢開展金融知識宣傳普及教育,推動金融知識進企業、進校園、進社區、進鄉村。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加強公益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的風險防范意識。推動金融機構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范營銷宣傳行為,防止虛假宣傳、夸大宣傳,誤導金融消費者。

  提升金融科技應用能力。支持金融機構運用科技手段,豐富服務渠道、完善產品供給、降低服務成本,推動金融產品和服務向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方向轉型發展。支持和林格爾打造中國“金融云谷”,推動金融機構數據存儲、應用科技項目集聚。依托中國銀行總行金融科技中心、中國農業銀行和自治區農村信用聯社同城災備數據中心等項目,建設自治區金融數據中心集聚地。加強金融科技在監管和風險防控領域的應用,提升區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能力。加強自治區與金融科技頭部企業在大數據、云計算、電子商務、物流體系、信用體系等方面的戰略合作,提升民營小微、農村牧區金融服務科技化水平。

  (四)深化金融交流合作。

  落實金融雙向開放戰略部署。結合申報設立中國(內蒙古)自由貿易試驗區,推動信貸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發展人民幣利率、外匯衍生產品市場,完善與俄蒙金融機構交流合作機制。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合作,吸引外資,全方位擴大投資規模。深化區域金融合作,主動對接京津冀協同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東北振興、西部大開發等區域性國家戰略,建立與相關省(區、市)金融合作交流機制,加強對標學習,探索推進區域金融一體化合作發展模式。

  構建總對總差異化戰略合作機制。深化與金融機構總部的戰略合作,積極爭取差異化支持政策,在資源配置、綜合服務、金融創新上優先支持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加大與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在重大戰略、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等領域的投資合作,充分發揮中長期融資支持優勢。推動國有商業銀行繼續發揮經濟穩定器和壓艙石作用,進一步下沉服務重心,提升綜合金融服務水平。支持股份制商業銀行堅持差異化市場定位,發展特色化產品和服務,深化綠色、科技、普惠、開放等領域的金融創新。深化與滬深交易所、大商所、鄭商所等機構的戰略交流合作,為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引入更多的金融資源。

  推動地方法人機構跨地區交流。鼓勵自治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與區外同行開展多種形式的聯合發展,加強業務合作,深化與大型金融機構在完善公司治理、規范內部運營、防范金融風險、創新發展模式等方面的學習交流。加強與周邊省(區、市)在產業鏈領域的金融合作,結合自治區優勢特色產業,探索金融機構對產業鏈核心企業、上下游企業聯合授信模式,推動區域間金融合作。

  加強跨地區金融監管。探索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開展能力提升合作,通過聯合培訓、干部掛職交流等方式,提高地方金融監管隊伍的實踐經驗和業務能力。加強與區外高校合作辦學,打造地方金融監管培訓基地,提高地方金融監管隊伍綜合素質。加強與周邊省(區、市)常態化監管合作,建立健全跨區域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開展異地行政執法學習交流,學習借鑒先進監管經驗。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一節 加強黨的組織領導

  堅持黨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提高黨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抓好黨的建設,明確黨建工作領導責任,推動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統一,加強理想信念教育、黨性教育、紀律教育,全面落實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全區金融系統干部隊伍建設,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提高各級領導干部抓改革、促發展、保穩定的專業化能力和水平。

  第二節 提升金融人才要素保障

  完善金融人才培養體制機制,大力培養、選拔、使用政治過硬、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的各類金融人才,不斷優化人才結構,提升金融人才整體實力。加強金融機構與高校的交流合作,完善定向培養、在職進修、專項培訓等機制,支持區內高校加強金融學科建設,調整優化金融專業設置和課程體系,為服務自治區金融業發展培養專業化、特色化、本土化人才。建立健全高端金融人才引進機制,完善高層次金融人才差異化服務、保障和支持政策。健全政府部門與金融機構雙向人才交流機制,支持金融機構專業人才在各級政府部門掛職任職,支持區內金融機構選拔優秀人才到金融機構總部學習交流。推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市場化選人用人機制建設,建立健全有利于留住和吸引人才的薪酬制度。支持各級人民政府、金融機構、區內外高校、科研院所聯合建立金融研究機構、智庫機構,推進金融創新研究。

  第三節 完善政策支持

  積極爭取國家層面政策支持,立足自治區戰略定位,在特色農牧業、現代能源、綠色發展、對外開放等領域爭取國家級金融創新試點。加大對金融先行先試地區政策支持力度,強化金融與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的協同聯動,在規劃、企業注冊、財稅、人才服務等方面為金融試點區域、金融功能聚集區提供有力支持。完善信貸風險補償、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地方金融發展等專項資金運用機制。完善對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和金融從業人員的表彰獎勵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政策反饋評估機制,加強對金融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問效,協調解決金融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節 健全規劃評估考核機制

  推動各級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制定規劃實施方案,明確部門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將規劃落實情況納入年度考核重要內容。加強統籌協調,推進信息共享,強化要素保障,做好與其他規劃的協調銜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常態化評估機制,科學制定評估指標,加強分析研判,及時發現規劃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案。開展規劃實施年度監測、中期評估和終期總結,對規劃階段性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監測,確保規劃實施效果。

  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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