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系列評論之七
認同是團結的前提和基礎,團結是認同的鞏固和深化,法治是認同和團結的保障。只有各族群眾都樹立對法律的信仰,自覺遵法守法,才能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才能促進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樣緊緊抱在一起,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法者,治之端也。依法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是黨和國家對民族地區的關懷,也是社會文明進步和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的必然趨勢,它有利于促進民族教育高質量發展,有利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三條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都明確規定了中國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和義務,故而在民族語言授課學校使用國家統編教材,既是實施憲法和法律的活動,也是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舉措,既契合法治精神、回應廣大民意,也是民族地區發展的現實所需、長遠之計。
馬克思說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睓嗬c義務是統一的,二者不可分割,在法律關系上是相對應而存在的,都是實現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徑,一個合格公民就是要權利和義務相一致。我國法律在推廣通用語言文字的同時,也在加大力度保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和發展給予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但是我們不能據此把權利與義務對立起來,把履行義務作為行使權利的籌碼,割裂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關系。也就是說,國家法律對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保障并不排除使用國家通用語言的法定義務。
法律意識不僅是權利意識,更是責任意識和義務意識,無論是哪個民族哪個公民,都要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在主張法定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法定義務。那些認為“使用國家統編教材違背了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民族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損害了少數民族群眾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自治權利”的觀點,是對法律條文的斷章取義和片面理解。只強調權利而忽視義務、只享受權利而不履行義務,不僅是缺乏公共精神和社會責任感的表現,而且為法律法規所不容,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推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必將有利于少數民族群眾提升科學文化素養、更好地發展自我,必將進一步鞏固民族團結進步的良好局面、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繁榮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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