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產業政策:11條措施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
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 本周,礦產資源開采迎來了重磅利好消息。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今后無論是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還是開放,要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主要的途徑都是通過市場競爭來獲取。
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
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主要包括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油氣勘查開采管理改革、儲量管理改革3個大的方面內容, 11條具體改革內容。
在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面,《意見》明確:一是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明確除協議出讓外,對其他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二是嚴格控制協議出讓,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采項目或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可以協議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已設采礦權深部或上部的同類礦產,可以協議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三是積極推進“凈礦”出讓,開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讓采礦權的“凈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凈礦”出讓,加強礦業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采區,做好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的銜接,以便礦業權出讓后,礦業權人正常開展勘查開采工作。四是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解決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不同層級管理帶來的問題,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等14種重要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戰略性礦產中大宗礦產通過礦產資源規劃管控,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業權出讓、登記。其他礦種由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五是規范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中央或地方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再新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已設探礦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銷探礦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面對各類市場主體公開競爭出讓礦業權。六是調整探礦權期限。根據礦產勘查工作技術規律,以出讓方式設立的探礦權首次登記期限延長至5年,每次延續時間為5年。探礦權申請延續登記時應扣減首設面積的25%。
在油氣勘查開采管理改革方面,《意見》明確:一是放開油氣勘查開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凈資產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的內外資公司,均有資格按規定取得油氣礦業權。二是實行油氣探采合一制度。根據油氣不同于非油氣礦產的勘查開采技術特點,針對多年存在的問題,油氣探礦權人發現可供開采的油氣資源的,在報告有登記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后即可進行開采。進行開采的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人應當在5年內簽訂采礦權出讓合同,依法辦理采礦權登記。
儲量管理改革方面,《意見》明確:一是改革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簡化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固體礦產分為資源量和儲量兩類,資源量分為推斷資源量、控制資源量和探明資源量三級,儲量分為可信儲量和證實儲量兩級。油氣礦產分為資源量和地質儲量兩類,資源量不再分級,地質儲量按地質可靠程度分為預測地質儲量、控制地質儲量和探明地質儲量三級。二是簡化歸并評審備案和登記事項。取消登記環節和登記書,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內容納入評審備案管理,不再作為礦業權登記要件,將評審備案結果作為統計的依據。三是縮減政府直接評審備案范圍。將原來18種評審備案情形減為4種,即只對探礦權轉采礦權、采礦權變更礦種與范圍,油氣礦產在探采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其他礦產在采礦期間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礦產資源儲量,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進行評審備案。
《意見》自2020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關于印發《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為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管理,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
《指南》明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是指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
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的范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規定執行。
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登記時限內填報排污登記表。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之前填報排污登記表。
排污登記采取網上填報方式。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報排污登記表后,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和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加快推進能源技術革命,有效推動能源領域短板技術裝備突破,做好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工作,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和評價辦法(試行)》。
《辦法》明確,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是指國內率先實現重大技術突破、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尚未批量取得市場業績的能源領域關鍵技術裝備,包括前三臺(套)或前三批(次)成套設備、整機設備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統、基礎材料、軟件系統等。
《辦法》所稱評定是指對申報的能源技術裝備進行審查,確定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清單;評價是指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結束后,對示范效果進行評價,提出評價意見。
支持政策方面,《辦法》提出,用戶企業應積極承擔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任務。對于行業亟需的重點技術裝備,國家能源局將協調優先開展示范。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及其示范項目享受《關于促進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意見》(發改產業〔2018〕558號)和《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應用的通知》(國能發科技〔2018〕49號)中明確的其他優惠政策。鼓勵能源領域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示范單位利用商業保險等經濟手段轉移技術裝備的質量和責任風險,商業保險的賠償限額應盡可能彌補事故造成的損失。
國家藥監局關于修訂華佗再造丸說明書的公告(2019年第115號)
近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公告,決定對華佗再造丸藥品說明書【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進行統一修訂。
其中,【禁忌】應增加對本品及成分過敏者禁用、孕婦禁用兩項。
【不良反應】項應增加上市后監測數據顯示本品可見不良反應,具體包括惡心、嘔吐、頭暈、頭痛、胸悶、皮疹、發熱等。
【注意事項】應增加:本品應按照藥品說明書【用法用量】規定使用,不宜超量、長期用藥;肝腎功能異常者慎用。
國家藥監局關于修訂銀杏葉片等口服制劑說明書的公告(2020年第1號)
近日,國家藥監局發布公告,決定對銀杏葉片、銀杏葉膠囊、銀杏葉軟膠囊、銀杏葉顆粒、銀杏葉丸、銀杏葉分散片、銀杏葉滴丸、銀杏茶顆粒8個銀杏葉口服固體制劑,銀杏葉酊、銀杏葉滴劑、銀杏葉口服液3個液體制劑,銀杏酮酯分散片、銀杏酮酯滴丸、銀杏酮酯膠囊、銀杏酮酯片、銀杏酮酯顆粒、杏靈分散片、杏靈滴丸7個銀杏酮酯口服制劑藥品說明書【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項進行統一修訂。
其中,【禁忌】項均應增加:對本品及所含成份過敏者禁用。
【注意事項】項均應增加“心力衰竭者、孕婦及過敏體質者慎用”等;銀杏葉酊、銀杏葉滴劑、銀杏葉口服液3個液體制劑說明書【注意事項】項還應增加“本品含有酒精,對酒精相關的危險疾病或個體(如肝病患者、酒精性心肌病、駕駛員、高空作業者等)應禁用或慎用”等。