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征求《呼和浩特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
關于征求《呼和浩特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修改意見的公告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建設運行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修訂了《呼和浩特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面向全社會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
2025年6月10日—2025年7月10日
二、意見反饋途徑
(一)傳真聯系方式:0471—6373631
(二)紙質材料郵寄至:呼和浩特市蒙科聚總部基地B座7樓
三、聯系方式
聯系人:羅曉宇??電話:0471—6373683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
2025年6月9日
附件
呼和浩特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
備案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企業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企業研發中心”)的建設和管理,發揮其在科技成果研發、轉化和產業轉型升級中的作用,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加快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結合我市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研發中心,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企業內部相對獨立的科技研發與創新機構,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與開發,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等活動。
第三條 企業研發中心的備案管理遵循“自主建設、申報備案、績效評價”的原則,鼓勵規上工業企業等企業創新主體建立研發中心。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企業研發中心的備案、檢查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旗縣區(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企業研發中心的培育、審核、推薦,協助市科技局開展績效評價,并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支持轄區內企業研發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企業研發中心依托單位,即組建企業研發中心的企業,負責企業研發中心的領導,組織實施企業研發中心建設計劃規定的各項工作;負責提供企業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所必要的資金、物資、人才等;負責監督企業研發中心的資產及經費使用。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請備案企業研發中心及依托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市轄區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一定規模和研究開發實力,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一定數量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或專有技術。
(二)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經濟效益,上年度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軟件類單位在300萬元以上)。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或專有技術,依托單位通過自主研發、合作研發、權利轉讓等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至少1件發明專利、動植物新品種或3件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
(四)研發投入強度較強,依托單位上一年度研發費總額占銷售收入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上年度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以下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研發投入不低于200萬元;
2.上年度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之間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3.上年度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含)至1億元之間的企業,比例不低于2%。
4.上年度銷售收入在1億元(含)至5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1%。
5.上年度銷售收入在5億元(含)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0.5%。
(五)依托單位能保障企業研發中心運行和發展過程中所需資金的落實,并具備研發、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必需的實驗、試驗條件及基礎設施。企業研發中心用房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固定資產原值不少于100萬元,其中軟件類研發中心用房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固定資產原值不少于30萬元。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體系和組織架構,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較穩定的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有與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良好業績。
(七)具備較強的研發團隊,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企業總人數的10%,其中軟件類企業不少于30%。
(八)依托單位三年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且被行政機關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認定的,不得申請備案企業研發中心:
1.有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
2.有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或知識產權糾紛;
3.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和環境事故等行為。
第三章 申報與備案
第六條 企業研發中心備案程序:
(一)市科學技術局每年在官方網站上發布企業研發中心備案通知,具體要求以當年度備案通知為準。
(二)企業提交備案申報材料;
(三)各地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地區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以正式文件向市科技局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研發中心;
(四)市科技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現場考察,提出擬備案企業研發中心建議名單;
(五)建議名單經市科技局局務會研究審定;
(六)研究審定后,在市科技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七)經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發布企業研發中心備案名單。
第七條 經備案的企業研發中心授予“依托單位字段+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稱號,使用時應注意規范。對備案的企業研發中心頒發“呼和浩特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證書,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 管理與績效
第八條 企業已建有市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的,市科技局不再受理企業研發中心的備案申報。
第九條 企業研發中心應制定年度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工作計劃,著眼于為行業和企業服務,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引進高層次人才,不斷提高科技成果研發、轉化和技術服務能力。
第十條 旗縣區(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在匯總、分析本轄區內企業研發中心年度工作總結后,提出本轄區企業研發中心年度總結報告及發展建議意見于次年5月底前報送至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偨Y報告主要圍繞科技成果研發總體情況,研發經費人才等資源投入情況、科技成果轉化成效、支撐主營業務、生產工藝等產業轉型升級等情況。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對企業研發中心定期進行績效評價,擇優支持。企業研發中心備案后原則上三年內接受一次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類,到期拒不參加績效評價視為不合格。優秀(含)以上的在申報市級、自治區級科技項目方面給予優先支持,不合格的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將取消備案資格。
第十二條 企業注銷法人登記的,其備案的企業研發中心資格自動終止。企業研發中心或其依托單位發生變更的,須在變更發生后6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僅變更地址、依托單位名稱的,經旗縣區(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備案;發生其他重要變更事項的需重新向市科技局備案。
第十三條 企業在企業研發中心申報備案、績效評價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按照社會信用失信行為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已備案的企業研發中心及其依托的企業存在被旗縣級及以上相關管理部門追責問責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等違法違規情形,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備案管理辦法》(呼科字〔2023〕17號)同時廢止。
來源 :呼和浩特市科學技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